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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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害信息(Harmfu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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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信息又称有害数据,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内容;或者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以及应用软件,数据的完整性,用于违法活动的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计算机程序。
有害信息的特征[1]
1.有害信息一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
2.有害数据所含的信息一定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含有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内容;或者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以及应用软件、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计算机程序。
有害信息的具体内容[1]
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实际上对有害信息的内容作了明确的界定。
该法规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与国情是不一样的,对违法与有害信息的理解与定义也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类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运行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构成威胁。
国际上把有害信息分为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对于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类型,各国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联合签署的一项对Internet网中违法与有害信息的调查与对策的文件,Internet网中的非法和有害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如:政治煽动、恐怖主义、如何制造炸弹、非法使用毒品等。
2.伤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如:滥用市场营销手段、滥用暴力和色情。
3.伤害人的尊严。如:挑动民族对立情绪、民族仇恨和种族歧视。
4.威胁经济运作的安全性。如:商业上的欺诈行为,非法伪造、盗用信用卡。
5.信息安全。如:恶意地伤害他人。
6.破坏他人的隐私权。如:非法窃取他人的数据,利用电子手段对他人进行骚扰。
7.破坏他人的声誉:如:诽谤,侮辱他人,在广告中非法贬低同类其他产品。
8.破坏知识产权。如:未经授权散发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如软件,音乐作品等。
他们认为,对于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应该区别对待,非法信息指违背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法规的信息;而有害信息主要是指冒犯他人或他人的价值观和情感,特别是在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和种族问题上无视他人的文化背景。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背景和伦理道德标准不同,对于哪些信息被视为有害信息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欧共体国家提出在采取国际行动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国情区别对待。同时,各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范。
在Internet网环境下,违法和有害信息对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和儿童的伤害主要表现以信息为手段对人的心理、精神和名誉的损害。这种伤害是无形的,难以愈合的。因此,对有害信息的污染必须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从计算机犯罪的角度分析,制作,传播这些有害信息,就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把它分成三部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信息;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的有害信息;制作、传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信息。
有害信息在网上的表现形式[2]
(1)在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QQ等交互式栏目和一些网站、网页、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有害信息。
(2)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息服务发送有害信息及网上泄密等现象。
(3)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和“民运”组织等网站和论坛。
(4)在互连网上下载、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不健康信息等。
(5)制造计算机病毒并在互联网上传播。病毒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们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有害数据与计算机病毒的区别[1]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有害数据。“计算机病毒”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相比,在技术上、产生问题的根源和管理上以及危害对象等方面有不尽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为:
- 1.涵盖范围不同。
从定义看,有害数据包括病毒。也可以这样理解,计算机病毒只是有害数据的一种,一般病毒只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对人身不造成危害。而有害数据还包括对人身的侵犯和社会秩序的危害。
- 2.技术特点不同。
由于计算机病毒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有着不同的技术特点,因此,对其治理的技术特点也不同。
(1)存在和清除的不同。具有直接或间接地附着于其他程序的功能,是计算机病毒存在方式的重要特征。被附着的程序称为宿主程序,它包括系统引导区在内的各类程序。这种附着一般很隐蔽,不易发现。随着宿主程序的运行而繁殖、传染,对于广大的一般用户而言,往往是在操作者无意识的情况下泛滥起来,并可能使数据丢失、系统崩溃,最终导致陷入瘫痪。为控制计算机病毒的泛滥,就需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分析,研究、控制病毒,需要采取专门的技术措施,例如采用防病毒卡、清病毒软件等手段,从而保护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不受破坏。
而反动言论、淫秽软件等等之类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是类同于淫秽录像等内容不健康或涉及政治攻击性的信息,是独自存在的,不会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在技术上采取简单的删除方法即可。
(2)扩散方式的区别。具有传染功能模块,是计算机病毒区别于其他有害数据的本质特征。这是导致计算机病毒扩散的特有方式——传染。
计算机病毒的扩散有两种方式:传染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是病毒从一个程序体传输到另一个程序体的过程,依靠的是病毒本身的传染功能机制。其传染范围,只能就在同一计算机系统范围之内的有关程序、数据,株及与该计算机相关的信息存储介质,例如磁盘。对于未联网的计算机系统,病毒是绝对不会自行窜人其他计算机系统里去的。
传播是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有害数据的扩散方式。所谓传播,是指有害数据从一个计算机系统进入另一个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依靠的是人对有害数据载体的携带,例如磁盘,以及随之而来的载有有害数据磁盘的随意上机、复制、展示、危害等。包括病毒在内的有害数据之所以能够“一传十,十传百”,罪魁祸首就是携带有害数据磁盘的人;或者借助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功能扩散,其祸根仍然是计算机网络用户。这也是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有害数据之所以能够泛滥、危害社会的关键性原因之一。
- 3.当事人的主观行为不同。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两类事件而言,当事者的行为性质不同。除了制造行为,在买卖、传播、传染等环节中,计算机病毒的传染,危害事件,大多是操作者无意识的行为,是由于防范不严而使计算机病毒乘虚而人;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事件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看淫秽录像一样,在三种环节上都是主观的有意的行为。
- 4.侵害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危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主要是人的意识形态;侵害的对象是人或社会。“计算机病毒”侵害的直接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物;而侵害的客体,根据病毒的使用目的、实际的客观效果,有着广泛的内容,例如用于政治、军事的目的,危害的就是国家安全,用于报复致使系统瘫痪、删除数据的,则为破坏公共财产;等等。
- 5.管理对象和方法不同。
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管理手段也不同。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管理,需要规范人的行为。而对“计算机病毒”的管理,不仅需要规范人的行为,还要规范技术研究、产品市场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