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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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率(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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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一定時期計算和征收工傷保險費(稅)的比率。
工傷保險費率的原則[1]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當期徵繳的工傷保險費用於支付當期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應該保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各項合法項目的支出,同時又不使基金有過多積累。
二是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為了使用人單位的繳費與所屬行業風險掛鉤,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制度,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不同行業類別的費率,並且在同一行業內設定不同的費率檔次。風險程度高的行業,費率相應較高,反之則低。
三是實行費率浮動機制。行業的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後,根據每個用人單位上一年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確定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在同行業的工傷保險工作做得越好,其具體適用的費率檔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調高其適用的費率檔次。
工傷保險費率的方式[2]
大部分國家的工傷保險費都是以企業前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是工傷保險基金籌集的核心問題。工傷保險費用的徵繳、調節和支付都要求確定一個合理的費率。合理的費率可以促進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改進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在繳費率的確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差別費率
工傷保險在統籌基金時往往要確定一個平均收繳水平,這就是毛保險率。但實際上,征收還要對某一行業或單個企業單獨確定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體現出對不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的行業或企業實行差別性負擔,以保證該行業及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採用的都是差別費率,中國目前實行的也是這種費率。差別費率的確定,主要是以企業或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水平為依據的。風險越大,費率越高,這是保險業的一般規則。實行差別費率可以促進行業或企業提高安全技術和管理水平,降低生產風險,從而減少工傷賠償所需支付的成本。各個行業、企業因生產操作要求、地理佈局、機器設備新舊、工人熟練程度和經驗以及生產環境等方面的不同,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礦採掘業比起玩具製造業,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農業、商業、生活服務等行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頻率要小得多。如果對具有不同事故發生率的企業統一實行同一個費率就是不合理的,這會損害工傷頻率小的企業,使它們不再關心減少工傷的危險,也會使工傷頻率大的企業不關心如何減少工傷風險和關心生產安全。
由於工傷保險金是賠付給因工死亡和傷殘、患職業病的職工。因此,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率就顯然成為了確定差別費率的主要依據。而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事故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比較容易獲得,它們直觀又有歷史積累。世界各國基本都依據工傷統計結果,按照不同行業工傷事故率來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如在日本,7個行業中實行53種費率,最低的為0.5%,最高的為14.5%。
2.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每年對各行業或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由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決定該行業或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別費率實施3~5年後,通過合理的評價確定調控指標,開始實行費率浮動。浮動費率也是國際上一種通用的做法,中國規定調整的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40%。
浮動費率的實施是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機制的具體體現。對那些安全生產情況好的企業,在達到一定的標準後,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可以將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降低,以達到獎勵的作用。而對於那些安全生產狀況差,工傷事故多,特別是社會保險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現狀進行評價而提出警示後,仍然對事故隱患不予改正,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則以提高工傷保險費率的辦法來達到懲罰的目的。
3.統一費率 統一費率是按照法定統籌範圍內預測開支的需求,與相同範圍內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相比較,求出一個總的工傷保險費率,所有用人單位按同一比例繳費。這種方式不考慮用人單位工傷實際風險的差別,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範圍內平均分散工傷風險。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3]
由於各行業在產業結構、生產類型、生產技術條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表現出不同的職業傷害風險程度,為了體現保險費用公平負擔,許多國家都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差別費率,我國亦同。
我國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2003年10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佈了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在行業劃分、費率確定、費率浮動三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該通知“關於費率確定”部分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