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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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本(Duplicate 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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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是指匯票的出票人應持票人的請求,就同一匯票關係而簽發的數份內容相同的匯票。
由上述定義可知:
- (一)複本是同一匯票關係的一式數份的匯票
複本之復,有“複數”之義。匯票的一般存在形式,為單獨一份,這種情況,有時對持票人反為不利。為便利和安全,製作數份內容相同的匯票,表明其為匯票複本,是一種有效的方法。既然為同一匯票關係的數份證券,其內容就應當完全相同,以免發生麻煩。
- (二)複本由持票人請求,出票人應其請求而簽發
凡簽發複本,必由出票人為之,其他任何持票人無此權利。通常,有兩種做法:①出票時,最初持票人為安全和便利,請求出票人簽發複本;②原無複本,後來持票人為安全和便利,經過其前手,然後順次至最初持票人、至出票人,請求簽發複本。
複本的作用[1]
①防止因匯票毀損滅失,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發生困難,預防失票可能造成的不安全,強化票據權利的安全性。在無複本的場合,遇有票據毀損滅失,票據權利人不僅不能行使權利,還得防止冒領、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事,稍有緩慢,發生意外,便生諸多麻煩,有複本在手,即可迅速採取保護措施,防患於未然。
②助長票據流通,增加匯票的便利。匯票的異地使用,因路程、時間等因素制約,影響其流通轉讓,有複本者,可以解決這個矛盾。票據權利人可以一份提示承兌,以另一份背書轉讓,兩無影響,互無妨害。複本雖有數份,得獲付款者僅為其一,一份付款,其他皆廢。
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即各份內容完全相同;應標明為複本;應對各份編列序號,如複本一、複本二。如未編號,每張匯票視為單獨生效。
複本的效力[1]
複本有“一體效力”和“獨立效力”。一體效力表現為,在任何一份複本上所為的票據行為,效力遍及其餘各份。對一複本承兌,即是對全部複本的承兌;對一複本的背書,即對全部複本有背書效力;付款人就一複本付款,其餘複本便失去效力。一體效力是複本的一般效力,在特殊情況下,複本的“獨立效力”發揮作用。獨立效力,是指承兌人對數複本俱為承兌的,形成數個獨立的票據行為,承兌人就一複本付款而未收回其他承兌複本的,對未收回的複本有付款責任;背書人將數複本分別背書轉讓的,對各複本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