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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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道德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企業道德風險涉及範圍較廣,涵蓋企業作為群體或法人的道德風險和企業內部的道德風險等諸多方面;狹義的企業道德風險特指企業內部的道德風險。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兩權分離引發委托代理關係,道德風險是委托代理關係的必然產物。委托代理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契約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代理人為委托人的利益應採取什麼行動,委托人相應地應向代理人支付多少報酬。每當人們按他人要求行動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瞭解營運情況時,代理人很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並忽略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關係中的道德風險也隨之產生。道德風險是指由於事後的信息和行動不對稱,委托人無法觀察到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可能做出有損委托人利益的行動。而企業道德風險,是由於企業員工和企業的業務往來客戶(含顧客)的不道德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信譽的損失。
易珉(2008)認為,企業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古典經濟學、制度經濟學、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經濟學都給出了許多解釋,但綜合起來主要是來自主體利益的不一致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和契約的不完全性。我們認為其主要根源是代理人的利己性和委托人於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的同時存在。一方面,根據“經濟人假說”,經濟人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另一方面,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導致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出現分離,由此產生委托代理關係。與此相適應的是職業經理人市場的興起。由於所有者並不實際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導致所有者於經營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正是因為如此,代理人對委托人利益的侵害動機就始終存在,從而使道德風險不可避免。
企業道德風險表現[1]
企業道德風險表現多樣並具有更強的矇蔽性和欺騙性根據企業道德風險的行為表現及其直接侵害的社會關係的不同,我國的企業道德風險大體有如下情形:
1.政策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謀求某些特殊權利的活動。其基本特征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並主要表現為:
(1)權錢交易。基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業活動應受政策規定的制約,企業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門又掌握有資源分配的權力。為逃避政府監管或獲取某些不當的資源分配機會,某些掌握權力的部門或人物就成為企業關註的對象,贊助費、好處費以及其他各種名目或根本不為人所知的形式就應運而生了。
(2)逃稅漏稅現象的盛行。稅收會導致企業利潤的直接減少.因而企業用盡做假賬、虛開發票、虛開扣除項目等多種方式來逃避稅收。更甚者一些經營者採取不註冊,無照經營或使用假執照經營等方式逃避監管,導致稅款大量流失。
(3)生產國家政策禁止生產的產品,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技術過時或是對自然環境有害、對人民身體健康有害的產品,如許多高毒性的農藥,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產品。但由於這些產品仍有一定的市場,許多企業就在利潤驅使下貿然生產,或從事國家禁止的生產經營活動。
(4)視勞動法為一紙空文,肆意踐踏勞動者權益等。企業中不執行勞動法的現象極為普遍,任意辭退職工,工作時間過長,環境過於惡劣,福利與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現象比比皆是。
2.市場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最大化利益的行為。主要表現是:(1)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查處反不正當競爭案件4 011件,占全國工商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總數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毀約不遵,合同欺詐行為嚴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案件3.2萬件,涉案合同金額34.06億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35件;查處涉農合同違法案件4 865件,涉案金額3.31億多元。(3)千方百計轉嫁責任和經營風險,逃避債務等。企業一方面是採用多種手段騙取巨額貸款;另一方面通過不規範的破產、分立、承包、租賃、多頭開戶、收入不入賬等方法,千方百計逃廢債務,嚴重損害銀行等債權人利益。據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楊文開介紹,在改製企業中,四大國有銀行中的貸款本息為5 295億元,逃廢本息達2 522億元,逃廢占比為47.65% 。有關部門統計,各大銀行在企業改製中被逃廢的債務,工商銀行占49% ,農業銀行占48% ,中國銀行占57% ,建設銀行占47%,交通銀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公益性道德風險
指企業違反公共利益,從事危害自然環境,妨礙可持續發展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風險突出地表現在對社會公德或自然環境的破壞上,如亂採濫伐,過度利用自然資源;大量排放廢物,製造環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縣尾電池冶煉廠投產l3年來,在沒有採取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向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導致該廠周圍農作物生產受影響和203名群眾血鉛超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達人民幣100多萬元。
1.道德風險的存在,助長了各種投機取巧行為,造成了誠信危機。一方面,為人們以權謀私、追求短期利益、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在物質利益與個人私欲的驅動下,一些經營者們利用制度、體制的漏洞大幹違法亂紀、背信棄義、損人利己之事,致使欺詐腐敗泛濫。更為嚴重的是,這種現象不僅進一步影響人們依靠投機取巧等手段來達到其目的,而且從根本上瓦解人們的道德信念。無論在企業內部和外部都會造成猜忌、不信任感和隔膜,踐踏了人們的道德信仰,導致市場失靈,社會失控。
2.企業道德風險的存在,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大家都知道,分工和專業化對經濟發展非常的重要,但“市場範圍局限著社會分工”,而市場範圍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交換所覆蓋的範圍。交易費用是影響交換範圍擴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沒有零交易費用,交換的空間擴展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存在道德風險,交易費用便會提高,從而抑制市場範圍的延伸,阻礙專業化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從而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另外,以欺騙和違背法律為基本準則的企業道德風險,是和以法治和誠信為基本內容的統一規範的市場規則的背離,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企業問的惡性競爭,危害到社會經濟可持續性發展的基礎,從而導致市場低效率運行。
3.企業道德風險的存在,導致了社會經濟利益損失。利益損失主要體現在:一方面,企業採取不正當手段逃避債務,這直接會給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帶來損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出現了相關的管理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審計署,分別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和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監管還有加強稅務征收的稅務稽查、充當經濟警察的民間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
一、激勵和監督機制
1.激勵機制
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委托人則喜歡代理人多勞動,而他少支付報酬,而代理人則喜歡小勞動而得到更高的薪酬,顯而易見雙方是有矛盾的,但經過代理人和委托人雙方的磨合,最後總能達成一個報酬的支付價格,如果代理人期望得到更多的報酬,他就必須付出更多的努力;同樣對委托人來講,若期望代理人多付出努力,委托人就必須向代理人多支付薪酬。因此,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只需對採取的行動和支付的價格進行協商,就可以達成最佳的契約。但在不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委托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會有什麼樣的具體行動,所以代理人為了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完全可能先承諾他的行動,而在實施時卻偏離了這個行動。因為不對稱信息具有價值,所以代理人不可能在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的情況下情願地將自己的個人信息散播出來,這就使得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信任關係變得很有局限性。這種局限的信任關係也使得通過雙方對所採取的行動和支付的條款進行討價還價來達成最佳契約是不可能的。
2.監督機制
委托人托付給代理人的行動總起來說是私有信息,但並不是說代理人努力的信息委托人就一點也看不到了。現實中還有一些與代理人採取行動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通常都會顯示代理人所採取的行動和所付出的努力;比如,產出結果和某些監督的信號這些信息通常對委托人和代理人兩者都可以無成本地觀測到。由於代理人和委托人均可以觀測到產出與監督信號,無須通過契約的協商來確定,所以,可以將報酬合同設計為產出與監督信號的函數。雖然監督手段不是在任何一種情形中都能做出完全的信息統計,但總能給出代理人努力的附加信息。這些附加信息有助於有助於減少代理成本和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因此,委托人在不能以準確和直接的方式觀測到代理人行動的情況下,委托人可根據產出結果和某些監督信號提供的信息,制定一套可行的支付方案,然後提供給代理人,使得代理人在符合自己利益的情況下做出選擇。這樣做的目的既達到了實現委托人設計合同的目標要求又可避免代理人發生偷懶現象,因為若代理人在實現他的報酬時依賴於產出結果與某些監督信號提供的信息,且這些信息又與他所採取的行動有關,則他所作出的決策實際上受到了委托人所提供方案的支配。由上可見,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要使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衝突降到最低,就把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納入報酬契約的設計中。
二、法律與信譽機制
(一)法律是防止企業道德風險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1.法律制度有助於縮小企業機會主義空間
從行為主體來看,道德風險的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人的機會主義傾向。現代行為學理論告訴我們,如果不是出於某種根深蒂固的信仰和精神寄托,或者不是處在某種極大的強制和威脅之下,或者人們天然地會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好的制度,可以引導人們的機會主義傾向朝積極方向發展,誘導和迫使企業通過正當經營和誠實勞動來為自己增加利益,一方面可以改變人們為其偏好所付出的代價,改變財富與非財富價值之間的權衡,進而使理想、職業精神等非財富價值在個人選擇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對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懲罰和對誠信行為的鼓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企業的機會主義傾向,併在客觀上降低交易成本,使整體交易量增加,從而增進社會財富。
2.法律有助於彌合誠信缺失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信息的不對稱、還有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未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契約是難以拘束到未來事項的,契約有漏洞、考慮不周、估計不足、有空子可鑽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業道德風險的產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僅僅從契約的完備性出發是不可能找到規避企業道德風險的根本路徑的。此時,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為必要。非正式制度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系列約束,它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性、意識形態等。我國法律一直致力於商業道德在人們交易中重要作用的強化,將誠實信用、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規定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訂立、履行合同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這種用國家強制力保證的道德推廣,其教化作用顯然要強於社會輿論。另外,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鮮明地昭示法律對合法經營的肯定及對作姦犯科的否定,從而給企業提供識別是非的判斷標準,有益於引導企業自律,並通過法律自身的規範及協調、指引、教育、懲戒等社會功能,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行為習慣和制度環境,促進企業道德規範行為的養成,最終達到道德理想的實現,消除企業道德風險產生的內因。
(二)信譽機制
法律和信譽是維持市場有序運行的兩個基本機制。現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經被廣泛關註,但對信譽的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不夠。事實上,與法律相比,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只有信譽能起作用。一個沒有信譽機制的社會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的。信譽就是資本,信譽資本構成社會學意義的“社會資本”的重要內容。信譽資源已被證明是一種可以轉化的特殊社會資本。一般認為,信譽資本蘊含著比物力資本和人力資本更大而且更明顯的價值。信譽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獲取社會資源支持的能力,並對企業規模和效率具有提升作用。信譽是企業規模、績效乃至市場發育程度的遞增函數。信譽資本提升公司價值。但是,企業信譽資本的獲取和維持需要有一個良好的企業信譽機制。張維迎教授(2002)將信譽機制發生作用的條件概括為四點:
①博弈必須是重覆的,或者說,交易關係必須有足夠高的概率持續下去;
②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耐心,一個只重眼前利益而不考慮長遠的人是不值得信賴的;
③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能被及時地觀察到,這需要有高效率的信息傳遞系統;
④當事人必須有足夠的積極性和可能性對交易對手的欺騙行為進行懲罰。
在現實中,最不完備的條件可能是後兩個,也就是信譽機制的信息基礎和法律基礎。當道德機制失靈時,由公司和註冊會計師“合作”和“合謀”提供的“內幕”信息,即使“公開”也很難“公平、公正”。根據這樣的信息,是難以及時觀察到高管層的敗德行為的。因此,我們建議:。
1.建立健全信息傳輸機制
信息是個人行為受到監督的基礎,通過這一機制讓有欺騙行為的信息在市場中傳播,所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高的,使失信者不僅要為此次失信行為付出代價,而且在今後也將失去更多的交易機會。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加強資信評估和建立資信的傳播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手段。
2.進一步規範政府行為
政府監管越多,賦予政府權力越大,滋生的腐敗越多,企業的未來預期也越不確定。只有政府的審批才能辦,無疑會產生過多的尋租機會;而拿到政府審批的企業也就會獲得壟斷權力;企業一旦得到壟斷租金,自然不會在乎企業信譽。
普遍來看,壟斷越強的行業信譽越差。規範的政府行為能夠提供一個穩定的政策環境,有利於人們形成穩定的預期。賦予政府太大的責任並不是好事,在市場中應該讓行為者承擔責任,而不是讓政府承擔太多的責任。政府逐漸減少對企業的干預,政策的透明度將會更高,也將為我國信譽機制的建立創造更好的環境,對經濟的發展更為重要。
3.加快建立對失信者的懲罰機制
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人們建立信譽的積極性就會大大降低,在許多情況下,嚴格的法律製裁可以使人們更講信譽,形成一種制度信任。這也是司法制度健全的國家人與人之間更信任的重要原因。根據世界各徵信國家的經驗,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失信懲罰機制能夠消除絕大部分失信現象的出現,改善市場秩序,最終重建社會信任。所以,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尤其應建立對失信者的懲罰機制。如此,才能不斷提高行業的自律能力,才能使不講信用的企業輕者蒙羞、重者難以生存。
- ↑ 李玉梅.企業道德風險特征分析.管理工程師.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