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15个条目

信息法律關係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信息法律關係(Information Legal Relationship)

目錄

什麼是信息法律關係

  信息法律關係是根據信息法規範產生的、以信息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為表現形式的特殊的社會關係

信息法律關係的特點[1]

  信息法律關係是一種以人身關係信用關係、契約關係為基礎的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對於信息法律關係的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信息法律關係是一種具有特定信息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任何一種法律關係都是權利義務的結合,信息法律關係是由特定的信息權利和信息義務構成的,它包括兩層含義:(1)信息法律關係是——種具有信息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直接反映了信息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信用關係;(2)構成信息法律關係的信息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是特定的,是指在國家、單位和個人在協調信息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具有信息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都可以稱為信息法律關係。比如,民事法律關係涉及到大量的財產信息關係,也具有一定的信息內容,但它並不是信息法調整的信息法律關係。只有當具有信息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涉及到信息保密法律關係、信息獲取法律關係、信息支援法律關係、信息控製法律關係等具體內容時才成為信息法律關係。

  (二)信息關係只有經過信息法律規範的調整,才能上升為信息法律關係

  不是所有客觀存在的信息協調關係都轉化成了信息法律關係,只有受到信息法調整的那一部分信息協調關係才上升為信息法律關係。信息法律關係是一種意志化了的社會關係,它所具有的意志性,不僅在於它體現和表達了信息法律關係主體的意志,而且在於更多、更集中地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即必須符合反映國家意志的信息法的要求,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三)信息法律關係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信息法律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帶有明顯的強制性和約束力,其強制性和約束力的基本點,就是強制和約束信息法律關係當事人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和全面履行義務。信息權利和信息義務的這種強制性和約束力,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強制和約束,是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證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和達到發生信息法律關係的目的和要求。

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2]

  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信息權利主體,是指信息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也就是信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信息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和條件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只有依法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的參加信息活動的主體,才能夠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哪些主體能夠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還要受到人們的認識水平以及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

  參加信息活動的主體,簡稱信息主體,其具體形式紛繁複雜,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例如,從信息的運動的角度或信息活動的角度,信息主體可以分為獲取信息的主體,加工、處理信息的主體,傳播信息的主體,存貯信息的主體等。在這些信息主體中也包括擁有信息的主體和接受信息的主體,如傳播、存貯或保留信息的主體就是擁有信息的主體,獲取信息的主體就是接受信息的主體,等等。此外,上述信息主體從法學的角度也可以分為信息占有的主體、信息使用的主體和信息處分的主體。信息占有的主體或稱占有信息的主體,如獲取信息的主體,存貯、保留信息的主體都屬於這一範疇。信息使用的主體或稱使用信息的主體,如加工、處理、傳播信息的主體均屬於這一範疇。信息處分的主體或稱處分信息的主體,如決定存貯與保留信息的主體、決定將信息公開傳播的主體就屬於這一範疇。以上關於信息主體的分類均有其積極意義,對於研究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也都有積極作用,尤其由於這些分類都滲人了信息因素的影響,因而特別有助於認識信息法的相關具體問題。儘管如此,仍有必要從主體的法律形態的角度來進行分類,因為這種分類在立法上影響更大。所謂主體的法律形態,是指法律對主體的形式的直接的規定。信息主體從法律形態的角度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國家三大類,以下分述之。

  1.自然人

  自然人是重要的、基本的信息主體。許多信息活動都是由自然人直接實施的,並且人類的各種具體的信息活動,最終都需由自然人來進行,因此,自然人在信息主體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然人在一國的領域內,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公民、居住在該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此外,不具有獨立地位的法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的集合,一般也被規定為屬於自然人範圍。例如,我國《民法通則》就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伙均規定在自然人項下。

  2.法人

  法人是另一類非常重要的信息主體。在我國,法人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此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也可作為信息主體。許多複雜的、重要的信息活動,都離不開各類組織體的直接參与,這些組織體在具體的信息活動中往往占據著主導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3.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是重要的信息主體,是信息活動的重要參加者,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一方面,政府要經常地向社會提供大量的信息,使這些信息成為共用的資源,以便引導人們的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為了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政府又必須存貯、保留某些領域的信息,使這些信息處於秘密狀態,而不許非法獲取使用。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的信息法律關係,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政府機關或授權組織作為代表參加信息法律關係。自然人、法人和國家是信息法規定的信息主體的法律形態。當這些主體參加到具體的信息法律關係中時,便不再是一般的信息主體,而是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了。

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2]

  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信息權利客體,是信息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稱標的。

  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信息,但並非一切信息。只有那些能夠滿足信息主體的利益或需要,同時又能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信息,才能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那些雖能滿足某些信息主體的利益或需要,但卻為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護的信息,如淫穢的、反動的書報刊或網頁,不能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

  正如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樣,能夠成為信息法律關係客體的信息的範圍,也是不斷地處於變化之中的,但從總的趨勢上是不斷擴大的。這是因為信息的範圍本身要受到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以及人們的認識水平的制約,由此也會使相關的信息立法受到制約。如果沒有信息立法那麼也就沒有信息法所保護的客體,因此作為信息法律關係客體的信息的範圍是受到經濟、社會、法律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的深化,以及信息立法的加強,作為信息法律關係客體,信息的範圍正呈日益擴大之勢。對於日益增多的信息,我們依據不同的標準,目前可以將其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信息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信息和社會信息。

  前者如生命信息等;後者如經濟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文化信息、法律信息等。其中,經濟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是信息法律關係客體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

  2.根據信息的載體即物質財富或非物質財富的各種具體形式,可以分為口頭信息、實物信息、文獻信息等,它們均可以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
  3.根據的信息的存在狀態和傳播方式,可以分為公開信息和秘密信息。

  前者指向社會公開的,可以為公眾廣泛知悉的信息,如已公開的專利信息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公開發表的著作等;後者是指在一定的小範圍內的保密的信息,並未公開,亦未為公眾所知悉,如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這些信息都可以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

  4.根據信息是否具有商品的屬性,可以分為商品性信息和非商品性信息。

  前者如有償使用的專利技術商標等,後者如無須付費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天氣預報信息、國家發佈的統計信息以及無法為外人使用的個人隱私信息等。這些信息也都可以成為信息法律關係的客體。

信息法律關係的內容[2]

  信息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且該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就是信息。

  信息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簡稱信息權利,是信息法律主體依法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信息權利源於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保護,並且它以義務人履行相應的義務作為保證。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信息權利是法律主體獲取利益或滿足需要的法律手段,通過行使信息權利,法律主體便能夠實現其信息活動的目的。

  信息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簡稱信息義務,是信息法律主體依法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它是法律對於信息法律主體行為的一種約束。信息法律主體履行其信息義務,是保證信息權利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信息法律主體違反法定的信息義務,侵犯信息權利,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信息權利與信息義務是密切相關、互相依存的,沒有無義務的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一方面,信息權利的實現有賴於信息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履行信息義務之所以必要,是因為這是有效實現信息權利的需要。如果沒有信息權利,也就無所謂信息義務了;反之亦然。此外,信息權利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在各類法律中往往都對信息權利有限制性的規定,並且權利人不得濫用信息權利,不能影響他人的合法權利的行使,這是信息權利人在享有信息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的最基本的信息義務,而信息權利人的這些義務,也正是信息義務人的信息權利。

  信息法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即信息法律規範的內容,是信息法律規範的核心,保護信息權利又是所有信息法律規範的核心的核心。

  綜上所述,信息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分割要素構成一個整體的信息法律關係。最後,我們必須註意到,信息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需要三個條件:作為信息法律依據的信息法律規範;享有信息權利與承擔信息義務的信息法律主體;以及作為信息法律規範假定部分的相關的信息法律事實。這最後一個條件—信息法律事實,是信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具體條件,它使信息法律關係由抽象轉化為具體。信息法律事實依其是否以信息法律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分為信息法律事件與信息法律行為。信息法律事件是指信息法規定的、不以信息活動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引起的信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例如,電腦軟體保護期限是一個事件,期限屆滿導致軟體信息進人公共領域,任何人的使用均不構成侵權。信息法律行為是指依信息活動當事人的自覺意志而作出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信息法律行為包括合法的信息行為和非法的信息行為,前者受到信息法的鼓勵和保護,後者是承擔信息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信息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3]

  1.信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法律必須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而做相應的變化,否則就不能達到為自己經濟基礎服務的目的。法律不僅隨著經濟基礎的根本變革而發生本質的變化,即使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時,也會引起法律的相應的變化。因此,任何一種法律關係總是處於不斷的生成、變更和消滅的運動過程中。信息法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也是如此。

  與其他任何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樣,信息法律關係也是如此,主要包括法律規範和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係。但法律規範的規定只是主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般模式,還不是現實的法律關係本身。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範與法律關係聯繫的中介。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說,首先法律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外在現象,而不是人們的一種心理現象或心理活動。其次,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在此意義上,與人類生活無直接關係的純粹的客觀現象(如宇宙天體的運行)就不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信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具體條件,它使信息法律關係由抽象轉化為具體。

  2.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類。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力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與義務由此產生;著作權人死亡這一事件的發生,會導致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併在繼承人與義務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後果;作品的丟失會導致作者對作品財產權的滅失;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會導致專利信息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使用均不構成侵權,以及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解除等後果。

  (2)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法律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實。按照主體的行為合法與否,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種。合法行為能夠產生調整性法律關係,即不需要適用法律製裁,法律主體的信息權利就能夠得到實現,因而合法行為是受法律鼓勵和保護的,如收看新聞、聽老師講課、農民學習農技知識等。違法行為因其與法律規範的要求不一致,因而它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製裁。例如,非法獲取他人信息、傳播淫穢書籍、散佈恐怖信息等就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參考文獻

  1. 王志榮編著.信息法概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2. 2.0 2.1 2.2 劉勝題.信息法律關係的概念與要素[J].上海理工大學學報,2004(3)
  3. 王建編著.信息法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1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KAER,方小莉,连晓雾,Mis铭,林巧玲,寒曦,Lin.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信息法律關係"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