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37个条目

附期限債權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附期限債權[1]

  附期限債權是指以將來確定事實或日期的到來為條件決定生效或消滅的債權

  企業宣告破產後,未到期限的債權,在破產債權清償中,應視為到期債權,可以列入破產債權並確定其數額。

附期限債權的類型[2]

  附期限債權可分為附始期的債權和附終期的債權。附始期的債權於期限到來時發生效力,附終期的債權在期限屆至時失去效力。除此之外,學理上還將附期限債權分為附確定期限的債權與附不確定期限的債權。前者指債權據依發生或消滅的事實或時間均是確定的;而後者指債權據依發生的事實或時間有其中之一是不確定的,如甲乙雙方約定,甲於其父死亡時,將房屋賣與乙,甲之父死亡是必然發生的事實,但於何時死亡則是不確定的。附期限債權與附條件債權的最大不同在於期限是必然到來的,債權一定會發生或消滅,故附期限的債權雖也是一種期待權,但這種期待權較附條件債權更為確定。附終期的債權在破產程式開始時所附的期限未屆至的,就構成破產債權,即使在程式開始後期限屆滿時,也不影響其權利的行使。附始期的債權,不論程式開始時所附的條件是否屆至,均為當然的破產債權,在程式開始時始期未屆至的,將來必定產生;當程式開始時,期限屆至的,自然應為破產債權。在民法上,附期限的債權於期限到來前,為不能請求履行的債權,但由於《企業破產法》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式,若不許債權人依破產程式行使權利,將使其失去受償機會,故各國法均將其列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據此,對於附期限的債權應根據條件與期限的成就或屆滿與否申報債權。

參考文獻

  1. 楊劍主編.最新破產法律解讀與案例精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6.
  2. 徐永前主編.新企業破產法100問.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12.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林巧玲,陶朱公.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附期限債權"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