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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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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担保的对象)

擔保對象(Guarantee object)

目錄

什麼是擔保對象[1]

  擔保對象是指信用擔保機構對何種行業或部門、何種經濟類型的中小企業乃至個人提供融資擔保,這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作機制的首要問題。

擔保對象的選擇[2]

  擔保對象,是指信用擔保機構對哪個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融資擔保。選擇擔保對象就是確定擔保方向,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對象從所有制角度看,應包括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業,不應有所有制歧視傾向;從行業角度看,應包括生產流通等各行業的中小企業,不應有行業歧視;從管理體制和隸屬關係角度看,應包括中央、省、市、縣、鄉各級所屬的中小企業;從產業角度看,應包括所有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等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

擔保對象的種類[3]

  擔保對象主要分以下兩種:

  1.出口廠商

  出口廠商輸出商品時提供的短期信貸或中、長期信貸可向國家擔保機構申請擔保。擔保機構本身不向出口廠商提供出口信貸,但它可以為出口廠商取得出口信貸提供有利條件。例如有的國家採用保險金額的抵押方式,允許出口廠商所獲得的承保權利,以“授權書”方式轉移給供款銀行而取得出口信貸。這種方式使銀行提供的貸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即可從擔保機構得到補償。

  2.供款銀行

  通常銀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貸均可申請擔保,這種擔保是擔保機構直接對供款銀行承擔的一種責任。有些國家為了鼓勵出口信貸業務的開展和提供貸款安全保障,往往給銀行更為優厚的待遇。例如英國出口信貸擔保署(The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對商業銀行向出口廠商提供的某些信貸,一旦出現過期未能清償付款時,可給予100%償付,而不問未清償的原因。但保留對出口廠商要求償付的追索權。如果出口廠商不付款的原因超出了它所承保的風險範圍,該署可要求出口廠商償還。這種辦法有利於銀行擴大出口信貸業務,從而促進商品輸出。

參考文獻

  1. 梅強 譚中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理論、模式及政策.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年.
  2. 李麗霞 徐海俊 孟菲編著.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研究.科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3. 張錫嘏,唐宜紅編著.國際貿易 第二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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