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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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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contractor)

目錄

什麼是承包商[1]

  承包商是指為項目提供工程勞務的組織者或者設備製造者。

承包商的分類[1]

承包商的基本義務[2]

  承包商應根據合同設計、實施和完成工程,提供運營服務,並修複缺陷,保證工程在合同期內滿足合同定義的預期目的;

  承包商應按合同規定提供履行其合同義務所要求的生產設備、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人員、貨物和物品;

  工程應包括為滿足合同要求所必須進行的任何工作,以及使工程穩定和正常運行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

  當雇主代表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其建議採用的工程施工方案的細節。事先未通知雇主代表,對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變;

  承包商應參加所有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合理要求其參加的會議。

承包商的合同地位[3]

  承包商是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業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商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是工程項目的實施方。在施工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師受業主委托對工程進行管理,承包商必須依照施工合同約定,接受工程師依照合同約定進行的檢查、發出的指令和作出的批准,配合工程師的工作。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業主和承包商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商的責任與主要工作[3]

  承包商是工程建設的實施者。從獲取合同到實施合同,承包商都要組織大量人力、物力實施建設工作。承包商的工作可分為合同簽訂階段和施工階段,此外承包商也要針對項目實施中的風險進行管理。

  合同簽訂階段的工作

  承包商在合同簽訂前的兩項主要任務是:爭取中標,通過談判簽訂一份比較理想的合同。這兩項任務都非易事。

  承包商要註意獲取市場信息、註重開發和調研,一旦發現合適的項目,應編製高質量的標書,報出合理的低價,儘量展示自己的實力。在投標階段要認真細緻地調查市場情況,研究招標文件有關的各種資料以及現場情況,使自己的投標基於在投標報價範圍內能夠完成項目任務的基礎上。在如願中標之後,應謹慎準備與業主的談判,制定談判策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爭取於己有利的方案。

  施工合同履行階段的工作

  在合同實施階段,承包商的中心任務就是按照合同的要求,認真負責,依照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質量要求、進度計劃完成並向業主移交工程,在工程缺陷責任期內負責維修。

  在這一階段,承包商應履行的職責包括:按時提交各類保證金(或履約擔保)、按時開工、提交施工進度實施計劃、組織施工所必需的勞動力、組織供應滿足工程需要的各類物資資源、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詳圖設計、購買工程保險、組織施工、保證質量和安全等。

  承包商應認識劍自己最重要的義務,即是按時(或提前)向業主交付一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也就足要想盡一切辦法以確保工期和質量。這也是取得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信任,並和他們建立良好關係的基礎。

  承包商的風險管理

  承包商往往以低報價爭取中標,但標價過低,或者招標文件中有許多不利於承包商的條款,或由於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工程變更,承包商就會遭受損失。業主在編製招標文件時,應努力做到風險合理分擔;但實際上,能做劍這一點的業主很少。因此,承包商在中標後將承擔大部分風險,風險管理的任務很重。

  按照防範在先的原則,承包商尤其應重視投標階段的風險管理。在投標時要認真地進行風險分析,首先是要研究業主的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可靠,研究合同中的各項支付條款是否合理,合同條款中有關風險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明確,有哪些隱含的風險,以便確定風險度、考慮風險費和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與業主風險管理相似,承包商的風險管理也分為四個部分:風險預防、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自留,但在具體內容上有區別。

  承包商的索賠管理

  承包商的索賠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關係到承包商的經濟利益、進度和質量管理,甚至項目的成敗。一個承包商既要面對業主,又要面對眾多的分包商供應商,彼此之間都有一個向對方索賠和研究處理對方索賠要求的問題。因此索賠管理從一開始就應列入重要議事口程,使全體管理人員都具有索賠意識。

  影響承包商、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關係的因素,除了認真地完成工程之外,就是如何處理索賠。索賠既是承包商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措施,也是一種權利。但若小題大做,漫天要價甚至欺騙式的索賠,會損害自己的形象,影響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關係,這將導致彼此之間缺乏信任感,也必將影響以後的索賠工作。因此應提倡依照合同,註意證據,實事求是的索賠。

承包商的風險與防範[4]

1.承包商投標決策階段的風險

  承包商投標決策階段的風險如圖2所示。
Image:承包商投标决策阶段的风险.jpg

2.承包商簽約與履約階段的風險

  (1)合同條款風險。合同條款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責、權、利。我國有統一的合同示範文本,這將大大地減少這方面的風險。示範文本中主要條款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補充條款則應仔細斟酌,以防出現不平等條款、定義和用詞含混不清,在實施中發生不測或爭議。

  (2)合同管理的風險。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合同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擴大收益。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淵博的知識和嫻熟的技巧,要善於開展索賠,否則,不懂索賠,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3)業主方履約能力的風險。業主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一是工程業主資金不完全落實,招標時概(預)算留有缺口;二是業主方本身受到他人所欠債務的拖累而影響對承包商的支付能力;三是行政干預,某些“首長工程”或“獻禮工程”,指令承包,資金不落實或低於成本價承包。

  (4)分包轉包的風險。分包或轉包單位水平低,造成質量不合格,又無力承擔返修責任,而總包單位要對業主方負責,不得不為分包或轉包單位承擔返修責任。這種情況,主要是因選擇分包不當或非法轉包而又疏於監督管理造成的。

  (5)工程管理的風險。做好工程管理是承包商獲得項目成功的一個關鍵的環節。應註意應用現代管理手段,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6)物資管理的風險。工程物資包括施工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具、設備。在管理中尤其以材料管理給工程帶來的風險最大。

  (7)成本管理的風險。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是承包項目獲得理想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預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哪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給整個成本管理帶來嚴重風險。

  (8)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指暴雨、颱風、嚴寒、洪水、泥石流、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承包商投標決策階段的風險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3.承包商竣工驗收與交付階段的風險

  (1)竣工驗收條件的風險。這一階段是施工企業在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重要一環。前面的任何階段遺留的問題都將反映到此階段,所以施工方應全面回顧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以確保項目驗收順利通過。其具體工作內容是按分項、分部整理技術資料的同時,整理各施工階段的質量問題及處理結論,列出條目,召集有關人員會議,進一步檢查落實,制定全面整改計劃,併在人力、財力、物力等各方面予以保證。實行總分包的項目應請分包單位參加並落實他們的整改責任。如果整改計劃不及時或不落實,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必對承包商造成風險。

  (2)竣工驗收資料管理的風險。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對施工技術資料的編製責任和移交期限未能作出全面、完整、明確的規定,造成竣工驗收時資料不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影響竣工驗收。監理人員未能按規定及時簽證認可的資料,在竣工驗收時發生糾紛,以致影響竣工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由於市場供求機制不健全,法規不健全,業主拖欠工程款,施工企業拖欠材料款、機械設備租賃費,資源供應方為今後索取款項故意不按時交付有關證明文件。

4.承包商防範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風險措施

  迴避風險是指承包商設法遠離、躲避可能發生的風險的行為和環境,從而達到避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1)損失一定的較小利益而避免風險。

  (2)拒絕承擔風險。承包商拒絕承擔風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某些存在致命風險的工程拒絕投標。

  2)利用合同保護自己,不承擔應該由業主承擔的風險。

  3)不接受實力差、信譽不佳的分包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即使是業主或者有實權的其他任何人的推薦。

  4)不委托道德水平低下或其他綜合素質不高的中介組織或個人。

  (3)承擔小風險躲避大風險。如投標報價中加上一筆不可預見費,可迴避成本虧損的風險,但承擔失去競爭力的風險。

5.承包商對風險的巧利用

  (1)在風險的防範和管理中,人們經常提到風險和盈利並存。許多項目風險小,但同時盈利也很小。

  (2)只有提高自身素質和綜合管理水平,能夠成功地預測風險、管理風險併合理利用風險,才可能給承包商帶來盈利

6.承包商自留風險類型

  (1)對風險的程度估計不足,認為這種風險不會發生。這種風險無法迴避或轉移。

  (2)經認真進行分析和慎重考慮而決定自己承擔風險,因為損失微不足道或自留比轉移更為有利。

7.承包商對風險的轉移

  轉移風險是指在承包商不能迴避風險的情況下,將自身面臨的風險轉移給其他主體來承擔。風險的轉移並非轉嫁損失,有些承包商無法控制的風險因素,其他主體都可以控制

  風險轉移一般指對分包商和保險機構。

  (1)轉移給分包商。工程風險中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分散給若幹分包商和生產要素供應商。例如:對待業主拖欠工程款的風險,可以在分包合同中規定在業主支付工程款給總包單位後若幹日內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項目中投入的資源越少越好,以便一旦遇到風險,可以進退自如。可以租賃或指令分包商自帶設備等措施來減少自身資金、設備沉澱。

  (2)購買保險。購買保險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轉移風險的手段,將自身面I臨的風險的很大一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來承擔。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憲主編.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01.
  2. 呂文學,張水波編著.FIDIC設計-建造和運營(DBO)項目合同條件導讀與解析.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10.06.
  3. 3.0 3.1 楊德欽主編.工程合同管理.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06.
  4. 巴曉曼主編.工程施工現場技術管理叢書 合同員.中國鐵道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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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承包商"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16.48.53.* 在 2018年11月15日 20:10 發表

承包商資金出現問題,可以求助公司幫助?

回複評論
112.36.8.* 在 2019年1月12日 22:49 發表

我還里有十五公傾棚戶區改造項回有意合作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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