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商品市場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信息商品市場法[1]
信息商品市場法是對信息商品市場各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規範管理,保障信息商品市場健康、有序、公平的競爭與市場秩序,保障信息利用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目前,我國的信息商品市場正日益擴大並複雜化,傳統的信息技術市場、企業信息商品市場、信息咨詢與服務市場與以網路傳播為手段的新型信息商品市場並存,在管理上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信息商品市場的發展是社會信息化、信息產業及技術快速發展的結果,一個健康發展的信息商品市場會加快我國信息化的過程,加快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率,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信息商品市場與信息產業有著密切關係,因此在規範信息產業、信息產權、信息資源建設、信息安全等領域的法律規範里,包含著信息商品市場法的內容。但為了規範信息商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保證每個公民都有平等占有信息的權利,還應制定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法、信息標準法、信息商品質量管理條例、信息商品價格管理條例、電子商務法、信息商品市場反不正當競爭及欺詐法、信息貿易稅收管理條例、信息用戶保護法等。通過法律維護市場的統一、公平、開放和秩序,儘量減少和消除信息污染、信息泛濫與信息匱乏,懲治信息商品市場的違法行為,培育和促進信息商品市場的發展。
信息商品市場法的法律關係的分析[2]
目前我國可以直接適用於信息商品市場法律調整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以《民法通則》為主的調整一般市場關係的法律、法規。我國《民法通則》是調整我國商品經濟關係的最一般的法律規範,也是信息商品市場最一般的規則,特別是有關法人制度、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等規定與信息商品市場有直接的緊密聯繫。
2)與規範市場主體有關的法律,如《企業法》、《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等。
3)調整價格管理關係的法律規定,如《物價管理暫行條例》等。
4)調整市場秩序的有關法律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廣告法》等法律。
5)調整技術市場中有關知識產權交易關係的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技術合同法》等。
6)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許多地方性的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條例是規範市場的法規,它們也為建立統一的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信息商品市場法是調整在信息商品交換過程中,信息商品市場參加者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制度,它調整的對象同其他市場法律一樣也具有主體、客體和內容三種基本要素。
- (1)信息商品市場主體
信息商品市場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具有資格參與信息商品市場交換或管理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要包括信息商品的供給者和需求者、信息交易的經紀人、市場管理方等主要市場參加者。信息商品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因市場中信息產品供方和需方的契約合同關係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其特征是主體雙方之間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類是為維持市場應有秩序,實現國家對市場的引導、調節、監督、管理而建立的法律關係,其特征是主體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方處於指導、監督地位,另一方處於受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地位。
信息商品市場各主體在參與市場中要遵循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是法律規範。只有建立統一的市場法律規範,對複雜的信息關係加以協調,明確各自的責、權、利,信息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才會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動機支配下產生進入信息商品市場的內在動力,信息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方對市場管理和調節的意志才能通過法律規範得以實現。因此,信息商品市場的法律規範是促進市場主體發育的必要條件。
規範信息商品市場主體首先要確認信息商品市場主體的法律資格,其中包括規範和調整信息商品市場生產經營主體資格、管理主體資格和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方面。
我國信息商品市場生產經營主體可以是全民、集體、合資、獨資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但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相關主體在信息商品市場中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為此,還需要依法履行必要的資格審核和註冊登記手續。
我國在《廣告法)、《專利代理條例》及一些地方性信息商品市場管理法規中,對信息生產經營者的規範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信息商品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是經營者參與信息商品市場競爭的基本條件。國家應當在現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公司法》等法律規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落實,加強信息經紀人資格和行為的法律規範,嚴格個體信息生產者、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只有這樣,才能確立國有信息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使信息經紀人真正獨立承擔權利和義務,嚴厲製裁欺騙等違法中介行為,同時,也可以及時避免由於不具備信息產品生產條件,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個體戶進入信息商品市場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信息商品市場管理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制由負有信息商品市場管理職能的機關或組織的管理活動的法律規範構成。目前我國信息商品市場缺乏健全統一的權威管理機構,秩序較為混亂。為此,有必要依法建立統一機構來統一市場,同時應當依法強化對管理政策、行為、幹部隊伍的制約,明確政企分開的原則,確立國家信息商品市場管理主體的法律資格和管理職責。
信息產品與服務的需求主體是消費者,它使信息商品市場的交易活動在現實可能基礎上,通過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得以最終實現。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這自然也同樣保護信息商品市場的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 (2)信息商品市場客體
作為信息商品市場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信息商品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的主要形態是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我國的法律法規保護和鼓勵信息產品的生產、開發、傳播和利用,也保障信息服務活動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還對信息經營、流通的內容範圍加以規範和制約。其中,強調了與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有關的信息產品、虛假偽劣產品、商業秘密信息、有關個人信用和隱私信息、誹謗和侵害名譽權的其他信息商品加以限制,對服務範圍混亂、違法經營以及在信息服務信用、價格等方面的欺詐行為,都有一些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和限制。
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如《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統計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技術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均從不同角度保障了信息商品及服務,防止泄露國家和商業秘密以及個人信息,保障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以及社會利益,確保信息商品的質量,維護公民的應有權利,從而凈化市場,在一定程度上調整著信息商品市場交換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關係和利益。
- (3)信息商品市場內容
內容是指信息商品市場主體基於客體而形成的權利義務,確定信息商品市場各類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信息商品市場法律調整的關鍵所在。市場信息行為存在於市場中,尤其是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市場信息行為尤為活躍。法律保障市場主體獲取儘可能充分、真實、準確的市場信息。
信息商品市場法律關係涉及的權利義務可以從法律允許或不允許從事的信息行為的制約機製表現出來。
第一是法律允許和要求進行市場信息行為的機制,法律允許和要求生產經營者主動向市場上的消費者、監督檢查機構傳遞市場信息,允許和提倡政府等監督檢查機構、中介組織向消費者傳遞市場信息;從另一角度看,這賦予了消費者和中間商等用戶一端獲取真實、準確的商品質量、價格、功能等市場信息的權利。這主要是基於商業道德的根本原則。具體表現為:
- (1)允許和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市場信息的機制
允許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市場信息是指允許經營者在其產品包裝上,或以廣告、商品展示及商業交往的方式向消費者傳遞商品的性能、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及企業形象等市場信息。對消費者有關上述內容的詢問,應及時準確積極給予回答。這本質上是從市場交易的兩極彌合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占有的不對稱。因為,只有彌合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使消費者在此基礎上,產生對經營者及其產品的信任和偏愛,才能完成交易,真正建立起一種交換的經濟關係。為此《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廣告法》對此都作了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並說明瞭違法的法律責任。
- (2)允許經營者自願向監督檢查機構傳遞產品質量信息等市場信息,通過監督檢查機構認證後,向消費者傳遞公證信號信息
這一市場信息傳遞行為是一個傳遞過程的兩個階段。經營者之所以自願花一定費用接受檢查驗證,向監督檢查機構傳遞產品信息,甚至是商業秘密,其目的在於取得檢查驗證的證書,並把這種公證信號信息傳遞給消費者。這樣就可以增強自己產品形象和企業形象信息傳遞的可信任度,對接受者的信息吸收和利用無疑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
- (3)允許監督檢查機構獲取一些產品的信息,經過檢驗核實後,向消費者傳遞監督檢查結果的信息
《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等規定,監督檢查機構有權對關係國計民生的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消費者組織反映有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作為經營者應主動配合提供信息,抽查結果,監督檢查部門有權公佈。這就從法律上加強了信息及其渠道的疏理和疏通,在有些方面起到亡羊補牢和前車之鑒的雙重作用,必將有利於市場信息的公平、平等、誠信的傳遞,對消費者信息占有趨於充分、彌合交易雙方市場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有一種預防的積極作用。
第二是法律不允許和禁止違法市場信息行為的機制,即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虛假產品信息,或傳遞貶低其他經營者的信息,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質量認證等公證信號,並向消費者傳遞公證信號信息等市場信息行為都是上述有關法律所不允許和禁止的。具體表現為:
- (1)法律不允許和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虛假產品信息等市場信息行為的機制
傳遞虛假產品信息等市場信息的內容和方式較多。如在產品和包裝上、在廣告和商業交往中,假冒其他企業知名產品的品牌、註冊商標,假冒產地、企業名稱,假冒質量認證標誌、評獎等級,散佈虛假專利信息,不符合產品本身質量、成分、功能的虛假誇張信息等市場信息行為都屬傳遞虛假市場信息的行為。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廣告法》等不允許和禁止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功能在於彌合由於市場競爭造成的第二次市場信息的不對稱。
由於消費者購買屬於非專家購買,就已經造成了經營者與消費者市場信息占有的不對稱,允許和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產品及經營者信息,監督檢查機構傳遞公證信號信息,都是在消除彌合這種不公平、不平等的不對稱信息狀況。但是,由於一些敗德的經營者,出於贏取不正當利益和牟取暴利的企圖,向消費者傳遞了大量的虛假市場信息,這就使本來就不對稱的信息商品市場,又憑添了一些新的虛假無用有害信息,實際造成了深一層次的更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和傳遞真實市場信息的經營者雙雙受害,干擾了市場信息傳遞渠道,更擾亂了市場秩序,使市場機制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了效用。法律不允許和禁止違法傳遞虛假信息的行為,並規定了法律責任,這就從懲治和震懾兩個方面起到了減少和鏟除此種違法行為的作用,對消除市場信息傳遞渠道的干擾和雜訊,促進信息不對稱狀況的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 (2)法律不允許和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貶低其他經營者信息的行為的機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此都作了不允許和禁止及其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貶低其他經營者的信息傳遞,與虛假信息的危害是一樣的,消費者占有這樣的信息越多,就越不知如何決策是好,好像增加了消費者信息的占有,實質卻是一種污染信息,對信息的充分性無補,對信息不對稱性的彌合無益,反過來卻從總量的比例上減少了充分準確信息的數量,相對減少了充分信息的占有,增加了不確定性,從某種深層意義上講,製造了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對稱。上述法律不允許和禁止及其應付法律責任的規定,從法律上起到了治標又治本的懲治和預防的雙重功效,梳理市場信息傳遞行為,降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和不充分的程度。
- (3)法律不允許和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違約傳遞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的機制
商業秘密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的秘密武器。市場經濟是保護競爭的,因為只有競爭存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
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違約傳遞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就造成了一種侵權和損害權利人利益的行為,而且違反了民法原則上的公平、平等、自願的要求,會破壞信息有價的基礎,對正常的市場信息傳遞、獲取、利用必將是有害的。更有害的是長期下去,對市場信息的開發也是一種打擊。法律做出的上述規定,對保護經營者開發信息的積極性和動力,對保證信息合理地在經營者間分佈基礎上的市場競爭,對建立一個有效的信息商品市場機制都會發揮重要的作用。
- (4)法律不允許和禁止監督檢查機構違法協助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虛假公證信號的機制
公證信號本來是為避免淺層次虛假信息傳遞造成的信息污染而設計的一種消除污染、保護信息環境的有效制度措施。但是一些監督檢查機構的個別人,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違法向經營者及其產品發放質量認證標誌,批准虛假廣告的發佈,這勢必造成對信息污染的推波助瀾,只會造成更深層次的污染。造成消費者對信息的誤解,不僅無助於緩解信息不充分和不對稱狀況,反而加劇了這種狀況。因此,法律做出禁止的規定,並指出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信息環境及消費者信息保證都是積極有益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