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權利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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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典型權利質押[1]
非典型權利質押是指我國《擔保法》未予列明的權利質押。其作為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在目前鼓勵投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及融資借貸中曰益得到廣泛運用。
非典型權利質押的標的範圍[2]
根據上述可出質的非典型權利的法律條件分析,結合其他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出質的非典型權利大體如下:
(一)普通債權
普通債權即民法上的債權,與有價證券所表彰的債權相區別。法律規定普通債權可以轉讓,因而普通債權可以出質。附條件債權和附期限債權作為期待權自有其經濟價值,故也可以出質。
(二)不動產上的收益權
不動產上的收益權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公路收費權、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外,實踐中還存在以下種類: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收益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在我國學界已達成共識,且《農村土地承包法》已予以確認。但該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現行擔保法也規定耕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而且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都不允許農民抵押,以證券、股份、知識產權質押,也非農民的優勢,我國農民用以融資擔保的財產實在太少了,農民急需資金時多受高利貸盤剝,這對於搞活農村經濟十分不利,農村土地經營權收益權質押,確實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擔保方式。
2.各種產權房屋的出租權。房屋出租權領域寬廣,各種旅館業住房出租,各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空餘或臨街房屋出租,私人住房出租,學校學生公寓樓的出租等,皆可獲得穩定的收益,易於兌現,因而適宜質押。
3.自然資源上的金錢收益權。礦產資源、水資源、旅游資源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我國實行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法律原則,各種自然資源上的金錢收益權比較確定,易於兌現,適合質押。
4.能源上的金錢收益權。電、煤氣、天然汽等能源的開發、利用需要不動產網路設施的支撐,其上的金錢收益權也相當穩定,適宜質押。
(三)其他
根據我國其他法律的規定,非典型財產權利可納入出質範圍的還有:合伙份額權(參見《合伙企業法》第24條)、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權(參見《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信托收益權(參見《信托法》第鎬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探礦權、採礦權(參見《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10條)、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權、出口退稅的權利等。隨著經濟和法律的發展,新型財產權利會不斷產生,只要可以依法轉讓或兌現,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標的。
非典型權利質權的設定原則[2]
質押擔保業務操作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設定質權,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典型質押合同生效的問題,質押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一般認為質押合同生效即為質權設定。也就是說,《擔保法》將質押合同的生效與質權設定捆在一起予以規定。擔保法的這種規定已被學界進行了深刻的檢討和批駁,通說認為:“質押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質權的成立,應將質押合同的生效與質權的成立區分開來”。專家起草的兩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均已按受了“區分原則”的精神並廢棄了《擔保法》中的錯誤規定。梁慧星教授主持擬訂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在質權一章中規定:“質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其規定或者約定。質權,則分別自出質人向質權人轉移質物或權利憑證的占有或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設定。”此種規定,應予肯定。
由上我們得知,質權設定須經不同方式的公示,非典型質權設定也不能例外。但非典型權利質權押如何公示卻是個問題,因為,非典型權利質權不同於動產質權以交付不動產為公示,也不同於典型權利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以公示。目前,非典型質權除了公路收費權質權的設定國務院規定了登記管理辦法外,其他非典型權質權的設定均缺乏具體規定。但是,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並不能否認、阻礙非典型質押實踐活動的步伐,筆者認為,非典型權利質權的公示應體現質押的特征和目的,因此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轉移占有財產權利的憑證。二是以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選擇公示方法,以控制出質人對非典型權利的處分權。前者體現質押的特征——轉移占有;後者體現質押的目的——控制質權並從轉讓或處分質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因此,具體到每種非典型質權的設定,都應按照這兩個原則作靈活操作:
(一)普通質權的設定
關於普通質權的設定,國外立法例普遍要求兩點:一是,有債權證書(如借據、公證書等)的,於設定債權質權時應予以交付,以便於質權人在人質債權到期時徑行請求第三債務人給付。二是應依照“債權讓與應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將在普通債權上設定質權的事實通知第三債務人。既方便第三債務人清償債務,又保障其合法權益。關於“將設質事實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效力問題,各國立法向有分歧,有的將該通知作為債權質押的成立要件,如德國民法典第1290條、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的規定;有的將該通知作為對抗第三債務人的要件,如瑞士民法典第9O0條、第9O6條、我國臺灣民法第9O7條的規定,我國專家擬訂的兩個物權法草案分別採用了上述兩種不同規定。筆者贊同將該通知作為普通債權質押的成立要件。因為債權證書僅為債權的證據證書,證書的交付並不能產生限制出質人的處分權的效力,無以體現質押轉移交付和控制質物的實質。只有通知第三債務人,並由第三債務人接受設質通知,承擔接受設質通知的法律責任,方能實現普通債權的指示交付,並控制了出質人不經質權人同意任意處分債權的行為。
(二)不動產收益權質權的設定
不動產收益權質權的設定,國外立法例均無具體規定。我國僅對公路收費權質押的設定作了到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出質登記的規定。筆者認為不動產收益權質權的設定,可依前述非典型權利質權設定的原則,以控制不動產的收益權為“核心“尋找操作辦法。具體可由質權人占有、控制出質人與第三人簽定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交易合同,並通知交易對方,在這些交易合同中約定向質權人交付金錢(給交易對方履行合同帶來額外負擔的,出質人應給予補償),或者由質權人授權的人接管出質人的財務工作等。總之,只要確保質權人收取收益的權利,皆可允許,不能因法無明確規定而否認之。
(三)其他非典型權利質權的設定
一是合伙份額權質權的設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24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依此規定,合伙份額權質權的設定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為公示。
二是出口退稅的權利質權設定。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同意出口退稅質押方式的效力,並規定:“具體操作辦法和規定有待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筆者認為,出口退稅權利質權設定的公示要符合兩點要求:一是由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出口貨物原始單據以及貨物出口前所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原始單據;二是到經辦退稅業務的稅務部門作好質押備案或登記。
三是其他非典型權利質權的設定。如,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權質權的設定的公示的核心點是,到原核定、登記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的工商管理局登記,這裡可以控制企業惡意對其名稱或字型大小進行再轉讓,因為企業要轉讓其名稱或字型大小時要原登記部門進行變更或註銷登記。再如專利申請權質權的設定,可以參照專利權質權設定的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