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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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定收(tax-and-sp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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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支定收[1]
以支定收的內容[2]
①根據國民經濟有關指標計算出應由地方組織的收入和按“條條”核定應由地方管理的支出指標;
②根據核定的支出指標划出應當留給地方使用的收入數額並確定應上交中央或應由中央補助的數額:
③在年度終了,財政任務完成後,當年收支劃分作廢,第二年再重新計算確定。這種體制類型包括1953年至1979年間的分類分成體制,總額分成體制,增收分成、超收分成體制,收支包乾體制。在以支定收的體制下,地方分成收入實際上只是代替中央的撥款,相當於地方財政坐支的手續,地方缺少實際的財政資金支配權。尤其是在中央核定的支出指標很緊或留有缺口的情況下,地方僅有的一點機動財力實際上也成了。畫餅”,往往被用於堵財政支出的缺口。所以這種以支定收的管理體制實質上仍然是統收統支的辦法。
以支定收的體現[3]
市場經濟的特征,是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中占主導地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全面建立和不斷發展, 明確政府在社會生活中應當扮演的角色,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進而規範政府行為,給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平等、寬鬆、有序的競爭環境,乃是時代的必然要求。植根於市場經濟體制環境下的公共財政理論, 從政府的角色是彌補市場失靈,而不是取代市場主導地位。政府不應插足私人需要領域,因為這一領域是市場能解決的;市場作用發揮得不夠好的領域——社會公共需要,才是政府發揮作用的舞臺。
“以支定收”正是一種適應公共財政要求的理財原則。它要求在市場經濟及社會公共需要的基礎上,首先將政府職能界定好,即哪些事情是政府該乾的,哪些是政府不該插手的。然後根據政府該乾的事情確定政府支出需要,包括支出方向和規模兩個方面。應當註意的是,支出必須經過廣大人民的代表——立法機關的授權,並且施行過程自始至終必須處於立法機關監督之下。這樣做的意義和必要性,在於體現支出社會公共需要的性質。因y,1既然支出的目的是滿足公共需要,而不是政府自家的需要或哪一個人的需要,那麼,政府支出必須得到廣大人民的同意。最後,根據支出需要組織政府收入。收入採取的方式是稅還是費,及其征收依據、征收對象和收入規模,同樣必須接受立法機關監督。不難看出, 支出方向的確定是以支定收的核心問題。在支出方向確定之後,才可能科學、客觀地確定支出規模,並對其進行嚴格控制;更重要的是,取得收入的渠道才能相應明確下來並加以規範。如果說以收定支以收入規模確定支出規模,體現的是“量”對“量”的限定;那麼以支定收則在量對量的限定之外,更註重“質”的規定;即以支出方向確定收入渠道。規範政府收入機制是以支定收的實質。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以支定收體現了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