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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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数费率。其中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①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②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③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⑤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①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②专业劳务公司招用的从业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③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④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①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②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③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④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
⑥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一般不纳入考核范围的,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规定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