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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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是強制投保險種,保險費包含在旅客交納的車票價款中,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並以旅客所持的客運車票為憑證。保險責任期間自旅客剪票進站後開始,至其抵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終止,如需搭乘接送旅客的其他交通工具時,該運送期間也包括在保險期限內。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傷害住院治療,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若旅客遭受意外事澈故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的,除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六給付保險金。申請給付保險金,應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否則即二喪失此申請權利。[1]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2]
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有效期間為從旅客持票進站剪票後開始,到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為止,如果需要搭乘鐵路局免費接送旅客其他交通工具時,那麼搭乘該項交通工具期間也屬於保險有效期。旅客所乘的火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鐵路局指定的其他班車的,旅客在中途停留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從他(她)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是經站長簽字證明原票有效的,該旅客重新進站後,保險效力即恢復。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範圍[3]
1.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外來的、劇烈及明顯的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傷害需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為限。
2.如果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傷害,以至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健康機能的,除給付醫療津貼外,另有保險公司依照規定給付保險金。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1]
1.疾病、自殺、鬥毆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的。
2.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應予給法付)。
3.因無票爬車、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
4.有詐欺行為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的。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承擔[3]
1.在鐵路旅客運送責任期間發生旅客傷亡的,責任按照下列有關規定承擔:
(1)如果事故的發生應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責任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攜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2)如果事故亦屬《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時,鐵路運輸企業應支付保險金。旅客受到保險範圍的傷害時,保險人要支付醫療津貼和保險金。兩者的給付均不得超出保險金額的總額。
(3)旅客若一次旅行過程中遭受意外事故,而構成多項依保險條例應支付保險金的情況,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總額。
(4)對於保險金額和醫療津貼均達最高限度的情況,旅客或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部門要求任何的額外給付,它們兩者即為法定的給付最高責任。
旅客的保險金的總額,不論其乘坐的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或價格的大小,一律為每人兩萬元。
2.當旅客遭受意外事故有傷害,以致死亡、殘疾或喪失身體機能時,保險金的給付按下列標準給付:
1.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完全喪失身體機能永久不能繼續工作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5.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完全不能複原影響工作能力的,視其喪失機能的程度,酌情給予一部分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