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體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金融管理體制[1]
金融管理體制可以規範為從事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有價證券買賣等有關一切金融活動的機構設置、隸屬關係、許可權劃分、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的體系和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金融組織體系、貨幣管理制度、信貸管理制度、保險制度以及金融市場管理制度等。
作為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管理體制要與整個經濟體制相適應,保證整個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一種合理的金融管理體制能夠靈活地調節信用規模和信用結構,也能夠使信用規模和信用結構與國民經濟正常發展的需要保持大體的一致。
金融管理體制類型[2]
金融管理體制是各個國家對金融實施管理的制度。為保證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以及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以維護公眾利益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各國政府普遍都規定對金融業的經營和市場金融活動實行必要的監督與管理。一般由國家授權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管理組織進行。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管理體制有以下幾種不同類型。
(1)兩級多元的金融管理體制
兩級多元的金融管理體制是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的幾家金融管理組織共同進行監督管理。這種體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金融管理體制是由聯邦儲備體系、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各州銀行管理部門、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全國信用聯合社管理署、證券交易委員會等聯邦及州兩級金融管理組織,分別對金融業的有關業務和市場金融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美國的這些金融管理組織雖然有所分工和進行協作,但也出現了監督管理工作上的重疊、漏洞和矛盾。在這種體制下,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往往受到幾家組織的監督管理,而沒有一家是最後負責者;同時,一家管理組織往往監督管理幾家不同類型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有時也會出現管理上的疏忽。幾個聯邦級和50個州級金融管理機構各自根據不同的法律實行管理,兩級管理許可權又往往劃分不清,不斷地出現各種矛盾和爭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的效力。
實行這種金融管理體制的還有其他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的金融監督管理是由聯邦和省兩級,根據各項銀行法案也由幾個部門進行,但由於每個組織各自監督管理確定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互相間不存在著重覆現象。相比而言,好於美國。
(2)一級多元的金融管理體制
一級多元金融管理體制是由中央一級幾家金融管理組織共同進行監督管理。這種體制以法國為代表。法國的銀行管理體制是由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委員會、銀行規章委員會和法蘭西銀行等共同組成。國家信貸委員會是政府制定貸幣信用政策的咨詢機構,負責研究金融體系的業務活動,並有權對它們發佈監督管理的指示;批准金融機構的註冊和撤銷,審定金融機構間的合併;對註冊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制定規章。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的貨幣信用法規;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發佈業務經營規定;對違反銀行法規的進行制止或製裁;協同法蘭西銀行檢查和監督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銀行規章委員會根據政府的方針和法規制定信貸機構的一般性規定,包括資本和股份額、分支機構規模、經營原則和會計制度等。法蘭西銀行是法國的中央銀行,法蘭西銀行參與制定和貫徹執行國家的貨幣信用政策,對銀行的信貸直接進行監督管理。由於法蘭西銀行總裁是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規章委員會的副主席和銀行委員會主席,實際上,法蘭西銀行在所有金融管理組織中發揮著核心作用。財政部的政府監察員也負責監督各信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有關的規章條例。此外,法蘭西銀行協會和金融機構同業公會在監督銀行和金融機構上也發揮一定的作用。
德國和日本等國的金融管理體制也屬這種類型。德國主要是聯邦信貸監督局和聯邦銀行對銀行業和市場金融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聯邦銀行收集並評估各銀行送交的業務報告,聯邦信貸監督局按照這些業務報告的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監督管理。日本是以大藏省為主,日本銀行參與監督管理。大藏省根據日本銀行法,批准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建立,並對它們的業務活動、資產狀況、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日本銀行主要是通過“視窗指導”影響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對它們進行監督管理。近年來,日本銀行作為日本的中央銀行地位有所改善。
(3)單一金融管理體制
單一金融管理體制是由高度集中的單一金融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這種金融管理體制。
採取這種體制的西方國家以英國為代表。英國的英格蘭銀行作為典型的中央銀行負責對銀行業務和市場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這種監督管理是十分嚴格的。根據英國的銀行法案,一切吸收存款的銀行包括外國銀行在內都必須向英格蘭銀行註冊登記,經批准後才能開業。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銀行要向該行提交業務報告。英格蘭銀行有權檢查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產情況,並且測定它們的資本與負債比例、風險比例和抵禦匯率風險變化能力。雖然英國的財政部也有時插手金融管理,但基本上是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另外,英格蘭銀行是英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代表。該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改證券市場交易條例,批准和接納新會員,討論和處理證券交易中的重大問題。
其他國家象荷蘭、印度、埃及、巴西和菲律賓等國也都由中央銀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和市場金融活動。
(4)中國金融分業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l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對銀行、信托、保險和證券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對金融機構進人市場、業務狀況、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製程度、負責人任職資格進行全面監管,防止發生重大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奠定了中國金融分業管理的制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頒佈,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由於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及其他金融工具的特殊企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鑒於金融業的特殊作用和特殊性質,必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這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之一。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能可以加強對中國金融業的監管,保證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以保持金融機構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保持適當的清償能力,保護存款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穩健運行,維護金融體系的公平競爭,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從而有利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因此,該法在總則中即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併在第五章中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稽核、檢查、監督納入了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完善了監管的法律手段,大大提高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權威性,為今後強化金融監管、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創造了有利條件。
長期以來,關於金融制度採用分業管理還是全能銀行制度一直是有所爭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從而以法律形式確定了當前我國銀行與信托業、保險業及證券業分業管理的格局。
各國的銀行業與證券業不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都有其現實和歷史背景,並且其選擇分業還是合業的理論依據不同。焦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風險,二是效率。從風險角度看,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市場,銀行業與證券業如果混業經營,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劇烈動蕩或銀行操作失誤時,銀行的信用將受到嚴重威脅,銀行參與高風險的證券市場,使銀行破產風險增加,損害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利益。
也有人從多樣化可以分散風險的角度,認為銀行全面開展各種金融業務,可分散風險,穩定收益,使銀行和整個金融制度更加穩定。當然,如果有完善、嚴格的風險監管體系和控制手段,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的風險也會控制在可容忍範圍之內,如德國的銀行一直從事證券業務,但其完備的監管體系使銀行的安全性仍比較高。
從效率角度來看,金融市場中的專業化分工有利於提高效率,銀行業與證券業在各自的領域內發展,促進本行業業務的縱深開拓,以專業經營來提高效率。
從西方分業或融合的歷史經驗來看,分業經營的風險較少,分業管理也比較容易,易於控制,有利於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兩業融合的綜合效率較高,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比較困難,不易控制風險。從理論上講,分業管理是金融業發展初期的合理模式。
從中國國情出發,目前金融業正處於逐步成長髮展階段,尚缺乏兩業融合的條件,現階段必須採取分業管理。
第一,中國的巨集觀調控體系尚在建立之中。我國巨集觀調控體系雖然逐步向以經濟手段為主邁進,如公開市場業務的試運行等等,但仍不能擺脫行政手段的參與。現階段採取嚴格的分業經營和管理,可保證經濟的穩定,並且較易進行監管。
第二,金融市場有待完善。目前中國金融市場正處於發展之中,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體制和市場秩序並未完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雖已確定了兩業分離的原則,規定了商業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範圍,但是規範證券業行為的《證券法》、《證券交易法》還未出台,缺乏兩業融合的法律法規環境。
第三、中國的資本市場目前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市場的投機氣氛濃厚,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其波動幅度大,人為操縱成分多,消息市特征明顯,更需要專門的機構來實施嚴格的監管。
第四,中國現階段的金融體制和銀行制度處於完善之中。經濟高速增長的要求和資源投入的約束促使貨幣信用有潛在的膨脹傾向,大量資金有可能流向證券、房地產等高風險行業。通過有效的分業管理,可以合理地配置資金,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
進入90年代以來,中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不斷擴大,在促進競爭、改善服務、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的同時,增加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助長了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活動,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1993年與1994年,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渠道進入證券市場、信托機構和房地產業,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和安全性受到很大影響,損害了銀行的信譽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中國現階段實行金融分業管理,可以加強對銀行、保險、信托及證券業的風險控制和監督,保證中國金融機構規範、穩健地經營,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可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執行提供有利環境。
中國的金融管理體制[3]
金融管理體制是指金融機構的設立、法律地位、職責、管理許可權及彼此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制度。新中國金融管理體制從建立到目前共經歷了複合型中央銀行體制、混合式中央銀行體制和單一式中央銀行體制3種形態。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幾經變動和改革,已經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機制。
(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也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管理金融貨幣事務的國家機關。作為中央銀行,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是管理金融貨幣事務的國家機關,是中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前身是專業銀行。它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而設立的,以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的銀行。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各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
(2)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如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
(3)城鄉合作銀行,它們均是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
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有:根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定具體業務制度、辦法;按照國家政策和國家計劃,決定對企業的貸款;在規定的範圍內實行利率浮動;負責本系統的資金調度;實行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按國家規定對開戶單位實行工資資金監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按照規定擁有和支配利潤留成資金;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活動。
各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分別經營本、外幣的存款、貸款、結算及個人儲蓄存款等業務,併在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
(三)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從專業銀行中分離出來,由國家直接管理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銀行。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銀行主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3大政策性銀行。
(四)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和金融活動的經濟實體,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鄉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典當行等。
其他金融機構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權力,進行業務活動,履行對國家和社會的職責,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