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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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預防是國家政府和企業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業生產事故或職業傷害採取的積極防範措施,突出的是有目的的預先預防為主。[1]
工傷預防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1]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講。現階段,我國的工傷保險以事故賠付為主,逐步推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各地通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工傷保險基金也有了一定積累,同時也開始意識到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對於工傷保險正常運行的重要意義。嘗試將工作重心從以事故賠付逐漸向安全預防轉變,並採取了一些較有成效的辦法。
當前,各地在工傷保險安全預防方面的大體做法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工傷預防費,主要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基本培訓和獎勵以及購買一些相關器材。用於工藝改造、降低職業病發生方面的投入很少,對費用使用的監督管理制度也不完善。綜合起來。工傷預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工傷預防的立法和執行工作薄弱。
早在1925年,國際勞工組織就指出:工人只要去工作就會受到一種危險的威脅。它可能使人喪失勞動能力。因此,他們就應該受到保護。我國自建國以來,一直非常重視企業和職工的生產安全,建國之初的50年代就提出安全生產的方針,並先後制訂和頒佈實施了多面規範安全生產和職工勞動保護、工傷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政策,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等,進入21世紀以後,又先後頒佈了《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儘管制定了生產過程中個體預防、預防的措施和手段、職業病防治等相關規定,但對預防費用的資金來源保障問題並沒有明確或未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同樣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二)沒有綜合機構和專業隊伍。
因為工傷預防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等多部門共同協作。以及各部門的聯動監督機制,才能有效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而目前來講,這方面的機制建設還沒有自上而下建立起來。同時,經辦機構缺乏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在整體工傷預防過程當中參與的深度和力度不夠,制約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工傷預防相對應的配套政策不健全。
有的地方儘管建立了工傷預防費的相關使用管理辦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得到真正有效落實。例如在幫助用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技術改造方面,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資金投入及額度分配,安全生產或職業病預防技術改造如何進行評估驗收等管理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或者說還不夠完善,實施效果自然不好。
(四)僅依靠通過浮動費率的辦法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安全預防既遠達不到預期效果,也不科學合理。
當前,一些地區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實行浮動費率的辦法,督促用人單位從經濟利益的角度開展工傷預防,但基金支出含醫療費用支出、輔助器具配置支出、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等多項內容,並不能客觀地反映出工傷預防、事故發生和職業病發生等情況。
(五)統籌層次低,基金抗風險能力弱
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低、化解風險能力差,已成為嚴重製約工傷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突出問題。據瞭解.實行縣級統籌的一些地區由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和人數較少,已經出現基金收不抵支、風險逐步增大的嚴峻局面。縣級統籌地區要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呼聲很高。同時,由於一些市縣在業務經辦過程中都存在著一些差異,待遇標準也不統一,即使是一個地級市所轄的幾個縣也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工傷預防的對策[1]
(一)加強工傷預防立法和執法.並對相關操作規則予以明確。
特別是對工傷預防的資金來源、資金使用管理、工傷預防管理實施細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統一規定.明確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同時.應建立一整套工傷預防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和考評獎懲辦法。
(二)經辦機構內部應成立工傷預防的專門機構,配備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實現工傷預防的科學管理。
為保證工傷預防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在經辦機構內部成立工傷預防的專門機構.抽調或聘請熟悉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政策的人員,配合安全監察等部門.經常性地深入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查找和排除事故隱患。同時.對用人單位工傷預防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技術改革進展進行監督檢查和結果評估,以及開展相關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等。
(三)提取事故預防專項經費,幫助用人單位搞好工傷預防。
用於幫助用人單位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的調查、評估以及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科學的研究,以及對特種安全設備等進行檢測檢驗等,制定安全生產對策,防止事故,消除(減輕)職業危害;對社會公眾及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傷保險的宣傳和培訓;對預防事故和職業病取得明顯成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明顯下降或經常保持在較低水平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費率浮動辦法,促進用人單位搞好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不能單純地依據基金賠付情況,應充分採用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千人輕傷率指標,這是考量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重要指標。在操作中,以統籌地區內社會平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千人輕傷率指標為基礎,對用人單位的相應指標進行比對,高於平均指標的,上調繳費費率;低於平均指標的,可以下調繳費費率或進行安全生產獎勵。利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這一杠桿,促進用人單位從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如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得到加強,事故率得到降低,工傷事故方面的費用得到控制,減少用人單位經濟損失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安全生產搞得好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逐步降低,也會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增加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意識,調動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五)提高統籌層次,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
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的目的就在於增強保障能力.走出有的統籌地區結餘過多,有的無錢可支的困境。提高工傷保險的統籌層次,在擴大基金積累規模、提高風險抵禦能力的同時,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水平必然隨著基金保障能力的提高而提高。提高統籌層次,也有利於剋服區域問的不平衡。使工傷保險能夠在一定範圍內得到協調,以實現工傷保險在全市實現“五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同時可以提高經辦工作效率.增強工傷保險業務的逐級監督、管理和指導作用.最大限度地實現待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