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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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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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金融秩序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2.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罪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金融詐騙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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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在實踐中,投保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第一,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第二,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即將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標的投保。與前一種情形的不同在於,此種情形是保險標的確實存在,這是不符合相應險種的投保要求,屬於以次充好;而前一種情形是無中生有。第三,故意增大保險標的金額,惡意超額投保,騙取大於保險標的數倍甚至數十倍的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具體包括兩種行為:第一,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騙取保險金。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確定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以及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是否予以理賠的一個重要依據。“編造虛假的原因”,就是保險標的因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原因發生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所致,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第二,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誇大由於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騙取超過其應得賠付數額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在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就不必支付保險金。《保險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是指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標的的出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類保險一般都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害或者發生疾病為賠償條件。因而,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賠償金,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獲取保險金。
實施上述行為之一,騙取數額較大保險金的,就可構成保險詐騙罪。
3.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種人構成。具體來講,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在該罪以不同的行為方式實施時有所不同:
(1)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犯罪主體是投保人;
(2)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3)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犯罪主體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4)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
(5)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行為的犯罪主體是投保人、受益人。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4.保險詐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認定保險詐騙罪,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
1.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區分保險詐騙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只有騙取數額較大保險金的,才構成保險詐騙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8條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因而,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未達到上述追訴標準的,不能以犯罪處理,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第4項、第5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其目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手段行為如故意縱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屬於牽連犯。但是,此處的牽連犯不再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斷”的原則處理,而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數罪並罰。
(2)在實施保險詐騙的過程中實施的上述以外的其他手段行為構成犯罪的,也屬於牽連犯,對這種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處斷原則的牽連犯仍應當按照“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的一般原則處理。如為了騙取保險金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刑法》 第19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這與10年的社會保險法有什麼關係嗎,是不是當時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