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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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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集体保险)

團體保險(Group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以集體名義投保並由保險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它不是一個具體的險種,而是一種承保方式。團體保險一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種類。

團體保險的原則

  一、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合法團體中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學習的人員,都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不能接受以購買保險為唯一目的而臨時組成的團體投保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拒保的行業:煤礦採選業、金屬礦採選業等其它採掘業、煙花爆竹業、火藥爆竹製造及處理、潛水工作人員、戰地記者、特技演員、動物園馴獸師、高空雜技、飛車、飛人演員、電力高壓電工程設施人員、防爆警察、特種兵、空中或海上服役軍人等等。

  二、 一、二、三類行業,團體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數為8人,特殊情況下,如投保團體總人數不足8人須全員投保,3人以下的團體不能投保團體險。四類及四類以上行業的團體投保,最低投保人數須達到20人。

  投保人全額負擔保險費時,符合投保條件且具備參加保險資格者均需參加;若投保條款的承保對象中包括連帶被保險人,則符合投保條件的連帶被保險人須全員參加。被保險人自負部分保險費時,參加人數必須達到可保人數的75%;若投保條款的承保對象中包括連帶被保險人,則符合投保條件的連帶被保險人的參保比例必須達到連帶被保險人總數的60%以上。

  三、保險公司為投保單位設立公共賬戶,單位對賬戶資金有分配權。為每一被保險人設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分為“單位交費”和“個人交費”兩個部分。

  投保單位可以根據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將公共賬戶的資金分期分配至給被保險人個人賬戶,也可以隨時增加或減少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投保單位及每一被保險人提供科學、全面的賬戶管理,提供賬戶記錄、賬戶變更、賬戶查詢、對賬服務、以及繳費、領取、核算等功能,為投保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提供強大的服務支持。

  四、保證權益的增值部分企業可自主支配,企業可要求以減保選擇權的形式退回企業。也可集中在公共賬戶內保值增值或另做分配。

  企業決定紅利的歸屬分別劃入相應賬戶,成為賬戶資金餘額的一部分,繼續保值增值;或以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投保單位;或者將紅利保留在我公司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保險公司公佈。

  五、保障第一,收益第二:保險的最大功能是轉移風險,因而不能本末倒置。

  綜合投保,避免重覆:以便全面有效分散各類風險,避免資金利用不當,從而節省投保費用。 謀求高保額:只有高保額才能防範大的風險。 繳費靈活,且險種服務功能要全面。 一旦決定,及時投保:早一天投保就早一天安心。

  六、單位投保團體意外險,在保單有效期內,如果員工變動,需要到保險公司辦理加保或退保手續,但員工離職時在保單有效期內發生保險金給付情況的,不能退保。

  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若某被保險人離職,或投保單位決定不再為某被保險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險人,有如下處理辦法:一種方法是直接為該離職人員辦理退保手續,按照公司的交費情況,退還其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退還保險費),也可直接辦理新增被保險人的加保手續。另一種辦法是當某一被保險人離職時,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是起終止。根據公司的要求,保險公司可直接將該個人帳戶累計額記入“臨時帳戶”,待增加被保險人時,再將其帳戶金額從“臨時帳戶”中轉存入新增被保險人的交費帳戶,手續更為簡單。

  七、所謂分紅是指保險公司將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一種人壽保險

  紅利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風險發生率低於預計的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盈餘;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所產生的盈餘。

  八、投保團體保險一般不需要每個被保險人填寫投保單,只需要單位如實填寫有關投保單證就可以了,投保人簽名處必須由投保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公章應與投保單位的全稱一致)。

  團體保險單一般是一式兩聯,分別由投保單位和保險公司持有。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單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責任的團體險種,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需要經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同意。

  九、人身保險團體業務的被保險人有權知道關於投保險種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權指定和變更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十、為避免道德風險,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得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或經被保險人同意後由投保人指定或變更。一旦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受益人,應儘早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變更事宜,否則一旦出現賠付,則應依據保單和現行法律法規處理。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危險選擇的對象基於團體。團體保險的保險人在承保時選擇的對象是團體而不是個人。因此,進行對象選擇的重點是審查團體的合法性和團體成員的比例。投保團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組織,如各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投保團體中參加保險的人數,與團體中具有參加資格的總人數的比例,必須達到保險人規定的比例。通常規定,如果團體負擔全體保險費,符合條件的人必須全部參加;如果團體與個人共同負擔保險費,投保人數必須達到合格人數的75%以上。另外,對少於 10人的團體可能不能投保團體保險。

  2、被保險人不需體檢。對投保團體進行選擇後,可以確保承保團體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對個別具體的被保險人就不需體檢了。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險人,也節省了成本費用。

  3、團體保險的保險費率低。由於團體保險的保險手續簡化,節約了大量的費用,從而降低了附加保費毛保費自然降低。而且,團體保險的死亡率比較穩定,與個人保險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於個人保險的死亡率,也使得團體保險的費率低於個人保險的費率。

  4、團體保險採用經驗費或由於針對團體設定保險費率,其團體的死亡率隨團體人員的工作性質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類別的團體適用不同的費率。該費率根據投保團體的理賠情況制定,為經驗費率

  5、團體保險使用團體保險單。團體保險以集體的名義投保,投保人是組織,其使用的保險單為團體保險單,即一份總的保險單,而不像個人保單那樣,通常針對單個的被保險人分別開立保險合同。在團險的保險單中要明確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其變更等合同行為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進行。通常,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通過投保人或專門的賬戶進行,不直接面對單個的被保險人。

  6、團體保險的保險計划具有靈活性。團體保險的投保人是單位團體,保單使用團體保單,保費統一繳納,因此,保險人對於團體保險給予了一定的靈活性。如在保險期限上,可以是定期、終身、定期與終身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在保費繳納上,投保人可以選擇是躉繳、分期繳納、躉繳與分期繳納相結合,定期或不定期繳費等多種繳費方式;在被保險人方面,被保險人可以是確定的個人,也同以是約定條件下不確定的個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可以是定額給付,也可以是根據被保險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額給付。

團體保險的發展

  第一階段,團體保險主導市場的發展階段(恢復保險業務到1991年)

  在恢復保險業務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團體保險占整個市場80%的份額,其經營模式主要是通過政府發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參與和推動。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展的簡易人身保險等更多的是採用這種方式。

  更有甚者,當時的個險也參照團險的這種方式做,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保費,有些業務保留至今,如目前仍在困撓我們的學生 平安保險

  由於大批銷售的方式減少了營銷費用和管理費用,加上特定條件下的行政介入,團體保險的費率一般較低,團體保險成為當時壽險市場十分重要的營銷方式之一。

  第二階段,團體保險衰落的階段(1992年——2001年)

  外國保險公司經過多年努力,於1992年開始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率先開放的是試點城市上海,在當年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中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營業範圍限定為:“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資保險機構經營除法定保險以外的下列業務的部分或全部,(二)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三)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明確將團體保險業務界定為外資不應進入的領域。

  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上海市場後,個險代理人營銷模式開始大行其道,似乎經營保險就跟保險營銷划上了等號。客觀而言,個人代理制度推動了個險的繁榮,中資壽險公司緊隨其後,把營銷制度擴展到全國範圍;但也帶來了團險市場的急劇衰退,團險比例下降到了20%。

  由於團體保險缺乏監管規則和管理慣例,國內除把本屬於團體保險的團體意外、團體健康和團體定期視同團體保險外,還把不屬於團體保險卻屬於養老保險,享受稅收安排的企業年金和不享受稅收制度安排的團體年金(以前統稱之為補充養老保險)也視同團體保險,這就導致了團體保險定義的含混和模糊,由於長短期業務不分,從而使得很難有一套規則能夠界定如此之大的範圍,從而使得規則更加難以出台。

  這一時期出現的幾種市場現象值得玩味:一是外資保險公司為突破對其只能經營個人壽險的約束,開始打擦邊球。國外早就存在職場銷售 (worksite marketing),由於單位不繳費,只是從個人投保人的工資賬戶中扣除,屬於代扣代繳的匯繳件,這時外資在上海引入這種方式,並且發揚光大,開始了變相的團險個做時代,儘管此種行為後來被監管部門叫停,卻從來沒有完全絕跡過。

  由此,為適應中外資業務範圍的不同,同步開始了對團體保險概念曠日持久的爭論,至今沒有一個權威的關於團體保險科學公允的定義;二是團體保險在行業的地位急劇下降,由於公司之間團體經營理念的不科學,自我管理能力較弱,導致基層業務的惡性競爭,監管又沒有設立底線,因而團體保險市場成為不被看好的市場,一度成為中資公司前行的包袱,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有些公司開始了止血工程,業務規模和人力大幅度削減;有些公司則借團體保險之名開始了追逐規模甚至洗錢的過程,出現了零管理費用等不可思議的現象。隨之,監管部門叫停了團體兩全壽險產品。

  第三階段,團體保險尋求新生的階段(2002年至今)

  用2002年作為劃分團體保險轉型的分水嶺,是因為這段時間發生了幾件大事:一是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漸進開放(Phase-in)的原則,中國政府為中資保險業設立了三年的保護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開放,體現在人身保險領域主要是團體保險的開放;二是《保險法》第二次修改,2002年10月28日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正式頒佈,修改後的第九十二條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重新規定,即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而使得該業務領域的競爭者擴大了一倍。

發展團體保險的思考與對策

  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金融業的不斷改革創新,保險市場的全面對外開放,使涵蓋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五大領域的團體保險面臨著機遇和挑戰,當務之急便是加快發展,通過發展來解決業已存在的各種問題。

  一、保險公司亟待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只有發揮預算管理的導向作用和費用政策的杠桿作用,才能實現盈利能力、業務結構、業務增長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有機結合。無論是老公司,還是新機構,都應當抓住當前團險業務發展的良好契機,準確把握巨集觀政策的多方面影響,通過拓展團體保險來保持適度的發展速度和市場份額

  制定業務考核標準時,保險公司應當有中長期的業務發展目標,考核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嚴肅性,方便基層公司培育客戶、醞釀業務,朝令夕改只會使公司的業務經營發生動蕩。總公司對下級公司的考核內容應既有保費任務,也有內控指標,並與各機構、各層級管理人員的績效、晉升相掛鉤,強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領導責任。對嚴重違反制度或違規經營的行為,各上級公司應按有關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以此引導保險公司走上以管理促效益的合規經營之路。

  二、堅持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在“買方市場”的環境下,團險產品惟有推陳出新才能適應市場形勢的不斷變化。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總公司的產品開發應和基層公司的營銷需求形成互動,使產品既有賣點,又有生命力。如團體健康險在衛生醫療系統還存在弊端的情況下,可以走第三方管理道路,進行賬戶式管理,保險公司通過提供醫療費用管理服務,賺取管理費用,而不承擔保險風險

  在客戶的培育上,既應以大客戶戰略重點,又要重視中小客戶群的開發。目前中國人壽平安人壽等公司以總部介入市場運作的方式,直接參与大單業務競爭,在電力、通訊、銀行等領域確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績。但以電力、鐵路、鋼鐵、港口、煙草金融為代表的大行業、大企業資源畢竟有限,且公關難度很大,而中小企業則正在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生力軍,隨著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的逐步到位,中小企業客戶的份量在不斷加重。所以,對團體客戶要做到抓大不放小,保證業務發展的穩定性。

  在維護好客戶關係的同時,保險公司要採取有效措施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按照保監會在《關於規範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團險的經營中應向每一名被保險人發放保險憑證,載明保障範圍、保險金額、受益人姓名等權益內容,減少合同糾紛,提高服務水平,建立保險公司的良好口碑。

  三、完善內控監督體系,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保險公司要從系統設計、單證流轉、資金管理成本控制風險控制等方面保證內控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杜絕團體保險尤其是年金險、短期意外險健康險的不規範行為,向管理要效益,提高團體保險的內含價值。針對我國多數壽險公司現狀,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應註重這樣四點:

  一是要充分利用電腦技術和現代網路技術,讓其滲入到影響經營模式、決策規劃和產品服務等各個層面的管理活動中去,杜絕手工操作的弊病。

  二是加快業務的集中化處理進程,構造承保、理賠、財務、業務員品質管理等核心業務處理的大流程,使公司的部門結構向扁平化發展,通過電腦網路進行遠程監控,以協調管理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

  三是在業務、財務等環節實施規範化、標準化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對關鍵環節和人員,設立定期檢查制度,避免團體保險在經營管理中出現風險後相互推諉、找不到責任人、最終不了了之的情況出現。

  四是應建立垂直管理的內部稽核審計體系,規範工作程式,保證內審部門和人員的獨立性,逐步打造以控制風險為基礎的增值型內審模式,充分發揮內審在團險內控中的評價和建議職能。

  四、加大監管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大量長險短做的年金業務往往與團險個做相伴而生,投保團體或臨時拼湊,或少數人知曉而多數被保險人蒙在鼓裡,以至於為部分投保動機不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洗錢通道,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整體形象。保險監管機構要儘快明確團險個做、長險短做等不規範行為的處罰辦法,並將洗錢列為監管的重點問題之一,制定嚴格的保險交易制度,要求保險機構加強信息監控,做好現金和賬戶管理,有效防範洗錢行為。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內部管理松馳、風險狀況嚴重的保險機構,要給予密切關註,加大現場檢查頻率和查處力度。

  在意外險領域,監管機構要重點規範學平險航意險等業務。意外險業務一般是各家公司的一類考核指標,其中,學平險上規模較快,而航意險及其替代險是效益型險種,飛機落地、利潤進帳。這兩塊業務的爭奪目前呈現白熱化狀態,存在行政干預、違規經營等行為。保險監管機構一方面應加大查處力度,打擊產、壽險公司開具虛假保單、截留保費等惡性行為,凈化保險市場秩序;另一方面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銷售渠道,如充分利用個險營銷隊伍銷售分散性、卡折式意外險業務,擺脫對教育部門、機票代售點的片面信賴。

  隨著銀行、郵政等單位對中間業務的重視,團體保險中兼業代理的業務量占比越來越高,有的省級分公司90%以上的團體年金險保費是兼業代理完成的。保險監管機構應與銀行、郵政等單位的主管部門加強合作,建立協調和溝通機制,密切關註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趨勢和動向,規範代理行為,並對其中的團險個做、惡意攬儲及宣傳誤導等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在各司其責的前提下,註意監管政策上的相互一致,使兼業代理業務能夠茁壯成長。

  五、提升公眾保險意識,營造團險發展環境

  我國曆來有“生死有命”、“養兒防老”的文化傳統,政府大包大攬的做法又讓人們刻骨銘心,所以,多數單位和個人對風險防範還是消極的、迴避的態度,保險這種積極的風險管理手段要滲透到社會生活中,需要一個宣傳和引導的過程。監管機構、行業協會、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都應將保險知識的普及作為保險行業的一項長期工程來抓。通過對保險宣傳進行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創新形式,來擴大保險宣傳的覆蓋面,不斷提高企業及員工的保險意識。

  企業年金作為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展前景誘人,成為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關註的焦點。在勞動部2005年8月公佈的首批37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中,保險業占據了寶貴的10個名額,其中保監會做了大量工作。要爭取保險業在年金市場上的發展空間,監管機構還要繼續為保險業鼓與呼,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爭取出台與企業年金相配套的法律、財政稅收政策。保險行業也要抓住企業年金市場啟動的有利時機,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宣傳保險業的優勢和核心競爭力,提升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知名度和地位,為開展企業年金業務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並帶動商業養老保險的購買熱潮。

  六、開展行業自律,實現業務共贏

  同業之間需要競爭,更需要合作。依法經營、規範競爭、誠信立司已成為當前各市場主體的共識。行業協會應抓住機會,履行好自律、協調、維權、交流和宣傳五項職能,把行業自律作為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下力氣抓好。要通過組織會員公司制定並履行團險自律公約,通過公平、公正地處理事情,樹立行業協會的威信,維護好行業形象,使各家保險公司的團體保險實現和諧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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