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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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债权(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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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债权是指出借人基于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一系列请求权。
贷款债权的清偿和保全[1]
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一、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时,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不能偿清贷款的,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贷款银行同意,由发包方或出租方与承包方或租赁方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偿还责任,承包金和租赁费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承包方或租赁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维护厂房和设备,不得任意损坏或私自变卖。银行的信贷人员应经常深入承包或租赁企业,检查租房、设备的完好状况。对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应当经抵押人、质权人同意,方可承包、租赁。
二、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应当与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担,银行应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银行要参子资产评估和划分,以防止借款人甩包袱。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后剩余资产,以不影响原借款人的生产发展为标准。国家集体股份所得分红,要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转让给个人现金收入以及新扩股金,要优先用于归还贷款。在原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其贷款时,该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实行股份制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先收后返还的部分和结余的坏帐准备金、风险基金等,除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三、借款人实行联营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联营,如果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应当由新的企业法人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联营后未组成新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原有贷款债务仍由借款人承担,联营所分得利润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发生合并(或兼并)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实行合并(兼并),应当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银行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贷款债务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既不清偿贷款债务也不提供担保,并且没有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借款人,不得实行合并(兼并)。合并(兼并)企业要既能保证自身的发展,又能推动、促进被合并(兼并)企业的发展,并且兼并后新成立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五、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仍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对实行整体对外合资的企业,贷款债务必须转移落实到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实行部分资产合资的企业,必须按照新成立的企业占原贷款企业的资产比例承担相应的贷款债务,并且承诺其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银行的同意。如果贷款银行不同意,借款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
六、借款人分立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分立时,应当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照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借款入分立时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按协议划分各分立企业承担的贷款额度时,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防止悬空银行贷款。
七、借款人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在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借款人实行产权有偿转让时必须就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与银行协商,征得银行同意,最好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借款人申请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织,负责解散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并应有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解散的批复报告。借款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偿转让时需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转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企业贷款本息。借款人申请解散时,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借款人破产时贷款债权的保全和清偿
借款人申请破产时,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企业贷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九、贷款人参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引起了产权关系的变化,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新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借款企业借转制之机,以破产、产权转让、改变所有制性质等途径,或以多头开户的形式逃避银行债务,造成贷款风险;二是有的借款企业草率转制后,经营者管理水平低,决策失误,也会导致信贷资产的流失;三是借款企业转制后,新的经营者新官不想理旧帐,根本就不想承担债务,也造成了信贷资产发生风险。另外,商业银行不主动参与企业转制,也是造成信贷资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应主动出击,参与借款企业的转制,运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主动而有效地化解不良信贷资产,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1.全面掌握企业贷款风险状况,强化全员风险意识,把握工作主动权。要对企业的贷款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的调查分析,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贷款占用形态等因素,确定贷款的风险程度;要强化信贷人员风险意识,正确分析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趋势,以及这一过程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特别是要对企业借转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的一些手法有着清醒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工作主动权。
2.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动盘活不良信贷资产。要利用银行自身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社会关系多等优势,主动参与和帮助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化解不良信贷资产。
1)对那些国家支柱产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但资产负债比例过高、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可积极利用“贷款转投资”、“债券转股权”的方式,在解决企业严重负债问题的同时,转化了银行不良资产;
2)对那些管理混乱、但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可征得地方政府支持,主动联络大企业和集团,在承担银行债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
3)对那些包袱沉重、扶持有望,而又与银行有信用联系的企业,可会同地方政府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卖或包租给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最后促使其归还银行贷款,等等。
3.增强法制意识,依靠法律武器,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要强化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完善贷款的各项法律手续,在新增贷款中,严格限制信用贷款,积极使用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风险系数;对原有贷款,要积极利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机,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或租赁等,完善抵押贷款手续,来转移和减少原有贷款的风险。对企业变相逃债、废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必要时进行起诉,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进行查处,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
4.积极参加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工作,妥善进行抵押品的处置和变现,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转换机制,尽可能地减少信贷资产在最后时刻的流失。最后,适应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银行自身也要加快向商业银行的转轨步伐,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这也是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根本措施。
- ↑ 姜学堂 嵩华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概论 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