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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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Aviation Passenger Accident Insurance,簡稱航意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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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原來在保險市場上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制定標準條款、統一釐定保險費率、統一監製保單的極短期意外保險產品。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稱99版),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對航意險統一產品,每份定價20元,保額20萬元,每人每次最多可買10份。從2002年始,航意險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註,這一方面是因為它與廣大白領階層聯繫密切,另一方面是因為廣大航空旅客對其定價合理性提出質疑。2003年,保監會啟動了航意險管理制度改革,改原來的統頒條款為行業指導性條款,鼓勵保險公司自主開發、銷售含有航空意外責任的航意險替代產品。其後,保監會與中國金融工作委員會合作,制定了新的指導性費率標準——《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並於2003年1月10日發佈(稱“03版”)。03版航意險定價標準為每份20元,保額40萬元,每人每次最多可購買5份。根據2007年1月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做好航空意外險產品銷售工作的通知》,從2007年12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不得以航空意外險行業指導性條款名義銷售航空意外險。[1]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2]
1.投保範圍
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2.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按合同份數計算,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保險三、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按合同份數計算,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可以分為三類:其一,在有效期內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即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身故保險金。其二,在有效期內殘疾,給付殘疾保險金,即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保險人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隻手或者同一隻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其三,在有效期間內,未造成身故或殘疾,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註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製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3.保險期間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保險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航空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2]
1.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2.保險金的申請
(1)身故保險金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由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①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②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③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④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⑤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⑥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⑦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2)殘疾保險金申請。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材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①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旅游交通保險法證;②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③由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④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⑤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醫療保險金申請。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①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②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③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④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保險金給付時限
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
4.保險金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