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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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风险概述[1]
银行业贷款是一项传统的业务,也是银行业取得盈利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是,银行贷款面临着诸多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国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等。借贷人的各种风险表露反馈到银行业的经营上,导致银行业贷款的坏账损失,银行业为防范贷款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对贷款资产采取有效的抵押担保,约束借款人行为。然而,在贷款出现问题时常常出现无法收回抵押价值,或在清偿时出现抵押品不足值现象。
贷款抵押风险的生成原因[1]
贷款抵押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如下:
(一) 经营理念定位不当
银行业在经营中,其管理层普遍存在着经营意识上的偏差,比如,银行业对于贷款业务操作通行做法是实行百分百的抵押担保。这种经营思想把抵押担保看作是保障贷款安全的一付灵丹妙药,好像一抵万事了。
其实,从银行业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关系来看,银行业务质量的优劣受制于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好坏,国民经济运行质量高,金融风险发生的机率就小,银行业贷款本息的收回就有保障。否则,收益就低,风险增大。因此,银行业经营的理念不应该把重心放在抵押担保本身,而应该对借款人的业绩认真审核把握,尤其是对借款人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量的分析极为重要,因为现金流量是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第一资金来源,抵押担保只能作为信贷资金运作安全的一种补充手段。
(二) 操作不规范
银行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本是为金融资产运作安全附加的一道保险阀。要想使这一保险阀具有安全性,在接受抵押担保时就应该以完备的法律手续为前提,以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为主体加以实施,但是,在我国金融业贷款抵押操作中,往往存在着抵押手续不健全,抵押合同条款不周延,抵押品价值不足值的现象。其原因如下:
第一,银行业缺乏资产评估的专业人才,只能被动接受社会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的评估结果,造成操作上的被动。
第二,操作人员不懂相关法律的规定,盲目认可抵押价值,导致诉讼清偿时,部分价值被法律规定的优先清偿权人占有,剩余财产价值不足以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贷款时不按程序操作,导致抵押合同内容不严谨,不周延,造成操作上的风险隐患。
(三) 抵押财产的时间价值风险
根据现行操作规定,银行接受抵押财产时的价值认定是以担保标的物的现值为依据的,在现值认定基础上,银行提供贷款的额度应为抵押财产认定价值的50% - 70%。尽管贷款额度与抵押财产认定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差,但是,用现实标的物价值来保障未来银行贷款本息安全的做法本身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如下:
1. 财产现值随着担保期限的延伸、折旧值的提取等因素影响,可能带来不等值的情况发生
我们知道,财产折旧由两个部分构成: 一是有形折旧。财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一方对财产价值的折旧随着生产周期的完成而实现。财产现值从有形折旧中自然而然地流失一部分(尤其是中长期贷款的抵押物价值) ,造成授押方价值的损失,到时无法保障贷款本息安全回归。二是无形折旧的价值缩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转化为劳动生产力的速度惊人,今天的财产价值极有可能被明天的生产力发展所淹没,到银行清偿抵押品时,其抵押物已成为一堆废铜烂铁,根本无担保价值可言。所以,银行利用现实的价值来保证未来贷款本息的安全难以奏效。
2. 利率变动的不可测性也对抵押财产价值形成影响,造成抵押财产价值的不足值
我国目前执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利率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刚性约束,贷款收益率实际上是在贷款时就已确定下来。但是,银行业作为货币资金的经营者,不可能永远保持利率的固定化。利率受国民经济变动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影响不断发生变化。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利率政策,用现实的抵押品价值来保障未来银行贷款本息安全的做法,如果贷款期间发生严重的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就难以避免财产抵押价值或利率收益的损失。
(四) 法定优先清偿权风险
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押标的物权在出售变卖过程中,所得款项应依据法定优先权进行清偿。具体表现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优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二,按照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的,在抵押财产处置中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第三,职工安置费优先清偿权。为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定团结的局面,国务院相关规定要求,对于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受偿。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等。
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所设置的抵押权如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冲撞,银行的清偿权就会后置,等到优先清偿权人清偿完毕后,银行才能够对剩余价值进行清偿,置银行业债权保护于不利地位,风险损失概率增大。
银行贷款抵押所实现的债权担保,处于法律规定上的优先清偿权之后行使,造成抵押财产价值的缩水或空壳,贷款风险难以防范。
贷款抵押风险的种类[2]
贷款抵押风险涉及到抵押合同、登记公正和抵押证件,也涉及抵押品质量、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抵押合同的风险。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后者的有效性取决于前者的有效性。因为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它的发生是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基础的。在贷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条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条件并不具备,或者贷款超出了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也使得抵押合同无效,从而产生了银行贷款风险。
②登记公证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时,当事人双方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具有抵押物和签署抵押合同,但却未办理抵押登记,甚至办理虚假登记的情况。某些特定的贷款合同及其相应的抵押合同还须进行公证。
③抵押证件的风险。在贷款抵押中,还可能出现多头抵押、重复抵押或者抵押证件不齐的风险。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财产一般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权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证件,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抵押财产就可能出现失控,造成同一抵押物进行多头抵押或重复抵押的情况。在动产抵押中,比如汽车等,除了进行抵押登记外,还可能存在抵押物相关证件不齐的风险,从而造成抵押物处置的困难。比如,进行汽车抵押贷款时,就涉及营运牌照、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多项手续。
④抵押物产权风险。在贷款抵押中,产权纠纷也是最常见的抵押风险之一。比如,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可能未经过另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全额抵押;以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抵押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法律手续而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还构成侵权行为;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时,须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则也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必须有主管的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等部门的同意抵押的法律授权书。
⑤抵押物价值风险。抵押物价值风险是指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贷款金额而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借款人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造成抵押物价值虚高;二是抵押物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的风险,或抵押人采取各种手段人为抬高抵押物市场价格而出现的风险;三是利用有关漏洞,甚至买通政府部门弄虚作假,蓄意骗取银行贷款。
⑥抵押物处置风险。如果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在处置抵押物受偿时,会受到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还会由于政府、法院、拍卖行、评估公司、借款人、竞拍者(受让人)等各方潜在的利益纠纷关系,或是出于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加成交概率等方面考虑,评估机构可能主观低估抵押品价值,影响银行收回债权金额。
贷款抵押风险的防范[2]
根据贷款抵押风险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防范。
①严格审查。对抵押物、产权关系、抵押合同和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查是防范贷款抵押风险的根本措施。
对于抵押物本身,信贷人员要审查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权利凭证所对应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真实性;其次,信贷人员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可,是否属于银行许可的抵押物范围。
对于抵押物的产权关系,若为共有财产(比如房屋)的必须要有其余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有其余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若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抵押物,必须具有主管国资委和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授权证明文件。
对于抵押物的各类证件,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要求相关证件齐备。这项要求必须根据具体的抵押物而定,比如进口汽车抵押贷款,就需要营运牌照、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多项手续。
对于抵押合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贷款合同的相关条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条款以及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须覆盖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记备案。根据《担保法》,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特别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此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③做好价值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是防范抵押贷款风险最常见的手段。为此,银行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单位还必须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并且着力开展这方面的人员培训工作。其次,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的联系、了解和评估,防止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外包出现弄虚作假的风险。再次,对于出具抵押物产权凭证的政府部门也不能完全忽视,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买通政府部门关键人员而出具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可能性。
④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银行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银行要及时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权利。在处置抵押物时,要努力协调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充分考虑处置成本、税费、贷款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等,并防止抵押物被贱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