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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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是處理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總部在瑞士的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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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是處理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它的總部在瑞士的日內瓦,訓練中心位於義大利都靈,現有會員國175個。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負責勞工問題的國際機構,成立於1919年10月,是聯合國諸多機構中成立最早、地位十分重要的一個專門機構。它的成立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和社會基礎,18世紀中後期,西方資本主義工業化革命,使機器生產取代了手工操作,出現了大批的工人失業大軍。同時,資本家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採取了降低工人工資、增加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等手段剝削工人。為了反抗資本家的剝削和壓迫,西方國家開始出現工人的反抗鬥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為緩和國內矛盾,英、法政府都設立了勞工部,請工會工作者和社會民主黨頭面人物當部長。英國在各產業部門還設立了由政府代表主持並有雇主及工人代表參加的委員會,共同解決各種勞工問題。法國軍工部長阿爾貝·托馬(社會黨人,後來成為國際勞工局的第一任局長),在國防企業成立了三百五十多個工人代表團,參與有關勞工問題的決策。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美國勞工聯合會(簡稱勞聯)大會通過決議,號召在戰爭結束後與和平大會同時召開一次世界勞工大會。英、法、意、比等國工會領導人也召開會議,要求把勞工權利列入和平條約之中,其中有:工作權利和結社自由;由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組成委員會研究移民問題;疾病、傷殘、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立法;十小時工作日(礦井和不衛生的工業部門為八小時)、五天半工作周、最低工作年齡為十四歲、十八歲以下女工和青工不上夜班;安全衛生監督工作要立法,監督要有工人參加等等。
1918年夏,第一次世界大戰協約國勝利在望,英國勞工部情報局長菲蘭從英國角度考慮,提出戰後的和平大會方案中應包括勞工問題。10月,他提出了一份備忘錄,主張在巴黎和會上成立一個專門研究勞工問題的委員會。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參戰國於1919年初在巴黎召開和平會議,簽訂和平條約。會上成立了由15個國家組成的勞工立法委員會,這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前身。這個委員會從國際方面考察工人狀況,並通過研究制定必要的國際方法,以便對勞動問題採取一致的行動。同時,建議未來的國際勞工組織應有兩個機構:一個秘書處(勞工局)和一個討論國際勞工立法的年會。
對於參加國際勞工機構的範圍和人員,為使國際勞工立法在世界範圍內起作用,顯然必須讓所有國家都能參加,而且每個國家都要有三方代表(政府、雇主、工人) 參予,即所謂的三方性和普遍性。為了保證年會上工人和雇主的代表不能聯合起來對付政府,菲蘭建議政府、工人、雇主代表的表決權應是2:1:1,而且只有年會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才要求各國政府提交議會批准予以實施。
勞工委員會還接受了英國的建議,為了監督勞工公約的實施,要在新成立的國際勞工機構下設一理事會。理事會由十二國組成,即由締約國確定八個主要工業國,加上與會國政府代表推舉的四個國家。
勞工委員會經過多次討論和辯論,擬定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草案》和一份包括9項原則的宣言,於1919年4月提交和會討論通過,編入《凡爾賽和平條約》第13篇,即所謂“國際勞動憲章”,為以後制訂《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奠定了基礎。這9項原則是:
- 勞動不應被認為是一項商品;
- 結社權利;
- 勞工應享有能維持合理生活水平的適當的工資;
- 八小時工作日,四十八小時工作周;
- 每周末至少休息二十四小時;
- 廢除雇用童工;
- 同工同酬;
- 一個國家內,所有工人的經濟待遇平等(即移民和本國人一樣);
- 設立監督制度,保證保護工人的法律得以實施。
根據巴黎和約,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於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三十九個國家派三方代表團出席。第一任勞工局局長是法國軍工部長阿爾貝特·托馬,第一任理事會主席是法國商業部勞工司長阿瑟·方丹。第一屆勞工大會還討論了一些實質性問題,主要是戰後勞動人民最關心的工時和失業問題。除此之外,大會還通過了關於女工上夜班、保護產婦、工業部門工人最低就業年齡及青工上夜班等四項國際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初衷及其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動立法,即制訂和推動實施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以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作為國際勞動立法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從1919年成立以來到現在已有80多年的歷史。從1919年到1939年,它作為國際聯盟的自治性附屬機構開展活動。國際聯盟解體後,它便作為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存在。1946年,成為新成立的聯合國負責社會和勞工事務的一個專門機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期,來自41個國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費城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代表們通過了《費城宣言》,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目標的憲章。國際勞工組織於1969年紀念其成立50周年之際,被授予諾樂爾和平獎。
國際勞工組織主辦每年六月在日內瓦舉辦的國際勞工會議。此會議的公約與建議案精心編寫,經大多數表決後採行。會議並且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一般政策、工作計劃與預算。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雇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組織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1999年3月4日,職業律師胡安·索馬維亞就任國際勞工局第九任局長。索馬維亞先生長期從事民事和國際事務工作,且聲譽卓著。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明確規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勞工立法和開展技術合作,促進"社會正義",維護“世界持久和平”。與《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具有同等地位的《費城宣言》,又被稱為“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的宣言”,明確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是: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持久和平,從而使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指出,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考慮到惡劣的勞動條件會使人遭受不公正、困難和貧困,使世界和平與正義受到威脅。為了改善工人勞動條件,國際勞工組織將工作重點確定在以下方面:
- 調整工時,包括制定最大限度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 調整勞動力供給,防止失業,規定足夠維持生活的工資;
- 對工人因患病和因工負傷予以保護;
- 保護兒童、青年和婦女;
- 規定養老金和殘疾撫恤金;
- 保護工人在外國受雇時的利益;
- 承認同工同酬原則;
- 承認結社自由原則;
- 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
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在美國費城通過的《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的宣言》(《費城宣言》),重申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費城宣言》明確,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在自由、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實現此目標而創造條件應成為各國和國際政策的中心目標。國際勞工組織有義務按照此目標來檢查和考慮國際間一切經濟與財政政策和措施。《費程宣言》通過後,作為《章程》的附件,與《章程》一起成為國際勞工組織開展活動的依據和指導性文件。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通過三個組織機構開展工作,都體現了本組織的特征:三方結構(政府、雇主和工人)。
1、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於每年6月聚集在日內瓦參加國際勞工大會。每個成員國派兩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參會。通常由各國負責勞工事務的內閣部長擔任團長,並代表其政府在大會上發言,闡述其政府的觀點。國際勞工大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標準,並作為一個論壇討論全球重要的勞工和社會問題。大會也將通過本組織的預算和選舉理事會成員。
2、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構,每年在日內瓦召開三次會議,討論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政策。理事會制定計劃和預算,再提交國際勞工大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還選舉國際勞工局局長。理事會由28位政府理事、14位雇主理事和14位工人理事組成。其中的10個政府理事席位由主要工業國擔任。其它政府理事則每三年由勞工大會在考慮區域平衡的基礎上選舉產生。雇主和工人分別選舉自己的代表。
3、國際勞工局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和所有活動的聯絡處,它受理事會的監督並接受局長的領導,局長的任期每屆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勞工局雇用的官員有1900多人,來自110多個國家,他們在日內瓦總部和全球40個辦事處工作。此外,還有600多位專家分佈在世界各地執行技術合作項目。勞工局還擁有一個研究和文獻中心以及一個出版社,廣泛出版專題研究論著、報告和期刊。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旨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其函蓋: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平等以及其它規範整個工作領域工作條件的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在下列領域提供技術援助:職業培訓和職業康復;就業政策;勞動行政管理;勞動法和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管理髮展;合作社;社會保障;勞動統計和職業安全衛生。它倡導獨立的工人和雇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在整個聯合國系統內,國際勞動組織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即工人和雇主代表作為與政府平等的伙伴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從事國際勞工立法。主要體現為制訂公約和建議書。到89屆國際勞工大會(2001年6月)為止,共制訂公約184個,建議書192個。
2、開展技術合作。為擴大該組織的影響,推動國際勞工標準實施,該組織戰後以來逐步發展起技術合作活動。
3、開展勞動領域的研究和傳播信息。勞工局各部門每年結合工作計劃開展大量勞動與社會領域的調研,組織出版有關調研報告和期刊,為會員國提供信息服務。
4、開展培訓和教育。包括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人力資源開發、企業社會責任、國際勞工標準等。
5、推進社會保障工作。與一些國家政府及有關部門合作,研究、探索社會保障工作的建立和完善。
6、促進社會就業。通過與一些國家聯合開展就業論壇等形式,交流各國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推動和促進勞工的體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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