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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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經紀人(Information Br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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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經紀人[1]
信息經紀人是指以信息商品為經營對象的中間商。這是近年來隨著信息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職業。
信息經紀人的特點[2]
首先,信息經紀人具有一般經紀人共有的盈利最大化取向。信息經紀人也是經紀人,故其仍然以盈利為最終目的。其從事業務是有償的,是以抽取佣金的形式實現的,並以此來保持自身的持續發展。
其次,信息經紀人尤其依靠資源的流動與技術的進步。當今社會的資源是稀缺的,誰最先擁有,誰就能夠在市場中把握主動,這對於信息經紀人來說尤為重要,因為他們扮演的角色就是信息買賣雙方的溝通者,並通過當今發達的科學技術,促使交易的形成,所以,信息經紀人對資源和科學技術的依賴程度較大。
再次,信息經紀人具有中介組織的特征。可以說,信息經紀人是中介組織的一種,是充當雙方橋梁的第三方組織,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信息資源產品、人力資源和信息技術等的交易活動。
信息經紀人的重要性[2]
- (一)信息經紀人是信息時代來臨的產物
社會信息知識的種類和結構隨時隨地發生著變化,由此,人們必須改變現有的知識結構、意識形態和綜合能力,以應對這種變化,必須有新的組織或者行業來適應這種轉變。在新興的信息社會,社會的信息需求機理髮生了根本變化,消費者對信息的質量和流動速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生產者、信息服務者、信息中介者、信息協調者和信息消費者之間構成了有機的社會信息系統。從產業鏈的角度看,信息產業是國民經濟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信息的生產、信息服務的提供、信息裝備的製造及信息系統建設等部分組成,信息產業與信息經紀人的關係是迴圈促進,互為發展的,一方面消費者對信息資源有了更深刻的瞭解和認識,從被動地接收信息到主動地搜尋信息,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對信息的需求不斷增加,並加速增長,此時需要信息經紀人的角色來消化這日益增長的需求,同時正是因為有信息經紀人的加入,才使得信息產業有了更新的發展空間。
- (二)從經紀人行業本身看,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橫向擴展的結果
行業的有序、持續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不同國家對信息經紀人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手段也是不一樣的。歐美等國非常重視該行業的發展,政府會資助某些信息服務和資料庫生產的公司,如法國的科學技術信息服務部,聯合政府提供貸款對信息經紀人服務社進行資助和支持。我國的信息行業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從原有的無償服務開始向有償的市場機制轉變,政府相關的政策出台也不少。正是有國家巨集觀政策的傾向,才使得信息經紀人行業有了更廣泛發展的空間。
信息經紀人的存在形式[2]
信息經紀人的存在大致上分兩種,即個人和機構。個人與機構形式的信息經紀人的區別在於人員的數量與應對社會變化抗風險的能力,在這點上,機構形式的信息經紀人占有一定的優勢。
信息經紀人在不同國家的存在形式與發展深度也不一樣。如在美國,信息經紀人主要以獨立的私營機構的形式存在,如休·魯格的信息需求公司、泛得公司和情報預測社。當然隨著需求的日益增加,天生具有信息檢索特性的公共圖書館也開始嘗試涉足信息經紀人業務,如明尼阿波利斯(Min Neapolis)市立圖書館,從1970年開始提供文獻檢索服務,於1972年與聖保羅(Saint Paul)市圖書館、詹姆斯希爾(James Hill)圖書館、州教育局圖書館一起組建了專門從事信息經紀活動的組織。在有的國家,也有類似於行業協會的組織充當信息經紀人的角色。
信息經紀人的社會功能[3]
- 一、信息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信息經紀人是一種從屬於第三產業的職業,相關法律已經確定了該職業的地位。信息經紀人以自己掌握的信息為客戶服務,而且已經逐漸地專業化、組織化。他們硬體、軟體先進,信息覆蓋面大,有能力把各個專業技術領域與市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足以使有一技之長而又不太瞭解市場交易情況的客戶,能夠很快找到適當的交易伙伴,將其專業技術成果迅速轉變為商品,實現應有的價值。因此,信息經紀業是屬於中介性質的信息服務業。
從事信息經紀人職業的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並不是任何人或機構都能充當信息經紀人。從事信息經紀職業的人必須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續,例如,註冊登記,取得經紀資格證書。
信息經紀人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法人,他獨立地為委托人服務並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在美國有獨立信息經紀人協會。
國家工商局發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通過的《湖南省經紀人管理辦法》都明確提出和確定了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即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保護經紀人依法進行經紀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開拓信息經紀人業務,利用知識、信息服務於社會,有利於開闢新的就業領域,安置社會勞動力,開展大學畢業生就業前培訓和信息經紀人實習,為我國培養更多的高素質信息經紀人,也可以更加充分地發揮人才資源的作用。
-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信息經紀人
- (一)信息經紀人是一種社會職業
信息經紀人的居間活動不僅能搞活經濟,而且能加快流通,降低成本,節省開支。信息經紀人從事中介性的商業活動是企業與市場、企業與用戶間的一個鏈條,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因此,信息經紀人是與商品經營緊密相連的社會職業,它屬於一種經營靈活、涉及面廣、掌握商情、運用信息、協調關係、促成交易的“黃金”職業。信息經紀人可以是一個法人機構,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更可能是取得了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兼職者。
信息經紀人屬於運用智力,堂堂正正從事信息服務的勞動者,通過居間、行紀、代理等多種途徑在創造企業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同時獲取佣金,所以它是一種新興的社會職業。
- (二)社會分工細化需要信息經紀人
信息經紀人是在中國加入WTO,融人世界市場經濟體系之中,經濟大發展,商品大流動,信息大流通條件下出現的“新生事物”。隨著數字技術、多媒體技術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Internet已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最重要渠道,客觀上更需要信息經紀人進行溝通。
- (三)經濟類型多元化需要信息經紀人
我國從1992年l0月起重新劃分新的經濟類型。新的標準將我國經濟成分劃分為9種類型: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民營經濟、個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和其他非企業類經濟實體。
不同類型經濟的相互聯繫與溝通,更需要信息經紀人發揮作用。
- 三、信息經紀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 (一)信息經紀人信息溝通方式
- 1.單向信息溝通
單向信息溝通是指無法反饋的信息傳播過程。如通過信息發佈會、廣播、傳單、告示、廣告、宣傳品、刊物等進行的信息溝通。
單向溝通即一方只發出信息,另一方只接受信息。其傳播模式如圖所示。
單向溝通的優點:(1)效率高、速度快;(2)心理壓力小;(3)信息傳播不易受干擾;(4)操作較簡單。
單向溝通的缺點:(1)不易瞭解傳播效果;(2)不能形成雙向心理溝通;(3)沒有信息反饋無法促成交易。
- 2.雙向溝通
雙向溝通是指信息的發出者,同時又是反饋信息的接受者,溝通的雙方互為信息發出者和接受者。經紀人在其中起到的傳播雙方信息的媒介作用,促成雙向溝通是經紀活動的主要工作。如圖所示。
中介過程要經過多次雙向溝通才可實現。
雙向溝通優點很多:(1)易於溝通買方與賣方;(2)瞭解買方與賣方立場,便於中介協調;(3)能反覆雙向溝通使目標及交易條件一致化而促成交易,即交易是雙向溝通的結果;(4)及時發現問題,排除阻力。
雙向溝通的缺點:(1)雙方均有壓力,有時信息傳播受阻;(2)信息傳播進程較長,特別是通過中間環節,傳播速度低。(3)雙方溝通有時受環境影響,易受干擾。雙向溝通信息經紀人中介過程如圖所示。
Ⅰ—Ⅰ雙向溝通
買方發出信號求購某種商品,委托中介方尋求交易對象,此時經紀人要全面瞭解買方意圖和對中介要求,買方也要對中介方信譽、中介方式、成交後佣金作全面瞭解。
Ⅱ—Ⅱ雙方溝通
在中介方和賣方中進行,經過反覆溝通瞭解雙方責任、義務及交易條件、交易方式,賣方委托中介方將信息反饋給買方。
Ⅲ—Ⅲ買、賣雙方雙向溝通
經過多次中介溝通,最終交易雙方溝通,確立交易關係,完成交易過程。
- (二)信息溝通中信息經紀人的社會功能作用
- 1.傳導作用
在單向溝通中,經紀人作為傳播媒介發佈信息,尋找合作對象。
- 2.宣傳作用
單向溝通中經紀人受托進行宣傳,擴大委托方的影響。
- 3.促銷作用
運用單向或雙向溝通,傳播企業形象和產品形象,減少營銷阻力,促進銷售工作。
- 4.導向作用
經紀人尋求合作伙伴,有意向地定向傳播信息,或在雙向溝通中強調質量、價格、交易方式中的某些方面,起到了引導作用。
- 5.溝通作用
利用雙向信息交流溝通買賣雙方,併在溝通中消除雙方的心理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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