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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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信息(Harmfu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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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信息又稱有害數據,是指電腦信息系統及其存儲介質中存在、出現的,以電腦程式、圖像、文字,聲音等多種形式表示的,含有攻擊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破壞民族團結等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信息;含有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凶殺、教唆犯罪等危害社會秩序的內容;或者是危害電腦信息系統運行和功能發揮,以及應用軟體,數據的完整性,用於違法活動的包括電腦病毒在內的電腦程式。
有害信息的特征[1]
1.有害信息一定是電腦信息系統及其存儲介質中存在、出現的。
2.有害數據所含的信息一定有攻擊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破壞民族團結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含有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凶殺、教唆犯罪等危害社會秩序的內容;或者是危害電腦信息系統運行和功能發揮,以及應用軟體、數據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用於違法活動的包括電腦病毒在內的電腦程式。
有害信息的具體內容[1]
1997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准並於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發佈的《電腦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實際上對有害信息的內容作了明確的界定。
該法規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由於世界各國的法律與國情是不一樣的,對違法與有害信息的理解與定義也不一樣,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類信息對國家安全、社會運行秩序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構成威脅。
國際上把有害信息分為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對於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的類型,各國有不同的理解和標準,根據歐洲委員會、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地區委員會聯合簽署的一項對Internet網中違法與有害信息的調查與對策的文件,Internet網中的非法和有害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如:政治煽動、恐怖主義、如何製造炸彈、非法使用毒品等。
2.傷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如:濫用市場營銷手段、濫用暴力和色情。
3.傷害人的尊嚴。如:挑動民族對立情緒、民族仇恨和種族歧視。
4.威脅經濟運作的安全性。如:商業上的欺詐行為,非法偽造、盜用信用卡。
5.信息安全。如:惡意地傷害他人。
6.破壞他人的隱私權。如:非法竊取他人的數據,利用電子手段對他人進行騷擾。
7.破壞他人的聲譽:如:誹謗,侮辱他人,在廣告中非法貶低同類其他產品。
8.破壞知識產權。如:未經授權散髮受版權保護的產品,如軟體,音樂作品等。
他們認為,對於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應該區別對待,非法信息指違背了一個國家的法律與法規的信息;而有害信息主要是指冒犯他人或他人的價值觀和情感,特別是在政治觀點,宗教信仰和種族問題上無視他人的文化背景。由於各個國家的文化背景和倫理道德標準不同,對於哪些信息被視為有害信息會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歐共體國家提出在採取國際行動時,應該考慮到不同國情區別對待。同時,各個國家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規範。
在Internet網環境下,違法和有害信息對國家利益、社會大眾和兒童的傷害主要表現以信息為手段對人的心理、精神和名譽的損害。這種傷害是無形的,難以愈合的。因此,對有害信息的污染必須要給予高度的重視。
從電腦犯罪的角度分析,製作,傳播這些有害信息,就是電腦犯罪的一種形式。我們可以把它分成三部分:製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有害信息;製作、傳播淫穢色情的有害信息;製作、傳播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信息。
有害信息在網上的表現形式[2]
(1)在校園網電子公告欄、留言版,聊天室、QQ等互動式欄目和一些網站、網頁、個人主頁中張貼、傳播有害信息。
(2)通過電子郵件和簡訊息服務發送有害信息及網上泄密等現象。
(3)境外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邪教和“民運”組織等網站和論壇。
(4)在互連網上下載、傳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封建迷信等不健康信息等。
(5)製造電腦病毒併在互聯網上傳播。病毒已經成為嚴重威脅人們正常的工作與生活。
有害數據與電腦病毒的區別[1]
電腦病毒是一種有害數據。“電腦病毒”與“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相比,在技術上、產生問題的根源和管理上以及危害對象等方面有不盡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為:
- 1.涵蓋範圍不同。
從定義看,有害數據包括病毒。也可以這樣理解,電腦病毒只是有害數據的一種,一般病毒只是對電腦信息系統造成危害,對人身不造成危害。而有害數據還包括對人身的侵犯和社會秩序的危害。
- 2.技術特點不同。
由於電腦病毒與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有著不同的技術特點,因此,對其治理的技術特點也不同。
(1)存在和清除的不同。具有直接或間接地附著於其他程式的功能,是電腦病毒存在方式的重要特征。被附著的程式稱為宿主程式,它包括系統引導區在內的各類程式。這種附著一般很隱蔽,不易發現。隨著宿主程式的運行而繁殖、傳染,對於廣大的一般用戶而言,往往是在操作者無意識的情況下泛濫起來,並可能使數據丟失、系統崩潰,最終導致陷入癱瘓。為控制電腦病毒的泛濫,就需要有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分析,研究、控制病毒,需要採取專門的技術措施,例如採用防病毒卡、清病毒軟體等手段,從而保護電腦系統和數據不受破壞。
而反動言論、淫穢軟體等等之類的“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是類同於淫穢錄像等內容不健康或涉及政治攻擊性的信息,是獨自存在的,不會導致電腦系統癱瘓。在技術上採取簡單的刪除方法即可。
(2)擴散方式的區別。具有傳染功能模塊,是電腦病毒區別於其他有害數據的本質特征。這是導致電腦病毒擴散的特有方式——傳染。
電腦病毒的擴散有兩種方式:傳染和傳播。電腦病毒的傳染,是病毒從一個程式體傳輸到另一個程式體的過程,依靠的是病毒本身的傳染功能機制。其傳染範圍,只能就在同一電腦系統範圍之內的有關程式、數據,株及與該電腦相關的信息存儲介質,例如磁碟。對於未聯網的電腦系統,病毒是絕對不會自行竄人其他電腦系統里去的。
傳播是包括電腦病毒在內的有害數據的擴散方式。所謂傳播,是指有害數據從一個電腦系統進入另一個電腦系統的過程,依靠的是人對有害數據載體的攜帶,例如磁碟,以及隨之而來的載有有害數據磁碟的隨意上機、複製、展示、危害等。包括病毒在內的有害數據之所以能夠“一傳十,十傳百”,罪魁禍首就是攜帶有害數據磁碟的人;或者藉助電腦網路的傳輸功能擴散,其禍根仍然是電腦網路用戶。這也是包括電腦病毒在內的有害數據之所以能夠泛濫、危害社會的關鍵性原因之一。
- 3.當事人的主觀行為不同。
對“電腦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兩類事件而言,當事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除了製造行為,在買賣、傳播、傳染等環節中,電腦病毒的傳染,危害事件,大多是操作者無意識的行為,是由於防範不嚴而使電腦病毒乘虛而人;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事件的發生,當事人的行為和觀看淫穢錄像一樣,在三種環節上都是主觀的有意的行為。
- 4.侵害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危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主要是人的意識形態;侵害的對象是人或社會。“電腦病毒”侵害的直接對象是電腦信息系統,是物;而侵害的客體,根據病毒的使用目的、實際的客觀效果,有著廣泛的內容,例如用於政治、軍事的目的,危害的就是國家安全,用於報複致使系統癱瘓、刪除數據的,則為破壞公共財產;等等。
- 5.管理對象和方法不同。
由於兩者所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管理手段也不同。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管理,需要規範人的行為。而對“電腦病毒”的管理,不僅需要規範人的行為,還要規範技術研究、產品市場等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