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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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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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需要,指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諸如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防治水旱災害、環境保護、國防建設等等。這種需要不是個別需要的總和,而是共同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
1、公共需要是全社會(全地區)的共同需要,反映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社會愈發展,生產力愈發展,這種共同成分愈充分,共同利益愈明顯。
2、公共需要具有整體性,無法分割。公共需要不是人們個別利益的混合。
3、公共需要不以人們的地位和收入為分界限。這與私人需要不同,私人需要是以地位和收入為界限的,不同收入水平有不同需要,富人和窮人的私人消費水平顯然不同,而公共需要則不分富人和窮人。例如,在享受國防、環境衛生、交通秩序管理、防洪水利等利益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同時也是機會均等的。
4、公共需要是一種有效需求,是社會總需求的一部分,等同於政府需求。社會總需求包括政府需求和私人需求。各代表著一定的社會購買力。公共需要作為政府需求,是一種現實的購買力,代表著一定的貨幣流量和貨幣存量。
作為公共需要,有一定的範圍。確定一種需要是否應歸屬公共需要,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判別:
1、符合公眾共同利。
2、私人不能滿足(或私人不願提供)。
要回答哪些具體事物應當歸屬公共需要,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公共需要也是歷史地發展的事物,決定著公共需要範圍的物質力量首先是生產力發展水平;其次,由社會生產關係狀況和社會制度所決定。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社會公共需要,實質上是剩餘勞動生產率的水平決定社會公共需要。因為公共需要的滿足建立在私人需要滿足的基礎之上,只有當社會滿足了私人勞動者的衣食住行之外,還能提供剩餘勞動之時,才談得上社會公共需求。社會生產關係,則是該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分配製度、勞動制度,這些制度決定著社會公共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滿足。在從原始社會末期到資本主義的不同社會制度的進步過程中,社會公共需要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擴大其範圍的。如果不顧生產力發展水平而盲目擴大公共需要的範圍,則將阻礙生產力的發展。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共需要可以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剛性的公共需要(典型的公共需要),這類公共需要,基本上或全部由國家解決。例如,行政、國防、城市公共設施、基礎科研、環境保護、義務教育。
第二類,有彈性的公共需要,職業教育、醫院、交通、通訊、能源。如果國家有力量包下來,當然由國家辦更好,如果國家包不下來,而民間能夠舉辦又願意舉辦,則由民間舉辦更好。這類公共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得到進一步擴大。
第三類,隨機的公共需要。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需要,對某些產業進行投資。這些產業在一個階段成為財政投資重點,在另一些時候,則完全由市場調節。
以上這些歸類,都是相對的。因為,根據上面提供的有關劃分公共需要的標準,哪一類事業屬於公共需要,並不是絕對不變的。一些事情,雖然一般地可以歸類為公共需要,但只要民間可以辦,又願意辦,而且也並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這就並不一定非得由納稅人掏錢,完全可由市場去解決。即使是建設鐵路、公共交通,也可由民間去建設。再者,有些事業,雖然一直由民間舉辦,但只要這些事業,民間辦不了,民間不願辦,而社會又特別需要,這就可由納稅人掏腰包來舉辦,例如:農業通常是由民間舉辦的,但是,如果大片沙漠的改造、墾荒種植,民間辦不起,非由國家辦不行,則納稅人還應該慷慨解囊。現實社會中,有些事不是先界定它的性質,而後決定由誰做。倒是在做的過程中,由事實決定它的性質。總之,公共需要是隨生產力發展而不斷發展不斷擴大其範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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