擔保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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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市場(Guarantee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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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市場是擔保行為發生的市場,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促進了擔保市場的形成。
擔保是指根據合同或當事人的約定,以財物或第三者信用來確保債務的清償或其它義務履行的一種經濟行為,是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簡單來說,擔保行為表明這樣一種契約關係,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就有權要求擔保人代替主債務人賠償債務。擔保是一種與簽訂和履行合同、金融信貸等行為相聯繫的經濟業務,具有法律性、保證性、從屬性、條件性和風險性等特點。
擔保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對引導信貸資金的投放,調整產業結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債務約束功能
擔保市場是與債、合同以及信貸活動有著密切的關係,成為建立上述經濟關係、進行貿易和信貸的重要市場支持。擔保市場有利於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有利於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信貸風險分散功能
擔保市場還使信貸資金的自身風險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這種分散有利於信貸資金的投放和使用。從整個社會的融資來看,一些從事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以少量的擔保基金來帶動和吸引社會上眾多的資金投向社會生產急需的行業和部門,從而起到了資金放大器和擴散器的作用。
(三)信貸交易潤滑功能
擔保市場使得信貸資金提供者如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的信貸風險大大減輕,降低了信貸交易中的交易費用,潤滑了信貸資金在信貸資金提供者與信貸資金需求者之間的融通過程。
(四)產業調整功能
專門的擔保機構,尤其是政府出資興辦的或政府參與興辦的擔保機構,從事的擔保業務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其主要作用是從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考慮,通過擔保業務來引導信貸資金的投放,從而影響和調節產業部門結構,促進經濟的發展。
擔保市場主要包括了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和資金供給方三類市場主體。
(一)擔保機構
擔保機構是這個市場上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是擔保業務的供給者。從業務關係上來看,擔保機構是信用擔保行為的主要承擔者。從性質上來說,擔保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業擔保機構,即以盈利為目的的擔保機構;另一種是以執行政府政策,扶持弱勢企業為目的的政策性擔保機構。目前在我國的擔保市場上,雖然中小企業商業擔保機構起步較早,但是由於擔保風險與擔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國有商業擔保公司之外,其他商業擔保公司的發展還比較緩慢,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機構目前還只有二百餘個。
(二)被擔保企業
被擔保企業是這個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者。銀行出於風險控制的要求,對一些貸款業務要求企業能夠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我國的擔保市場上,由於中小企業信用程度普遍較低,融資相對與大企業來說存在更大的困難性,因此,擔保市場上的貸款企業主要是中小企業。
(三)資金供給方
資金供給方包括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銀行是擔保市場上主要的資金供給者,同時也是擔保業務的需求者。中小企業和部分大企業由於信用較低或者銀行對部分企業信貸業務的風險控制嚴格,銀行需要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才能提供貸款。目前我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在內的大小銀行基本上都開展了擔保貸款業務。
擔保的作用是增強被擔保人的信用,擔保的對象是債務人的債務,因此根據債務人擔保需求和用途確定,可以將擔保市場上的業務劃分為以下種類。
(一)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是借款人根據要求提供的第三方保證,主要發生在企業法人、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擔保人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時,擔保人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息。擔保在借款人受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償還本息後失效。貸款擔保是為了分散貸款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的作用。
(二)租賃擔保
租賃擔保是指承租人採用租賃方式取得設備時,委托第三者向出租人保證,當承租人未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給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給付。
(三)工程保證擔保
工程擔保是指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按照經濟責任在不同階段投標人提供的擔保,主要包括投保保證擔保、預付款保證擔保和履約擔保三類形式。
(四)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擔保
來料加工擔保是指保證人應進料和進件方的要求向供應方提供的擔保,保證來料和供貨方按照合同規定將加工裝配的成品交給供應方和指定的第三方。補償貿易擔保是指保證人應引進方的要求,給予設備的供應方以保證,保證引進方及時受到與合同調控相符的設備後,以生產的產品按合同規定的數量和時間交付供應方和指定的第三方,以償付設備價款。
(五)票據擔保
票據擔保是由出票人將票據上的權利背書轉讓給銀行作為借款的擔保,票據擔保後,若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銀行即獲得票據上的權益,可即刻讓擔保人兌現。
(六)對外經濟活動擔保
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本國企業與國外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在信息溝通和相互信任等方面的難度要高於國內企業。對外經濟擔保是對對外經濟活動主體資信和履約能力的保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對外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
(一)擔保市場規模初步顯現
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始於1992年。 1999年6月14日,國家經貿委發佈《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以貫徹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意圖為宗旨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正式啟動。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開始進入制度建設、組建國家信用再擔保機構和完善形成社會化信用體系建設階段。截止2001年7月,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了200多個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有 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了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募集各類擔保資金已達100億元,預計每年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200至500億元擔保支持。另外,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商業擔保公司和互助擔保機構也已有100多個。中國擔保的市場規模開始初步顯現。
(二)市場體系開始不斷完善
2000 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國辦發[2000]59號),決定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製度與自律制度。中國擔保市場開始進入制度建設、組建國家信用再擔保機構和完善體系建設階段,市場體系開始不斷完善。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框架初步形成
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的不斷努力,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一體兩翼組成。"一體"指城市、省、國家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國家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再擔保服務對象;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再擔保服務對象;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社區互助擔保機構和商業擔保機構為再擔保服務對象並從事授信擔保業務。"兩翼"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擔保機構與商業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從事中小企業直接擔保業務。商業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和協議約定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的再擔保服務和風險分擔。
(四)中小企業擔保試點的實踐模式多樣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踐模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態勢,歸納起來包括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等三種具體模式。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作法。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分佈在我國城鄉社區,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從事中小企業直接擔保業務,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
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為緩解自身貸款難而自發組建的擔保機構,它以自我出資、自我服務、獨立法人、自擔風險、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業商業擔保機構起步較早,但是由於擔保風險與擔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個別幾個具有政府背景的國有商業擔保公司之外,其他商業擔保公司發展比較緩慢。上述三種模式外,個別地方以政府財政部門與商業擔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財政部門對銀行作出承諾保證責任並推薦中小企業,由商業擔保公司辦理具體擔保手續,對銀行發放中小企業貸款進行擔保的試點。也有的地方國有投資公司以企業名義為中小企業提供保證,並以咨詢費名義收取提供擔保的報酬。還有地方為幫助下崗職工自我創業,探索進行公務員為創業者從銀行貸款提供個人小額擔保。
(五)各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進展情況良好
截止2003年12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濟南、銅陵、鎮江、長春、重慶、遵義、楚雄、伊犁、咸陽、雞西、鞍山、太原、福州、嘉興、柳州、綿陽、馬鞍山、包頭、撫順、深圳、珠海、武漢、寧波、巴音郭楞等200多個城市已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開展試點工作;廣東、浙江、雲南、安徽、四川、上海、北京等地的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機構的發展速度也大大加快,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機構已達二百餘個。河南、吉林、寧夏、天津、山東、貴州、四川、內蒙古、青海、山西、黑龍江、江西、河北等十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開始組建省級擔保機構並開展再擔保試點。
在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研究或成立省級再擔保機構最早的省是河南、內蒙古、吉林、寧夏;全國第一家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擔保業務的民營擔保股份公司是深圳市中科智擔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第一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是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全國最早探索中小企業擔保的直轄市是重慶、上海;全國第一家成立直轄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是天津;全國最早兼營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四川省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全國第一家政府與民營企業合作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是珠海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全國第一個建立起省級再擔保與市級信用擔保體系的是河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全國第一家由國際組織參與出資和組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是江蘇鎮江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據初步統計,上述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按實到擔保資金排序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互助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據初步統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到位擔保資金約60億元,其中地方財政預算撥款占45%,經貿、科技、計劃及主管部門等出資占30%、會員企業和個人出資等占15%、資產劃撥等占10%。從各地試點情況看,已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事業法人(占35%),一般稱為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資,但均採取企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並採取會員制方式。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省市有天津、重慶、河南、寧夏、青海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濟南、銅陵、鎮江、深圳、伊犁、青島、雞西、咸陽、遵義、巴音郭楞等城市以及部分開發區。二是企業法人(占50%),一般稱為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資的同時還吸收其他資金,按照《公司法》運作。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省市有吉林、山東、貴州、上海、江西、山西等省(直轄市)和長春、包頭、吉林、珠海等城市。三是社團法人,一般稱為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如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等。除上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之外,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機構一般都是註冊登記為公司,但不標註"信用"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