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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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guaran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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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风险[1]
担保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主观的和客观的)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担保风险的分类[1]
担保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引发风险因素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属于整体风险,而由担保机构决策失误、操作等微观因素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
二是按风险暴露程度分类,可以分为隐性担保风险和显性担保风险。尚未暴露、处于潜伏期的风险称为隐性担保风险,扣担保业务操作中规章制度不严或违规操作,即使暂未出现问题,但潜在风险较大,随时可能出现问题甚至是大问题。已出现预警信号,风险征兆较明显的称为显性担保风险,如已经发生代偿的担保等。
三是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完全不可控风险、部分可控风险和基本可控风险。完全不可控风险是指由于完全无法预测的因素变动,且对这些因素变动事先无法有效防范所引起的风险因素变动,如环境风险等到;部分可控风险是指那些事先通过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基本可控风险是指那些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严密的操作规程、管理措施、内控制度与监管措施后可以基本控制的风险,如操作风险等。
担保风险的表现[2]
担保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务风险:担保业务是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但是一旦被担保方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方就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负责清偿债务。如果被担保方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可就面临着真实的负债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由此凸显出来。
业绩风险:如果担保贷款没有出现问题,那么上市公司将因此而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增加公司的收入。一旦担保贷款这一或有负债转化为现实的负债,将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致命的打击。其结果是减小上市公司的现金、未分配利润或者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增加其他应付款项等。
担保风险的来源[3]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中小企业的风险,是指受保企业的违约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系,也可能与单个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系,包括以下风险: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
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素质包括经营者经历、经营者管理能力、道德水准、在职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很低,尤其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多数出身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经营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经营者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经营者素质低下将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在当前买方市场显现,市场竞争力升级为品牌竞争的情况下,低素质的中小企业发展便更难以为继,其所面临的竞争风险与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二)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相互竭尽全力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就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三)技术风险
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然而,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
(四)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包括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所造成的风险。例如: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分车间核算,车间设置会计人员和统计员,这些措施,可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风险比较小。又例如:A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归还欠款,B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补交所欠税款,并没有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使贷款担保的风险极大。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对外会计报告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而内部会计报表以发货时间来确认收入。这两种方法计算的收入相差数百万元,比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判断风险的难度。
(五)关联风险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包括资本的关联、人员的关联和业务的关联。资本的关联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有投资与被投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人员的关联是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担当重要职务;业务关联是一个企业在一种产品生产或经营中处于其中的一个环节,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的生产或经营的影响和制约。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关联企业的资金很容易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造成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失,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同时,关联风险又是“关联保险”,贷款人是善意的话,可以从其他关联企业调剂资金,归还贷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实物的基础上成立的,机械设备、资金和人员可在两公司之间调剂和转移。所以,负债和损失难以判断。同时A公司与B公司有着资金的关联与人员的关联,B公司的总裁是A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又是A公司的财务经理,可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A公司对B公司担保额上亿元,对B公司所属的美食娱乐城及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上千万元。这样,贷款担保风险变得扑朔迷离。
(六)信用风险
这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点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价值,把信用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却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不把信用当回事。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除政策性担保另有规定或少数其他领域的担保外,多数是以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最为薄弱,这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中。
目前我国个人的诚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担保业务目前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严加管制,会有数量众多的担保业务演变成呆坏账。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担保公司,行政干预其业务办理,非市场行为极易引致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信用缺失。
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担保活动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有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受保企业还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人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二、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部门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不适当干预和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
(一)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的风险
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作用时,将引导协调人类生产交换活动的市场机制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相应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则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称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但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并非完美无缺。比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过度干预银行贷款,形成了“倒逼机制”怪圈和贷款供给制,以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预银行金融业务的能力大为减弱。信用担保业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到运作(尽管还很不规范),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就会使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各级政府会以出资人身份,以发展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安定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基金或第二财政,使信用担保演变为“市长担保”、“县长担保”、“局长担保”、“条子担保”等指令担保。这些指令担保往往是以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和标准为代价的,因而是没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稳定性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干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运作带来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近两年来,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给担保机构注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成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渠道,为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使信用担保机构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入不敷出,信用担保机构将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倒闭。
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
(一)资本风险
担保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总担保额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资本的10倍。因此,担保公司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这就要求担保公司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业务操作风险
担保公司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金融企业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从风险管理出发拓展各项业务。然而由于担保公司属于新生事物,众多公司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较少,有些担保公司的经营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金融行业,对担保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构架、风险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认识。而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着对管理者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批把关难度较大。担保公司突破政策规制,个人、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齐头并进,大量开展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等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和风险评判人员,业务风险较大。目前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经贸委,而经贸委不甚熟悉金融业务,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业务范围的规定无法切合实际,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指导和监控其业务发展。
(三)决策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在审议担保或投资项目时,如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未审议落实,导致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未注意担保及投资需要投向不同的行业及企业,当业务向某一行业或企业过度集中时,该行业及企业的衰退就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层不能从项目实际出发对担保及投资业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做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等。
(四)内部控制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如对担保业务不坚持双人调查、双人撰写调查报告、放松贷后检查等;授权和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不够;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奖罚机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风险
以权谋私,内部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人情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职权营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办理人情担保,这种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但给担保机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四、来自银行的风险
(一)来自银行贷款操作的风险
贷款银行对贷款对象选择是不是很合适和准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使本来不应该获得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程序,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损失。
(二)来自银保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往往是坚持有利于己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五、来自担保体系的风险
(一)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发展国有大企业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上也出现了“跛行”的状况,至今为止,尚无一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专门法律或法规。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内在风险也较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甚至某些条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执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担保活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担保法》之规定,保证方式可根据银保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这在实际中很难行得通,因为几乎所有银行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规定各分支机构一律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又比如,现行《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担保范围较宽,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加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一边倒,影响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乏的风险
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小企业难以健康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就难以实现良性运作。这是因为社会服务中介组织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分析、技术指导、经营诊断、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能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帮助其对症下药,摆脱困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得生存发展。中小企业素质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性才会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加之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而服务体系建设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有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资产评估、产品推介等)进行重新组合、优化和发展。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业、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会、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才的积极参与。而这一切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需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到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担保风险的防范环节[4]
一、事前防御——项目审查
作为专业担保公司在进行项目审查时,首先应该树立一个理念:项目本身始终是资金按时回收最重要的保障,不能因为具有较为充分的反担保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而放松对项目的审查。项目审查是担保公司主动防范风险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担保公司在进行项目审查时不应惧怕风险,在担保公司承接的业务中风险或多或少都存在,事实上也就是因为有风险,担保公司才有存在的必要,试想如果一个企业信誉非常好,出资人完全可以直接贷款给它,又何必找担保公司呢?但是也绝不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在担保公司的经营宗旨中追求资金平稳运作应该是第一位的,在风险与稳定这一对矛盾中,担保公司就是要寻找一个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全面的项目审查是必不可少。但是,任何项目都有其特殊性,在项目审查过程中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律与方法,只有最大限度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才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发生。
(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
一个企业经营状况必定会通过财务表现出来,财务状况如何决定贷款的偿还能力。所以,分析财务状况并不在于认定将要受信的企业账面有多少钱,而是看他的财务管理水平、资金的运用状况、财务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以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目前的资产管理状况等,从而对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作出判断。
(二)市场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济行为都足由市场供需关系加以调节的,因此对一个项目的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绝不能脱离市场供需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偏差。市场分析的重点是看该项目产品的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节,因为它不仅和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关联,而且也与社会的消费偏好、可替代产品的产量等密切相关。
(三)技术分析
一项技术,在对其水平、应用范围等要素进行分析时一定要带有前瞻性,当今技术突飞猛进,新技术的应用周期越来越短,技术分析是否具有前瞻性将是在融资期限中项目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因素。对于老产品,要看项目技术水平在哪些方面有改进,是改进了产品设计,还是提高了产品性能、产品质量,或是更新改造了生产设备。衡量有竞争力的技术水平的量化指标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产品性能、质量等不变的情况下,看是否降低了成本;二是在成本大体相同的条件下是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改进了外观设计等。
(四)法律风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经济行为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超越了这个范围,也就有了法律风险,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都颁布了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应当是法律风险的底线。
(五)道德风险
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偿还义务,称为道德风险。分析道德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核查融资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是判断其能否按时还款的重要因素,其中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个人的信用状况,“有钱不还,恶意拖欠。将是对专业担保公司生存的最大威胁。道德风险还包括相关人或单位之间的相互串通作案,任意撕毁合同,恶意掩饰偿还能力,从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利。道德风险的解决只能通过法律程序。
(六)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由于融资人的经营战略失误所造成的偿还能力的丧失。这是比较难把握的环节,不要以为融资人以往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以后也能够把企业经营好。不要忽视以往的经营业绩是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条件下取得的,随着融资后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者可能会因为能力所限而出现战略错误。不过,只要在融资后担保机构能精心地加以协助,弥补缺陷!是可能。
二、事中防范——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说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会有征兆,如何发现这样;那样的苗头,防患于未然,将是项目监管的重要任务。在项目监管实践工作中,以下几方面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建立动态的监管体系
所谓动态监管体系,也就是一个连续性信息对比分析体系。作为被监管企业的任何变化都是为更好地适应环境所进行的一种调整,企业财务数据、产权、人员、销售渠道等,这些方面细微的变化,都是生产经营状况的折射。向企业一次了解的情况,只能反映企业在这一个时间点上的状态,单就这一次所反馈的信息,是尤法满足监臂工作需要的,但是如果将一次反馈的信息与以前的信息相互比对,把一个一个时间点联系起来构成一个时间段,那么在这一时间段内发展变化的趋势就能够体现出来。应该说任何一个企业,都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动态的监管体系,才能及时、全面、深入地掌握企业发展变化的趋势。
(二)关注被监管企业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就是指那些同处一个集团公司,或相互具有股权关系,甚至是相互具有紧密业务联系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相互之间在经营上、财务上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关联公司往往利用法律赋予的独立的主体地位,通过一些不规范的企业行为抽逃、转移、隐匿资产,以达到逃避监管,甚至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担保公司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对上述行为没有强有力的举证能力,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关联公司往往得不到法律追究,这一领域的法律保障应该说是相对薄弱的。鉴于这种状况,在监管工作中就应对其更加重视,对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每一笔资金往来、业务合同都应认真核实,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一些不实的情况,及时要求企业进行说明,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
(三)关注企业短期筹措资金的能力
在现代企业中,资金运作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合格的企业资金渠道应该丰富,而且有应急措施,防止资金出现暂时缺口,给生产造成损害。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驾驭这种局面,也是企业应变能力和经营水平的体现;另一方面,当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是否有人愿意给予资金帮助,也能从侧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关注企业短期筹措资金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当一个企业拥用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应付暂时的资金紧张,这将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企业在这方面的优良表现将有利于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增强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信任度。
三、事后补救措施——设计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事后补救措施也就是代偿后的迫债措施,这方面的措施通常称为反担保措施,它应当在事前设定。反担保措施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就是替企业偿还贷款之后的损失,因此担保公司在设计反担保措施时思路应该开阔,以期最终达到弥补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通过变现补偿项目损失
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是以现金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对于这种损失的弥补只有采用现金最为充分,况且现金这种资产形式具有其他资产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也是担保公司最乐于接受的形式。由于要变现,因此在设计反担保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流通性,尽量采用应用范围广、社会认可程度高的资产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避免使用特制或专用的设备进行抵押、质押,如果是信用担保则应选择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多流通性资产的企业;二是价值的稳定性,有些资产本身价值波动较大,例如股票,因此在使用这类资产设定反担保措施时,应对担保比例认真研究,并选择适宜的资产变现时机;三是评估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存在的差距,由于评估市场不规范以及没有合适的处置反担保资产的渠道等原因,反担保资产变现时往往很难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成交,例如知识产权、二手设备,往往评估价值很高,但却连正规的交易场所都没有,很难变现。担保公司在设定反担保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做到有备无患。
(二)抓住有利时机追债
抓住有利时机追债是反担保措施的重要环节。这就是要通过设计反担保措施抓住被担保人的弱点,促使他尽其能力还款。是否易于变现,是衡量反担保措施的重要标准,但决不是惟一标准,如果担保公司的思路局限于此,将不利于担保业务的开拓。如果能够通过反担保措施的设计,针对被担保人的某些弱点对企业进行制约,使其不得不还款,同样可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通过这一思路设计反担保措施,最关键在于抓住企业的弱点,也就是企业最怕什么,以达到对企业的有效制约。例如个体,民营企业的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该企业的股权作反担保质押,这样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控制质押的股权以剥夺原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控制权;正常经营的企业最怕停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用企业的设备作抵押或用企业主要的技术专利作质押,这样一旦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就可以对上述资产采取措施,使企业失去正常经营的起码条件。让企业感觉到如果不主动还款,失去的损失将比获得的利益还要大,是得不偿失的。当然反担保措施的设计思路决不仅限于此,在设计时应结合每一项业务及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当通过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时,还可以设计组合型反担保方案,通过两项、三项甚至更多的反担保措施互相补充,以达到充分防范风险的目的。
担保风险的防范机制[5]
各国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运作中十分注重对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其防范与控制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减弱信息的不对称性
美国采用以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资信评估制度为中心的公开型交易。日本采用的是以主办银行制度为中心的相对型交易。由于企业与主办银行相互了解甚深,保持着密切关系,缓和了在交易过程中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因此使得融资的审核、管理能够比较容易进行,而且也降低了所需花费的成本。这两种制度因其公正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而被银行普遍采用。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美国SBA(小企业局),根据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担保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分为首选贷款机构、注册贷款机构和普通贷款机构三类,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首选贷款机构选自全国最好的金融机构,可代表SBA自行决定担保贷款,但享受较低的担保比例(约占SBA担保总额的lo%)。SBA每两年复查一次其授权情况,并定期检查其贷款组合。注册贷款机构是较多参与SBA担保贷款计划,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占SBA担保贷款的1/3。SBA对贷款机构部分授权,并保证在三天内对其担保申请作出快速答复。普通贷款机构则无SBA的特别授权,其贷款担保申请需经较严格的审批程序。日本、韩国的信用担保机构都实行分级负责制,对本机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担保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机制可从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两个方面考虑。外部补偿,美国、日本、韩国每年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SBA对贷款机构在担保限额内遭受的违约损失进行补偿,但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SBA有权追索企业所欠的债务。内部补偿,即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日本信用保证协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追偿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分别用于代偿支出准备、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和冲抵基金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
(四)建立风险转移机制
风险转移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转嫁风险。反担保措施是指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品,通常对取得大额贷款的受保企业或长期贷款的受保企业才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对小额流动资金则免之。日本信用保证机构对担保金额在2000万日元以上或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才要求提供担保品。韩国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不要求申请人有担保品提供反担保,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有担保人提供担保。二是建立担保再保险。日本信用担保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签订了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后,当发生代偿时,便可以得到保险公库代偿额的70%—80%补偿,从而大大降低了担保风险。
(五)实行监控与咨询服务相结合
担保机构除了进行担保和融资咨询,监控贷款项目运行情况外,还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经营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执行机构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和技术人员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日本有200多家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有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顾问,为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可行性研究和试验提供具体指导等。这些机构都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服务。中国台湾省的金融机构联合成立了几家中小企业辅导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不仅提高了中小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降低了担保损失,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