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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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費率是指社保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的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浮動費率上浮後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3%;浮動費率下浮後的最低費率不低於繳費基數0.5%的基數費率。其中浮動費率上浮的檔次按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①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200%、小於等於4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②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小於等於60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③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600%、小於等於8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三檔;
④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800%、小於等於1000%的,浮動費率上浮四檔;
⑤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1000%,浮動費率上浮五檔。
①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②專業勞務公司招用的從業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③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④從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包括退休)後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①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②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③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④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⑤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
⑥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一般不納入考核範圍的,但發生的事故性質嚴重、影響較大,且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的,按規定納入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