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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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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banker's checks;Cheque 或 Check)

目錄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發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於見票時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的一種票據。[1]

支票的必要項目

  (1)寫明其為“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付款銀行名稱;

  (4)出票人簽字;

  (5)出票日期和地點(未載明出票地點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點視為出票地);

  (6)付款地點(未載明付款地點者,付款銀行所在地視為付款地點);

  (7)寫明“即期”字樣,如未寫明即期者,仍視為見票即付;

  (8)一定金額;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的種類

  (1)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時須由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2)不記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或來人支票,支票上不記載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 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後簽章,即可支取。此項支票僅憑交付而轉讓。

  (3)劃線支票Crossed Cheque)又稱轉賬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與一般支票不同,劃線支票非由銀行不得領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銀行代收票款入賬。使用劃線支票的目的是為了在支票遺失或被人冒領時,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為了避免出票人開出空頭支票,保證支票提示時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銀行對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時一定付款。支票一經保付,付款責任即由銀行承擔。出票人、背書人都可免於追索。付款銀行對支票保付後,即將票款從出票人的帳戶轉人一個專戶,以備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時,不會退票

  (5)銀行支票(Banker’s Check)是由銀行簽發,並由銀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銀行即期匯票。銀行代顧客辦理票匯匯款時,可以開立銀行支票。

银行支票票样
放大
銀行支票票樣

  (6)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是銀行或旅行社為旅游者發行的一種固定金額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從出票機構用現金購買的一種支付手段。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點:

旅行支票票样
放大
旅行支票票樣

  ①金額比較小。

  ②沒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點。可在出票銀行、旅行社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點取款。

  ③比較安全。旅行者在購買旅行支票和取款時,須履行初簽、復簽手續,兩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銀行存款才能開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現金購買的,類似銀行匯票,只不過旅行支票的匯款人同時也是收款人。

  ⑤不規定流通期限。由於發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續費,占用資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圖,所以,各銀行和旅行社競相發行旅行支票

支票的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自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支票的使用

  1、支票一律記名,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支票的適用範圍

  同城票據交換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一切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實現了全國通用,異城之間也可使用支票進行支付,結算。

支票的申辦程式

  1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人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3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

支票的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種類和特點

  (1)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出票、背書、付款等都是票據行為。理論上,一切以使票據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而實施的法律行為都可以稱作票據行為。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具有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理論上稱其為狹義的票據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票據法》的規定,狹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四種。狹義的票據行為又可以再分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基本票據行為僅指出票行為,附屬票據行為則包括了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付款是票據付款人以消滅票據關係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一般把付款行為作為廣義的票據行為的範疇。

  (2)票據行為的特點

  在支票的使用、流通過程中,當事人實施的票據行為主要有支票的出票行為和背書行為,這些使用支票的行為與其他票據行為一樣,是一種法律行為,與其他法律行為相比,票據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的要式性,即票據行為必須以法定的方式進行。票據行為的要式性主要體現在,(1)無論是哪一種票據行為,行為人都必須簽名(或蓋章),該票據行為才會發生法律效力。(2)每一種票據行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在票面上的指定位置完成(記載)。(3)每一種票據行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內容和對此內容的記載方式。什麼必須記載、什麼不能記載、什麼可以記載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行為具有“抽象性”。票據行為大多是以買賣借貸或其他實質關係為前提,然而票據行為一旦完成,這些實質關係是否有效乃至是否存在,都不會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持票人不需要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實質關係的合法性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例如,出票人與收款人約定做一筆交易,收款人向出票人供貨,出票人向出票人簽發支票支付貨款。但是,收款人拿到支票後,沒有依照約定供貨。這時候,收款人仍然可以拿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至於其沒有供貨的違約行為,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但不能阻止收款人行使票據權利。

  第三、行為具有文義性。即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即使票據上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也不允許當事人以票據外的證明方法加以變更或補充。例如,出票人本意是向收款人簽發一張金額為五萬元的支票,但在出票時誤寫成五十萬元,那麼,付款人就只能按照支票上記載的五十萬元向收款人付款,出票人不能以出票金額違背其真實意思為由,要求付款人按照其本意付款。

  第四、行為具有獨立性。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有數個票據行為的,每一個票據行為各自依照它在票據上記載的文義分別獨立發生法律效力,其中某一個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例如,在一張支票上,有出票行為和背書行為,背書行為因為違法而無效,但出票行為是有效的,那麼出票人仍然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五、行為具有連帶性。為了確保票據的流通性,在同一張票據上進行的各種票據行為都是擔負同一票據債務承諾,因此,所有票據債務人應對票據債務共同負責或連帶負責,這種性質,稱為票據行為的連帶性。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例如,一張支票簽發以後,經過幾手的背書轉讓,那麼,出票人和所有的背書人,都要對最後的持票人承擔保證支票得以兌現的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連帶責任。

支票的出票

  (1)定義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填制支票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票據行為。支票的出票行為是由出票人填制支票和將填制記載完整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兩個行為構成的。收受支票的人,一般是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但出票人在填寫支票時,也可以不填寫收款人的名稱,而是授權收受支票的人去填寫,這時,收受支票的人可以稱為“持票人”。

  出票人沒有完成支票的填制行為(主要表現為支票必須記載事項沒有完成記載),或者沒有將填制完成的支票交付給受票人,都視為沒有完成出票行為。受票人取得沒有完成出票行為的票據,例如,某人以脅迫、欺詐、盜竊、搶劫、搶奪或者拾得的方式,而非出於出票人的自願交付取得支票的,其票據權利的行使都將受到限制。

  (2)規定和註意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出票人簽發支票,必須在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有支票存款賬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失信者,銀行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支票結算業務。簽發支票時,應當在支票上記載法定的記載事項。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和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根據《票據法》第84條的規定,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述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位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如果違反這些規定,都將導致支票無效。

  由於出票人都是向辦理支票存款銀行購買領用空白支票簿,因此,“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稱等都已事先印刷(記載)在空白支票的票面上。出票人簽發支票時,只需要在空白支票票面的指定位置填寫上收款人名稱、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並且簽章。《票據法》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還需要註意的是,出票人簽發現金支票或用於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關於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背書

  (1)定義

  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支票權利為目的,或者以將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支票背書關係示意圖:

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
背書人:甲 xxxx年x月x日背書人:乙 xxxx年x月x日背書人:丙 xxxx年x月x日

  說明:甲是支票票面上記載的收款人,甲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乙,甲稱為乙的前手,乙稱為甲的後手。同理,甲、乙、丙都是丁的前手,乙、丙、丁都是甲的後手。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背書主要有兩類:第一、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通常稱為“轉讓背書”。支票經過背書轉讓後,被背書人取得票據上的全部權利,背書人成為票據的債務人。“轉讓背書”可以採用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記名方式是指在支票背面或粘單上的“被背書人”欄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不記名方式是指背書人只是在支票背面或粘單上的背書人欄記載自己的名稱,但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而直接將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的方式。

  第二、不以轉讓支票權利為目的,而只是將部分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的背書,稱為“非轉讓背書”;又可以區分為“質押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兩種。“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為目的,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而實施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是以委托他人代為收款為目的而實施的背書。在開辦了票據交換清算業務的地區,出於方便考慮,很多的支票持票人都會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銀行,委托它向出票人的開戶銀行進行收款,這時,持票人就要將支票“委托收款背書”給自己的開戶銀行。

  持票人實施背書行為,必須在支票上清晰記載背書的目的,例如,如果出於質押擔保的目的,必須在支票背面的背書人欄里記載“質押”字樣;如果出於委托收款的目的,就要記載“委托收款(或簡化為“委收”)”字樣。如果沒有記載,按照支票的文義性原則,就會被視為轉讓背書。實踐當中,由於支票的提示付款時間較為短暫,因此將支票背書質押的情形較少,而“委收”背書則非常普遍。

  (2)註意事項

  《票據法》第93條規定,支票的背書,適用有關匯票背書的規定。因此,有關支票背書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

  (1)支票的持票人可以通過背書轉讓支票的權利,支票的持票人在轉讓支票權利時,應當在支票上背書並將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

  (2)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並且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背書的日期沒有記載的,視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書。

  (3)以背書轉讓的支票,背書應當連續。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在支票轉讓中,轉讓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支票的被背書人在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背書連續是持票人擁有合法票據權利的證明,如果背書不連續,支票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4)支票背書轉讓後,背書人應當承擔保證支票得到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支票的持票人清償支票金額以及相關費用

  (5)支票的背書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後,被背書人不能將支票繼續背書轉讓,否則,原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後手不承擔保證責任。

  (6)支票的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效力。不得將支票金額部分轉讓或將支票轉讓給二人以上,背書人作出以上背書的,視為未背書或者支票的轉讓無效。

  (7)支票到期請求付款被拒絕或者持票人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不得再背書轉讓支票。

  另外,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的規定,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支票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支票的交換區域範圍可以向開戶銀行咨詢。

支票的付款

  (1)定義

  狹義的付款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支付支票金額並收回票據的行為。廣義的付款是指一切支票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經過背書轉讓的支票的持票人的全部前手,但不包括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依照支票文義支付支票金額的法律行為。

  付款行為作出後,支票流通過程結束,支票債權得以實現,全體支票債務人解除責任,並消滅支票債權債務關係。

  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持票人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直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二是委托開戶銀行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註意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的規定,支票的付款,主要以下一些規定: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較短。《票據法》第91條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2)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3)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支票提示付款當日足額付款。

  (4)支票收款人(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支票形式上的合法性,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6)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提示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支票當事人對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支票的退票

  支票的退票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具有法定的事由,對向其提示付款的支票拒絕付款,並將支票退還給提示付款人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票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對支票給予退票的情形包括:

  (1)空頭支票。

  (2)出票人簽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3)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支票。

  (4)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支票,主要表現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

  (5)遠期支票

  (6)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票。

  (7)以背書方式取得的但背書不連續的支票。

  (8)票據權利人已經掛失支付的支票。

  (9)出票人賬戶被凍結、出票人的支票存款賬戶已銷戶。

  (10)支票大小寫金額不符、交換票據未蓋交換章、支票上的字跡、簽章模糊不清,等。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匯票本票、支票同屬狹義的票據範疇,其構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書、付款這些流通證券的基本條件,都是可以轉讓的流通工具。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3)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4)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5)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7)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8)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支票的有效期:由於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附:

  支票的填寫

  支票

參考文獻

  1. 田新民.金融工程方法及應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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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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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4.119.* 在 2008年8月20日 22:1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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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5.47.* 在 2008年11月20日 10:08 發表

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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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1.3.* 在 2009年2月12日 10:12 發表

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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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4.221.* 在 2009年7月13日 11:10 發表

向知識敬禮,向好人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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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41.236.* 在 2009年12月4日 20:49 發表

非常感謝

回複評論
125.72.59.* 在 2010年3月10日 22:22 發表

非常有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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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11.112.* 在 2010年5月25日 20:36 發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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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41.25.* 在 2010年10月27日 16:42 發表

實用就是好!

回複評論
112.93.187.* 在 2010年11月7日 22:16 發表

誰來確定這些“內容”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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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s8280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4月2日 15:15 發表

承兌不是匯票所獨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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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4月2日 16:15 發表

Dazs8280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4月2日 15:15 發表

承兌不是匯票所獨有的?

感謝您的指正!謝謝參與!

回複評論
Jhys2011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9月16日 14:07 發表

非常感謝, 辛苦了。

回複評論
221.178.26.* 在 2012年3月25日 20:19 發表

非常感謝, 辛苦了。

回複評論
36.40.236.* 在 2013年7月13日 21:21 發表

回複評論
220.178.74.* 在 2013年9月11日 19:52 發表

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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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68.152.* 在 2015年10月16日 16:00 發表

非常實用!!之前看書挺模糊的,現在這麼一對比就很清楚區別在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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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22.* 在 2022年3月19日 09:18 發表

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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