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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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City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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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是指從廣義的角度上是一種城市地域空間治理的概念,為了謀求城市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對城市中的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信息、知識等生產要素進行整合,實現整體地域的協調發展。狹義的城市治理是指城市範圍內政府、私營部門、非營利組織作為三種主要的組織形態組成相互依賴的多主體治理網路,在平等的基礎上按照參與、溝通、協商、合作的治理機制,在解決城市公共問題、提供城市公共服務、增進城市公共利益的過程中相互合作的利益整合過程。
廣義上的城市治理主要涉及城市定位、城市規劃、城市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主要是處理城市發展的各種要素;狹義上的城市治理主要涉及治理主體的組織形式、利益衝突、利益整合,著眼於城市公共服務的提供。廣義的城市治理是指城市和城市區域決策得以制訂和落實所牽動的社會過程,標誌是以政府主導的傳統型城市管理模式快速被政企合作主導的“城市企業主義”治理模式所取代。這是因為傳統的政府壟斷供給主導下的政策方式不能有效地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因此就要引入工商資本和社會資金,進而全球市場競爭中的市場壓力迫使市政當局放棄部分自治權並扮演起企業型角色。城市企業主義的治理模式將市場精神與企業經營的手段引入城市治理過程中,地方政府將市場機制、競爭、創新、公私合伙、風險承擔等企業經營方略和企業營銷手段整合於城市環境開發中,形成政府與企業強力推動地方發展的增長聯盟或結盟的合伙機制。在區域層面上,越來越多跨越區域界線、超越單一政府許可權的跨域事務的產生迫使地方政府治理模式產生變革,形成了“多中心一多層次”的區域治理格局。
城市具有高度的複雜性,對一個大城市進行有效的治理是一項異常艱巨的任務。因此,預先設定一個行之有效的治理框架,將有助於維護城市的正常運轉,提高城市的管理效能。
全球化的時代,城市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直接推動了城市治理研究的興起。由於時空和背景不同,城市治理模式具有形態的多樣性。同一國家背景下的不同城市,以及不同的城市部門,顯示不同的治理模式,並且不同的治理模式有著不同的理論基礎。城市治理沒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區域,甚至同一國家的同一城市在不同的時間可以呈現出各自的特點。更確切地說,每一種既定的城市治理模式都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又會引發一套新的改革方案,這種改革的迴圈有助於對變革過程感興趣的學者進行研究。目前,有關城市治理模式選擇的實踐正在經歷一場廣泛性變革,其廣度和深度可謂前所未有。這種變革是對前期治理模式選擇實踐的檢討和反思過程,也是對新時代、新環境的適應過程。從廣義上講,城市治理包括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兩個方面。
城市的外部治理,主要考察的是城市與中央政府及周邊城市之間的關係。至於城市的內部治理,從主體角度看,是指城市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邊界的劃分和相互作用;從具體內容上看,包括社會、經濟、環境、應急治理等方面。其中,城市經濟運行治理是由城市政府根據中央政府的經濟調控目標,針對城市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而展開,包括確定適度的經濟發展速度、形成合理的經濟結構和空間佈局、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夯實城市財政四項主要任務。城市社會治理是通過城市分配關係的調整與改善、城市治安的整頓與維護、城市社區組織的重構與創新來減少城市社會問題。城市環境治理主要包括城市污染、城市公共交通等硬環境的治理以及營造良好的城市發展軟環境。城市應急治理就是針對城市所發生的各種危及城市公共利益的災害危機,採取及時有效的手段,防止危機的發生或減輕危機的損害程度,保護城市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減災、備災、響應和恢復四個階段。
城市治理的標準[1]
良好城市治理的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的可持續性。城市必須平衡兼顧當代人和後輩人的社會經濟和環境需要。領導者必須在可持續的人的發展方面有長遠的戰略眼光,並有能力為共同的福利而調和各種不同利益。
第二是下放權力和資源。應根據附屬性原則分配提供服務的責任,亦即在最低的適宜級別上按照有效率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原則分擔提供服務的責任。這將最大限度地發揮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過程的潛力。權力下放和地方的民主制度應能使各項政策和舉措更加符合優先事項和市民的需要。
第三是公平參與決策過程。分享權力的結果是公平地使用資源。男女市民,特別是窮人,應能平等地選派代表,參與所有的城市決策和資源分配過程,使他們的需要和優先事項得到平等的解決。包容性城市為每個人提供平等機會,獲得基本的、適宜標準的營養、教育、就業和生計、保健、住房、安全的飲水、衛生和其他基本服務。
第四是提供公共服務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效率。城市必須有健全的財政制度,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收入來源和支出,管理和提供服務。並根據相對優勢,使政府、私人部門和社會各界都能正式或非正式地對城市經濟做出貢獻。
第五是決策者和所有利益有關者的透明度和責任制。人人有機會獲得信息和信息的自由流通對於透明和責任分明的管理至為重要。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應做到透明而具有可預測性。政府官員應始終保持專業能力和個人品德的高標準。
第六是市民參與和市民作用。在城市中,人民必須積极參与謀取共同的福利。市民尤其是窮人必須得到權利來有效參與決策過程。另外,還有一個包容性。既是一個原則也是一個目標。其貫穿於整個城市治理過程。
城市治理的模式[1]
基於西方文化的城市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重要的模式是“皮埃爾的四種城市治理模式”。瑞士政治學家皮埃爾在考察了西方發達國家城市發展模式的基礎上,根據參與者、方針、手段和結果的不同,提出了四種主要的城市治理模式:管理模式、社團模式、支持增長模式和福利模式,這四種模式也是目前最為經典的關於城市治理模式的分類。
其一,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按照市場原則將城市公共服務的生產者與消費者視為市場的參與者,提出“讓管理者管理”的口號。這裡所說的“管理者”並非政治精英,而是指組織生產和非公共服務的管理者,因此該模式強調的是專業參與,通過基於市場的廣泛的專業管理手段增強公共服務的生產和分配效率,真正讓消費者挑選產品和生產者。從它的目標可以看出,此模式將基於市場的私營部門的轉移管理思想引入公共部門,強調服務供給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競爭,認識到了消費者的重要性,符合市場的原則。然而,它的弊端在於無法界定政府的角色,尤其是無法協調城市治理過程中政府與企業博弈所產生的矛盾,並且消費者對城市的選擇具備與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同樣的不確定性。
其二,社團模式。社團模式將城市治理的主體劃分為若幹利益集團,每個利益集團的內部又可以分為高層領導與基層群體,它們構成了城市治理的兩個參與層面。其中,高層領導直接參与城市治理,基層群體則是間接參與。社團參與城市治理是以利益為導向的,即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基礎上社團參與城市服務的提供和政策的制定。因此,此模式通過包容的手段協調所有參與人的關係以及他們的利益進入城市的決策過程,創造了廣泛的公眾參與。此種治理模式的弊端在於其是以高成本為基礎的,為了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以及貫徹政策的執行,就必須增加公共開支,而作為城市利益集團,他們幾乎沒有什麼力量去增加公共稅收,從而嚴重削弱了城市的財政平衡,結果必然是給城市政府帶來財政問題。因此,這一模式主要應用於小型的、工業高度發展、民主政治業已形成的西歐國家。
其三,促進增長模式。促進增長模式的主要參與者是商界精英和當選的城市官員,通過有利於推動城市經濟發展的手段促進經濟增長,從而實現利益共用。此模式是最常見的治理模式,因為長期的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的結果會為城市經濟及城市治理的參與者帶來雙贏的局面,而且其結果易於衡量與觀察。隨著近幾十年來區域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以及城市國際化趨勢的興起,城市經濟的增長越來越依賴於技術的引進與投資的增加,因此該模式的參與者將城市作為吸引技術與投資的工具,在此過程中,二者緊密合作,共用經濟增長的成果。促進增長模式的弊端在於其參與者的狹隘性,一般大眾很難參與,無法調動最廣泛的群體尤其是市民社會的參與到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公眾分享程度低,而且極有可能造成他們與利益既得者的衝突。
其四,福利模式。福利模式是一種較為特殊以及罕見的城市治理模式,城市政府官員和國家的官僚機構是其唯一的參與者。城市政府通過國家預算資金的劃撥維持地方的福利水平、復興地方經濟,因此地方政府與較高層政府的關係顯得尤為重要。該模式具有明顯的短視性,其治理的行為必然是短期行為,且不願與私營資本結成伙伴關係,不大可能維持很長時間,因為高層政府不可能對所轄的所有區域給予同等的重視,而不平衡發展又會引起爭議,並且如果恰逢中央政府出現財政赤字,情況將會更糟。此模式主要應用於福利國家,因為這些國家有較為雄厚的經濟基礎作為保障,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其適應性是相當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