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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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也就是说,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来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是为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通过技术更新改造,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串低于一般标准,是为鼓励这些企业继续积极采取工伤预防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