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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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duration of patent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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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限概述[1]
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的法定有效時間。專利權在有效時間內受法律保護。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法定有效時間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定有效時間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時間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2]
各國專利法對專利權起訖日期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如美國、加拿大規定是自授權之日起算,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如德國、澳大利亞、荷蘭、瑞士以及我國都是自申請日計算。另外,還有少數國家,如日本、南韓、奧地利等則是規定專利權期限自申請公告之日起算。各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期限的規定形成一個通例,即將發明專利權期限規定較長,而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較短,究其原因在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技術性和經濟價值均低於發明,從公共利益考慮,不宜太長:此外,從公平價值角度著眼,一般情況下,前兩者亦不如後者需要當事入付出更多的社會勞動。
我國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lo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期限規定原因[2]
鑒於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普通財產權不同,不存在因客體消失而權利自然終止的問題,因而各國專利法基於如下事由,均規定了專利權的期限:
①專利技術自身具有隨著時間推移和技術水平提高而逐漸失去其財產價值的特性;
②專利權長期被獨占,不利於整個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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