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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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市场(Guarantee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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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市场是担保行为发生的市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促进了担保市场的形成。
担保是指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财物或第三者信用来确保债务的清偿或其它义务履行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简单来说,担保行为表明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担保人代替主债务人赔偿债务。担保是一种与签订和履行合同、金融信贷等行为相联系的经济业务,具有法律性、保证性、从属性、条件性和风险性等特点。
担保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引导信贷资金的投放,调整产业结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债务约束功能
担保市场是与债、合同以及信贷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建立上述经济关系、进行贸易和信贷的重要市场支持。担保市场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信贷风险分散功能
担保市场还使信贷资金的自身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这种分散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投放和使用。从整个社会的融资来看,一些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以少量的担保基金来带动和吸引社会上众多的资金投向社会生产急需的行业和部门,从而起到了资金放大器和扩散器的作用。
(三)信贷交易润滑功能
担保市场使得信贷资金提供者如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大大减轻,降低了信贷交易中的交易费用,润滑了信贷资金在信贷资金提供者与信贷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融通过程。
(四)产业调整功能
专门的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出资兴办的或政府参与兴办的担保机构,从事的担保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主要作用是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考虑,通过担保业务来引导信贷资金的投放,从而影响和调节产业部门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
担保市场主要包括了担保机构、被担保企业和资金供给方三类市场主体。
(一)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是这个市场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担保业务的供给者。从业务关系上来看,担保机构是信用担保行为的主要承担者。从性质上来说,担保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业担保机构,即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另一种是以执行政府政策,扶持弱势企业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在我国的担保市场上,虽然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担保公司的发展还比较缓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目前还只有二百余个。
(二)被担保企业
被担保企业是这个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也是担保业务的需求者。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一些贷款业务要求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我国的担保市场上,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程度普遍较低,融资相对与大企业来说存在更大的困难性,因此,担保市场上的贷款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
(三)资金供给方
资金供给方包括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是担保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给者,同时也是担保业务的需求者。中小企业和部分大企业由于信用较低或者银行对部分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严格,银行需要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提供贷款。目前我国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小银行基本上都开展了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的作用是增强被担保人的信用,担保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债务,因此根据债务人担保需求和用途确定,可以将担保市场上的业务划分为以下种类。
(一)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的第三方保证,主要发生在企业法人、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担保人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时,担保人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息。担保在借款人受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为了分散贷款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的作用。
(二)租赁担保
租赁担保是指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第三者向出租人保证,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给付。
(三)工程保证担保
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按照经济责任在不同阶段投标人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投保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履约担保三类形式。
(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担保
来料加工担保是指保证人应进料和进件方的要求向供应方提供的担保,保证来料和供货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加工装配的成品交给供应方和指定的第三方。补偿贸易担保是指保证人应引进方的要求,给予设备的供应方以保证,保证引进方及时受到与合同调控相符的设备后,以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付供应方和指定的第三方,以偿付设备价款。
(五)票据担保
票据担保是由出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票据担保后,若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银行即获得票据上的权益,可即刻让担保人兑现。
(六)对外经济活动担保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在信息沟通和相互信任等方面的难度要高于国内企业。对外经济担保是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资信和履约能力的保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担保市场规模初步显现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 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1年7月,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200多个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 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募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预计每年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2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机构也已有100多个。中国担保的市场规模开始初步显现。
(二)市场体系开始不断完善
2000 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中国担保市场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市场体系开始不断完善。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断努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四)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多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归纳起来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个别几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上述三种模式外,个别地方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也有的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以企业名义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并以咨询费名义收取提供担保的报酬。还有地方为帮助下岗职工自我创业,探索进行公务员为创业者从银行贷款提供个人小额担保。
(五)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良好
截止2003年12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济南、铜陵、镇江、长春、重庆、遵义、楚雄、伊犁、咸阳、鸡西、鞍山、太原、福州、嘉兴、柳州、绵阳、马鞍山、包头、抚顺、深圳、珠海、武汉、宁波、巴音郭楞等200多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广东、浙江、云南、安徽、四川、上海、北京等地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速度也大大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已达二百余个。河南、吉林、宁夏、天津、山东、贵州、四川、内蒙古、青海、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始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
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研究或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最早的省是河南、内蒙古、吉林、宁夏;全国第一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股份公司是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第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全国最早探索中小企业担保的直辖市是重庆、上海;全国第一家成立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是天津;全国最早兼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全国第一家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国第一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与市级信用担保体系的是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第一家由国际组织参与出资和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江苏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据初步统计,上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按实到担保资金排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据初步统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到位担保资金约6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占30%、会员企业和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事业法人(占35%),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资,但均采取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采取会员制方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省市有天津、重庆、河南、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济南、铜陵、镇江、深圳、伊犁、青岛、鸡西、咸阳、遵义、巴音郭楞等城市以及部分开发区。二是企业法人(占50%),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资的同时还吸收其他资金,按照《公司法》运作。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省市有吉林、山东、贵州、上海、江西、山西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包头、吉林、珠海等城市。三是社团法人,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除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外,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一般都是注册登记为公司,但不标注"信用"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