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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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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Injury Rehabilitation)

目錄

什麼是工傷康復[1]

  工傷康復是指利用現代康復的理論和技術,為工傷殘疾人員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他們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儘可能恢復和提高傷殘人員的職業勞動能力,從而促進傷殘人員全面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

工傷康復的內容[1]

  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醫療康復是保證工傷人員全面康復的前提和基礎;職業康復是醫療康復的發展和完善,是幫助工傷人員保持和恢復適當職業能力的必要途徑,是開展工傷康復的核心;社會康復則是幫助工傷人員回歸社會的重要措施。

工傷康復的特點和內涵[2]

  工傷康復的本質是在工傷保險的範疇內將現代康復學應用於工傷職工這一特定的群體,工傷康復屬於康復的範疇,其康複目的和原則是相同的,但又有別於傳統的醫學康復,具有顯著的特點和豐富的內涵。

  1.特定的服務對象

  工傷康復的服務主體是工傷傷殘職工,即因工傷事故職業病而引起殘疾或功能障礙,並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工傷職工,實實在在地體現工傷保險對工傷職工利益的有效保護。工傷職工大多為青壯年勞動者,因外傷或職業病而導致功能障礙,而不同於其他疾病所導致的功能障礙。

  2.明確的工作目標

  工傷康復的最終目標是使工傷職工全面回歸家庭、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特別強調重返工作崗位的重要性。工傷康復不同於針對殘疾老人、殘疾兒童和疾病致殘對象的康復,有著明顯的工作、職業色彩,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圍繞工作能力保持與再造這個核心,通過專業化的職業康複評估與訓練程式,利用現有再就業社會資源促進工傷職工重返工作崗位。

  3.多種干預手段

  除採用醫療康復的手段和技術提高工傷職工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外,還利用教育康復、社會康復的手段促進工傷職工重返社會,大量地採用職業康復的技術和方法,以促進工傷職工儘快重返工作崗位。此外,工傷職工往往處於事業的黃金時期,又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突發的意外往往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問題。加上面臨傷殘補償、單位安置等方面問題,心理問題一般較其他疾病或損傷更為突出,因此,工傷康復強調全過程的心理干預與支持。

  4.較強的計劃性

  工傷康覆在入院標準、治療時間、所達目標和出院標準等方面均有較強的計劃性。從工傷職工申請進行工傷康復開始,整個康復過程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包括主管部門首先初步確定工傷康復期(即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時間),康復工作人員擬定具體治療計劃及預期可達到的目標,並通知社保主管部門備查,嚴格按計劃實施評定和治療等。

  5.政策性和專業性有機結合

  工傷康復是康復學的獨特分支,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同時,由於工傷康復體現工傷保險職能,依托於工傷保險體系,因此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社會性。要較好地實施工傷康復,必須建立相應的服務管理體系和技術支持體系。

  6.強調多方位的溝通與協調

  工傷康復除需做好醫患溝通外,還要協調工傷職工與其工作單位的關係,以促使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和促進其早日重返工作崗位。此外,工傷康復機構還需定期與社保經辦部門溝通,加強協調,以提高康復效率。

  7.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工傷康復作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樣具有工傷保險的屬性和基本原則,即具有一定的補償性和強制性;此外,國際通用的“先康復後補償”原則同樣適用於我國,部分地方就規定了社保主管部門有權力要求工傷職工先進行康復然後再進行傷殘鑒定和工傷補償。

  8.特定的費用來源

  對於工傷職工而言,工傷康復實際上是一種工傷的待遇,只不過這種待遇不是以補償金的形式,而是通過為工傷職工提供的各種康復服務來體現的,這些服務的費用成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康復的重要意義[3]

  在某種意義上,康復工作要比賠償工作更重要、更複雜,因為康復工作不但要求技術性強,而且要求有愛心、耐心和奉獻精神。局保障部門正是認識到康復工作的上述重要性,在康復工作上真抓實幹,成果顯而易見。我局的工傷康復工作雖然走在了前列,但是與經濟發達國家比仍處於略勢,要想超前,必須多借鑒、多學習、多思考、多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之路。《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促進職業康復也有明確的規定。世界上建立了工傷保險的國家,都開展了工傷康復工作。無論從傷殘者本人、家庭,還是從社會、國家角度來看,工傷康復都是必不可少的。

我國工傷康復的現狀與措施[4]

我國工傷康復的現狀

  由於我國工傷職工的準確人數很難完全掌握,對工傷患者的年齡、性別、工傷原因、傷殘等級等也缺乏系統的統計,但大體估計已經超過100萬,形勢不容樂觀。1966年,原國家勞動部頒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明確提出職業康復跟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樣屬於工傷職工的基本權利,各地應依據本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明確提出了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者並重的社會工傷保險體系。工傷康復涵蓋的內容廣泛,既包括了工傷殘疾預防、工傷醫療康復、工傷職業康復、工傷社會康復等技術工作,也包括了工傷康復政策、工傷康復標準以及工傷康復管理等社會工作。

工傷康復的實施

  1.工傷殘疾預防

  基本目標是改善職工的身心、社會、職業功能,預防殘疾的發生、發展和各種嚴重併發症、合併症,保持現有功能或延緩功能衰退。實行三級預防體系:一級預防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之前採取的措施。即通過嚴格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制度宣傳、教育培訓、技術等措施,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從而減少各種殘損的發生;二級預防是指當工傷事故發生時,防治工傷事故擴大及降低危害的嚴重程度,多部門合作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完善醫療救助、加強早期康復介入,最大限度的降低死亡率和致殘率,並儘可能促使工傷職工重返各種崗位;三級預防是指當工傷職工出現喪失勞動能力時,採取積極的康復以及適當的臨床治療和醫療康復措施,防止其轉化為社會能力障礙,並儘可能減少失能、殘障給個人家庭和社會所造成的影響。但不同群體工傷職工在流行病學方面存在明顯差別,所以在進行工傷預防和康復時應根據各自的特點進行。我國目前在工傷殘疾的一級預防體系中,由於實際工作受政府相關部門職能的影響,立法、制度、宣傳、培訓、技術等措施涉及安全、衛生、勞動社會保障等多部門,不同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配合,沒有像英美等國那樣的統一的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現有的法律各有不同的側重,有些法條之間甚至還有衝突,致使我國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形勢嚴峻。二級預防的階段處在《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醫療期內,對於工傷職工醫療期的確定和傷殘等級的評定具有關鍵的作用,此時也正是康復治療介入的最佳時期。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按傷殘鑒定等級給付待遇,但由於在意識上工傷的認識不足,很多職工發生工傷後最重要的目標是追討工傷賠償金。在選擇康復後的“低補償”還是不康復的“高補償”時,很多職工選擇了後者,有的甚至拒絕工傷康復治療。此外,由於康復人才嚴重缺乏,醫療與康復相脫節,而且工傷康復機構為員工提供康復服務需要資金支持,但由於政策原因(《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收支兩條線”的情況下,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有關經費,這些都影響了工傷殘疾的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在我國更是嚴重不足。

  2.早期康復介入

  目前國際上普遍接納了德國工傷保險所遵循的“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原則。在處理工傷事故時,更應該註重對工傷職工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最大程度地減輕其生理和心理痛苦,使其重返工作崗位、回歸社會、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工傷康復的關鍵是康復治療的早期介入。為獲得最佳的治療效果,康復治療必須在傷病發生後儘早開始。康復不僅僅是治療後針對殘損部位的矯形或安裝輔助器械,而應是“預防性康復”,完全融人傷病急性期的治療之中。如腦外傷、脊髓損傷、燒傷、截肢等,如長期卧床可致肌肉萎縮、心肺功能下降、褥瘡、心理障礙乃至工傷職工家屬的情緒壓抑等,這些都有礙於隨後的恢復期功能康復。康復治療應貫穿於整個傷病防治中,根據工傷職工的體質情況和疾病的穩定狀況儘早開始功能鍛煉將有助於功能和能力的早日康復。

  3.工傷職業康復

  國際勞工組織(ILO)在1985年《殘疾人職業康復的基本原則》中明確規定了職業康復的基本原則:掌握工傷職工的身體、心理和職業能力狀況;對工傷職工職業訓練就業的可能性進行指導;提供必要的適應性訓練、身心機能的調整以及正規的職業訓練;引導從事適當的職業;提供需要特殊安置的就業機會;工傷職工就業後的跟蹤服務。王蓮屏等研究發現應用BTE PRIMUS進行職業模擬訓練有利於提高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促進工傷職工重新就業。工傷工人的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對於社會和個人都有經濟意義。其實,大多數工傷職工對重返工作崗位或重新就業有很高的期望,但相對於正常人來說,殘疾人容易受到社會排斥,難以獲得平等的獲取教育、培訓和就業服務;人事部門對殘疾人存有偏見,從而獲得體面工作的機會很少,提高職業評定、職業培訓職業咨詢職業指導,可以使工傷職工逐步成為一名經濟獨立和人格完善的人。然而,我國當前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本無法滿足工傷康復需求。

  4.工傷社會康復

  研究顯示影響工傷患者生存質量的因素很多,除了康復策略外,還有心理因素、社會支持力度等。工傷職工受傷後難以適應傷殘生活,易產生抑鬱、焦慮、抱怨、消極等心理障礙,需要工傷康復,特別是心理康復使其適應傷殘後的生活,儘快回歸家庭和社會。而心理干預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個體、家庭、醫院、政府及社會的配合與支持,才能取得最佳治療效果。心理干預治療是促進患者全面康復的重要環節。但是在我國,這方面的工作更是缺乏。首先是心理醫師極度缺乏,其次是社會工作者的缺少,致使相當數量的工傷患者,特別截肢或毀容者,他們還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但是沒有得到及時的心理康復而產生心理障礙,是人力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違。

  5.工傷康復政策

  儘管《工傷保險條例》中提出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但由於太過籠統,僅在第三十條中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種“康復”只是“初級”康復,條例中並未提及職業康復等項目及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中也沒明確規定出“工傷康復”費用比例。因而經辦機構在資金的運用方面出現迷茫甚至混亂。

  6.工傷康復標準

  我國至今尚無工傷康復國家標準。可以借鑒國外已經很完善的,經過多年實行證明是可行的標準,例如美國的卡車司機康復標準,僅手部就有多項康復標準。

  7.工傷康復管理

  目前我國有三種工傷康復管理模式

  ①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專業性工傷康復機構模式,如廣東工傷康復中心;

  ②勞動保障部門與醫療機構合辦工傷康復機構模式,如廣東粵北工傷康復中心;

  ③向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的工傷協議管理模式。是全國各地試點時較為普遍的方式。無論哪種方式,都遠不能滿足傷殘者的需求。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工傷康復難以做到科學管理。特別是綜合醫院的康復,由於康復是綜合性的,因此,受利益驅動不少醫院在內科、外科、燒傷科、中醫科、針灸科、理療科等重覆性建立康復科室,不僅造成工傷保險基金的過度消費.而且“搶奪”患者的結果同樣造成工傷保險基金的過度消費(與此同時,非因工傷殘者由於康復尚未列入醫療保險範疇,而很難得到完整的康復治療)。此外,這些科室所建的“康復”科室,多是從本科室抽調出來的醫護人員,缺乏系統的康復醫學知識和技術;醫院領導與醫護人員大多對康復醫學知識缺乏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臨床醫療與康復醫療脫節,使患者失去最佳康復時機,從而增大傷殘程度。

參考文獻

  1. 1.0 1.1 工傷康復政策問答.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年5月2日
  2. 唐丹.認識工傷康復[J].現代職業安全,2011(4)
  3. 吳君.淺談工傷康復的重要性[J].現代企業教育,2010(2)
  4. 李紅玲,周順林,胡秋生.我國的工傷康復現狀[J].中國康復,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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