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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在 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牟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 經濟法規,嚴重破壞社會 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活動與殺人、搶劫、盜竊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著顯著的差別。它最終的目標是獲得資金,一次得手非法獲利數額大大超過其他形式的犯罪。
- 經濟犯罪特征:
- 1.貪利性
- 2.法定性
- 3.雙重違法性
- 4.複雜性
- 5.智能性
- 6.隱蔽性...>>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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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領域說
- 就是發生在經濟領域里的犯罪。這種觀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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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法規說
- 就是指一切違反我國刑事法規、經濟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我國經濟制度及公共財產關係,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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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體行為方式說
- 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犯所有直接與間接規定的經濟活動的有關法規足以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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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觀圖利說
- 是以圖利為目的,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或社會管理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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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濟領域與犯罪客體混合說
- 是指在經濟領域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實施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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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源論
- 認為私有制、階級的存在是犯罪存在的總根源。
2.多種因素論
- 認為經濟犯罪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3.主客觀原因論
- (1)主觀原因包括:極端的自私自利,惟利是圖的思想;腐朽的享樂寄生思想。
- (2)客觀原因包括:經濟管理法規、經濟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政法工作的某些失誤,比如打擊不力,以罰代刑等。
4.主觀原因論
- 認為產生經濟犯罪的主要的根本原因存在於經濟犯罪分子的自身本質之中,也即經濟犯罪分子的本質的畸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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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的行為。
- 構成特征
- 1.本類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擾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 3.犯罪主體表現為三種類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有的只能由單位構成;有的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
- 4.主觀方面,少數犯罪是過失,絕大多數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還以特定的犯罪目的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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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係,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係。無主物不屬於侵犯財產罪的對象。貪污的贓款贓物,走私的物品,賭場上的賭資等,雖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但這些財物有其原來的合法所有人或應由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沒收歸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搶劫、盜竊等),因而仍可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
- 本罪的主體除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外,其餘皆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除故意毀壞財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公私財產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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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我國刑法分則將貪污賄賂罪歸為一類,主要是從反腐敗的需要出發。貪污賄賂犯罪的共同特點在於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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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的處罰是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經濟犯罪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的活動。它包括經濟犯罪的檢察制度和審判制度兩個方面,具體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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