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抵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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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抵押風險概述[1]
銀行業貸款是一項傳統的業務,也是銀行業取得盈利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是,銀行貸款面臨著諸多風險因素的影響,如國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道德風險等。借貸人的各種風險表露反饋到銀行業的經營上,導致銀行業貸款的壞賬損失,銀行業為防範貸款風險,按照法律規定,對貸款資產採取有效的抵押擔保,約束借款人行為。然而,在貸款出現問題時常常出現無法收回抵押價值,或在清償時出現抵押品不足值現象。
貸款抵押風險的生成原因[1]
貸款抵押風險的產生,究其原因如下:
(一) 經營理念定位不當
銀行業在經營中,其管理層普遍存在著經營意識上的偏差,比如,銀行業對於貸款業務操作通行做法是實行百分百的抵押擔保。這種經營思想把抵押擔保看作是保障貸款安全的一付靈丹妙藥,好像一抵萬事了。
其實,從銀行業與國民經濟運行的關係來看,銀行業務質量的優劣受制於國民經濟運行質量的好壞,國民經濟運行質量高,金融風險發生的機率就小,銀行業貸款本息的收回就有保障。否則,收益就低,風險增大。因此,銀行業經營的理念不應該把重心放在抵押擔保本身,而應該對借款人的業績認真審核把握,尤其是對借款人經營過程中的現金流量的分析極為重要,因為現金流量是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的第一資金來源,抵押擔保只能作為信貸資金運作安全的一種補充手段。
(二) 操作不規範
銀行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本是為金融資產運作安全附加的一道保險閥。要想使這一保險閥具有安全性,在接受抵押擔保時就應該以完備的法律手續為前提,以科學規範的操作程式為主體加以實施,但是,在我國金融業貸款抵押操作中,往往存在著抵押手續不健全,抵押合同條款不周延,抵押品價值不足值的現象。其原因如下:
第一,銀行業缺乏資產評估的專業人才,只能被動接受社會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的評估結果,造成操作上的被動。
第二,操作人員不懂相關法律的規定,盲目認可抵押價值,導致訴訟清償時,部分價值被法律規定的優先清償權人占有,剩餘財產價值不足以抵償銀行貸款本息。
第三,貸款時不按程式操作,導致抵押合同內容不嚴謹,不周延,造成操作上的風險隱患。
(三) 抵押財產的時間價值風險
根據現行操作規定,銀行接受抵押財產時的價值認定是以擔保標的物的現值為依據的,在現值認定基礎上,銀行提供貸款的額度應為抵押財產認定價值的50% - 70%。儘管貸款額度與抵押財產認定價值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價差,但是,用現實標的物價值來保障未來銀行貸款本息安全的做法本身就隱含著極大的風險性,主要表現如下:
1. 財產現值隨著擔保期限的延伸、折舊值的提取等因素影響,可能帶來不等值的情況發生
我們知道,財產折舊由兩個部分構成: 一是有形折舊。財產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一方對財產價值的折舊隨著生產周期的完成而實現。財產現值從有形折舊中自然而然地流失一部分(尤其是中長期貸款的抵押物價值) ,造成授押方價值的損失,到時無法保障貸款本息安全回歸。二是無形折舊的價值縮水。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科學技術轉化為勞動生產力的速度驚人,今天的財產價值極有可能被明天的生產力發展所淹沒,到銀行清償抵押品時,其抵押物已成為一堆廢銅爛鐵,根本無擔保價值可言。所以,銀行利用現實的價值來保證未來貸款本息的安全難以奏效。
2. 利率變動的不可測性也對抵押財產價值形成影響,造成抵押財產價值的不足值
我國目前執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利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剛性約束,貸款收益率實際上是在貸款時就已確定下來。但是,銀行業作為貨幣資金的經營者,不可能永遠保持利率的固定化。利率受國民經濟變動與中央銀行巨集觀調控目標的影響不斷發生變化。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利率政策,用現實的抵押品價值來保障未來銀行貸款本息安全的做法,如果貸款期間發生嚴重的通貨緊縮或通貨膨脹,就難以避免財產抵押價值或利率收益的損失。
(四) 法定優先清償權風險
按照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貸款抵押標的物權在出售變賣過程中,所得款項應依據法定優先權進行清償。具體表現在: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規定: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優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第二,按照有關規定,以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貸款抵押的,在抵押財產處置中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第三,職工安置費優先清償權。為了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保障安定團結的局面,國務院相關規定要求,對於納入國家兼併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其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必須優先用於支付職工安置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被髮包人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人及其他債權受償。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等。
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銀行來說,所設置的抵押權如與上述法律規定相衝撞,銀行的清償權就會後置,等到優先清償權人清償完畢後,銀行才能夠對剩餘價值進行清償,置銀行業債權保護於不利地位,風險損失概率增大。
銀行貸款抵押所實現的債權擔保,處於法律規定上的優先清償權之後行使,造成抵押財產價值的縮水或空殼,貸款風險難以防範。
貸款抵押風險的種類[2]
貸款抵押風險涉及到抵押合同、登記公正和抵押證件,也涉及抵押品質量、保管、處置等各個環節,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①抵押合同的風險。貸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後者的有效性取決於前者的有效性。因為抵押權是一種從屬權利,它的發生是以一定債權關係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基礎的。在貸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條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條件並不具備,或者貸款超出了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甚至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貸款合同的無效也使得抵押合同無效,從而產生了銀行貸款風險。
②登記公證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產或權利進行抵押時,當事人雙方不但要簽訂抵押合同,而且還要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很可能出現具有抵押物和簽署抵押合同,但卻未辦理抵押登記,甚至辦理虛假登記的情況。某些特定的貸款合同及其相應的抵押合同還須進行公證。
③抵押證件的風險。在貸款抵押中,還可能出現多頭抵押、重覆抵押或者抵押證件不齊的風險。在不動產抵押中,抵押財產一般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權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證件,比如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等,抵押財產就可能出現失控,造成同一抵押物進行多頭抵押或重覆抵押的情況。在動產抵押中,比如汽車等,除了進行抵押登記外,還可能存在抵押物相關證件不齊的風險,從而造成抵押物處置的困難。比如,進行汽車抵押貸款時,就涉及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④抵押物產權風險。在貸款抵押中,產權糾紛也是最常見的抵押風險之一。比如,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可能未經過另一個共有人的同意而進行全額抵押;以第三方的財產進行抵押時,未經過所有權人同意並辦理法律手續而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關係無效,還構成侵權行為;以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抵押時,須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則也容易出現法律糾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必須有主管的國資委、職代會、董事會等部門的同意抵押的法律授權書。
⑤抵押物價值風險。抵押物價值風險是指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貸款金額而產生的信貸風險,主要包括三點。一是借款人與資產評估公司串通造成抵押物價值虛高;二是抵押物價值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出現的風險,或抵押人採取各種手段人為抬高抵押物市場價格而出現的風險;三是利用有關漏洞,甚至買通政府部門弄虛作假,蓄意騙取銀行貸款。
⑥抵押物處置風險。如果出現借款人違約,銀行在處置抵押物受償時,會受到稅收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職工安置費優先權、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留置優先權等對抵押品價值的影響,還會由於政府、法院、拍賣行、評估公司、借款人、競拍者(受讓人)等各方潛在的利益糾紛關係,或是出於提高市場認可度增加成交概率等方面考慮,評估機構可能主觀低估抵押品價值,影響銀行收回債權金額。
貸款抵押風險的防範[2]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係、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範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係,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鬚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鬚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等。此外,尤其需要註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註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繫、瞭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註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覆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係,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