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限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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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限制競爭行為(Vertical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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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縱向限制競爭行為[1]
所謂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又稱垂直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環節或層次而有交易關係的企業,如製造商與銷售商、批發商與零售商,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類型[1]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縱向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有:
(1)維持轉售價格,是指製造商(供應商)確定銷售商向客戶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
(2)搭售,是指銷售商在購買方購買其所需要的商品時,要求其以購買其他其不需要的商品為條件,或者在銷售一種商品時捆綁銷售其他商品。
(3)獨家銷售協議,又稱為排他性交易協議,通常包括一個或者一系列協議,其中約定供應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區內向銷售商獨家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同意只從供應商處購買用於轉售的一類商品,或者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上述約束。
(4)選擇性交易,又稱為選擇性銷售,是指製造商根據特定的資格標準選擇銷售商的一種銷售制度。
(5)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知識產權,不得被視為是限制競爭。
但是,如果協議對權利取得人或被許可人強加的限制在內容上超出保護權的範圍,或者被保護的權利超出了保護期限,該限制則是非法的。
縱向限制的四種主要形式[2]
- 1.轉售價格維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
RPM是企業經常採用的一種涉及渠道的價格政策,是縱向限制的一種最為常見的形式。其基本涵義就是指廠商對經銷商的最終銷售價格作出不得高於廠商出廠價的規定。設廠商的出廠價為P1,零售價為P2,則RPM價格為P1=P2。這時,零售商的利潤為0,渠道的總利潤為廠商的利潤。RPM的形式有幾種,上述的是基本形式。還可以表現為P2<P1(小於等於),其實,P2>P1也可以看成為一種轉售價格維持RPM,但是,它的效果與前兩種形式相比就大不相同了。正常情況下P2>P1是一個通例,但是如果以RPM的形式出現,就明顯具有廠商和經銷商合謀的特征,這一直是反壟斷法(美國)和競爭法(歐洲)嚴厲打擊的對象。但是從研究的角度來看,這些措施都是對價格加以限制,所以學者們習慣的把廠商規定的最高和最低限價都歸人RPM中來。
為使轉售價格維持在廠商規定的水平,企業通常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三種主要方式:第一,採用授權特許經營的方式,收取特許費;第二是直接採取合同方式規定轉售價格,對違規者進行處罰;第三是採取數量限制的方式,通過規定每個時段(通常是月或者季度)的最低銷售量方式,迫使經銷商把價格壓低到企業規定的水平。這三種措施雖然形式不同,但是在正確估算市場銷量的基礎上是等價的。
- 2.區域市場圈定(Exclusive Territories,ET)。
也稱為區域市場限制(Territorial Restrictions)。所謂區域市場圈定是製造廠商對經銷商的銷售區域進行劃分,嚴禁區域內的經銷商跨區域進行銷售。區域市場圈定是和對經銷商的選擇緊密的聯繫在一起的。區域市場限制又可以分為絕對限制和補償限制兩種:
(1)絕對限制,即嚴格限制經銷商的銷售區域,禁止越區銷售。這種政策通常是與廠商給予經銷商以區域內獨家經銷權為代價的。但是,廠商又反過來會要求經銷商不得代理任何競爭產品,並且承諾一定的銷售量。
(2)補償限制,即在發生越界銷售時,銷售所得利潤要交給銷售發生區域的經銷商,作為補償。在我國,這種補償往往被看作是對越界銷售的一種懲罰。
- 3.獨家代理(Exclusive dealing)。
在廠商指定的銷售區域內只選擇一家經銷商,由它獨家代理廠商的產品,而通常經銷商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得代理或經營其他相關的競爭性產品。
搭售是指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的銷售中要求對方在購買產品時同時購買關聯或者非關聯產品。這是縱向限制中一個獨特的問題,文獻中對其通常做出單獨處理。
縱向限制競爭的特征[1]
首先,行為當事人處於不同的經營層次,如製造商、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協議,這種不同的經營層次通常稱為上游和下游關係。
其次,縱向限制競爭行為通常採用協議或合同的形式,有時也會協調一致的行動。
第三,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直接目的是便利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較為複雜,不像卡特爾那樣明顯弊大於利。
縱向限制與橫向限制競爭最大的區別在於,縱向限制競爭一般是非競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因此首先應該肯定其對於市場交易和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
第一,有利於企業進入市場,尤其是推動企業進入外國市場。一個國家的商品或者服務要進入另一個國家,生產商一般得花費比進入國內市場更大的投資。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則可以為企業進入外國市場提供一定的保障
第二,可以減少搭便車。生產商在一定地域內給個別銷售商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使該企業努力推銷這種商品,儘量減少商品的運輸成本和交易成本,對生產商、銷售商和消費者都有利。
第三,有利於穩定價格。有些縱向限製表現為生產商限制銷售商的轉售價格,這種縱向的價格約束有利於遏制價格的抬高或暴漲。
第四,有助於改善售後服務。生產商在供貨時要求銷售商在銷售產品後承擔對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換等責任,要求電器銷售商提供安裝和調試服務或者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服務,等等。這種縱向限制有利於擴大銷售和生產,有利於消費者,從而對市場競爭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正因如此,一直以來縱向限制競爭受到較為普遍的肯定,而被限制得較少。
但是,縱向限制競爭在實踐中對市場競爭的消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
其一,縱向限制競爭限制了品牌內部的競爭。品牌內部的競爭是同一品牌的不同分銷商或者零售商之間的競爭。以在特定地區只委托一個銷售商的獨家銷售為例,其對品牌內部的限製程度取決於其協議限制的嚴格程度。如果在特定地區只允許一個銷售商銷售,那麼實際上就消除了競爭;如果允許其他地區的銷售商進行銷售,其限制的程度就越弱。限製品牌內部競爭的目的是維持較高的市場價格,因為銷售商越多或者銷售量越大,降價的可能性越大。
其二,封鎖市場。如選擇性銷售制度間接地限制了貿易的自由流動,而獨家銷售協議直接地限制了貿易自由流動。銷售商通過與生產商訂立獨家銷售協議就取得了銷售這種產品的壟斷權,限制了這種商品的競爭,甚至完全排除競爭,從而使銷售商封鎖了相關產品的市場,其他同類產品的競爭者無法進入該市場。
其三,推動價格卡特爾。如果一個生產商限制其銷售商的最低轉售價格,這種縱向約束會推動商品的高價。因為在存在價格約束的情況下,同一商品的銷售商就不能開展價格競爭,實際上是在銷售商之間建立起一個價格卡特爾。在市場沒有替代品的情況下,這個價格就是一種壟斷高價。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一般出現在壟斷性的市場上,目的是維護生產商和銷售商的高額壟斷利潤。因此,維護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對市場競爭有著嚴重的不利後果。此外,縱向價格約束因為可以固定銷售商的價格,這種協議也有助於不同品牌的生產商在價格方面進行協調。在存在縱向價格約束的情況下,生產商之間的價格卡特爾會更持久和更穩定。總之,縱向價格限制對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損害較大,不利於促進某個產品市場上的自由競爭,也不利於維護自由競爭的秩序,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禁止經營者從事這種行為。
上述縱向限制競爭的弊端,充分說明瞭對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應進行適當的規制,目前歐美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競爭法對縱向限制競爭行為都進行了限制性規定。我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市場本身的競爭性比較弱,目前各類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大量出現且發展較快。首先是縱向價格限制行為在我國市場交易中非常突出,許多生產商尤其是電器行業都規定零售商的銷售最低價格,甚至執行所謂的統一零售價,否則停止向銷售商供貨。在縱向非價格限制方面,也存在各種表現形態,如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公用企業及行政機關限定交易行為、特許專營、獨家銷售、獨家代理、專賣店、地區銷售限制、買斷經營,等等,不一而足。縱向價格限制行為直接損害了銷售商的經營自主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競爭,也損及消費者的利益。縱向非價格限制行為實際上也對相關市場的自由競爭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我國競爭法規制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縱向限制的經濟學分析[2]
- (一)對縱向限制的研究
對縱向限制的研究是一個跨學科的研究,主要是在經濟學(尤其是產業經濟學)、營銷和法學領域內展開的,涉及的問題和縱向合併有相似性,但是,問題的範圍和涵義也有特殊性。縱向限制措施的採用在我國目前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是,研究則主要集中在操作上,基本上是在營銷的實際工作者之間展開的,理論上的研究不多。
產業經濟學的研究更多是從社會目標出發,分析縱向限制措施和社會福利之間的關係,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論基礎。而營銷學者的研究則更多是從企業市場操作的角度提供依據。近年來經濟學範式在營銷研究中的複蘇,使營銷研究在很大程度上為經濟理論的驗證提供了依據。法學研究本來是為公共政策服務的。近年來芝加哥學派的影響持續不斷,使經濟學和法學結合愈加緊密。成為顯學。‘對縱向限制措施的性質認識,管理學者和經濟學家們長期處於困惑當中。例如對轉售價格維持的討論曾是20世紀30—40年代美國營銷學教科書的一個重點,但是,所持觀點分歧甚大。 第一個對這個問題加以系統研究是Spengler。1950年Spengler在其論文中提出了上游企業之間的雙重加價過程的原理。1960年L.G.Telser提出了ET等是避免搭便車現象的方法。。這些早期開創性研究對理解縱向市場限製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八十年代對縱向限制的研究形成了一個高潮。對縱向限制的理解在一系列學者的努力下日益深入。其中Mathewson和Winter在1983年和1984年連續發表論文,對RPM解決雙重加價的作用,ET和RPM解決搭便車問題做了清楚的闡釋。 而同時期Rey and Tirole也連續發表論文,從委托一代理理論的角度對縱向限制措施給予解釋。。作者認為儘管在早期文獻指出了ET和RPM的相互替代性。 但是,如果在控制不確定性方面,兩個措施的性質和作用是不同的。在信息分散的情況下,ET的作用遠好於RPM,而在需求不確定的情況下,RPM則效果更好。這為對兩種方式的選擇提供了參照。
九十年代以後,對縱向限制的研究熱度不減,成為多學科,多角度的討論,經濟學的研究也從新古典範式擴展到新制度範式和博弈論等,加上法學和營銷學者的努力,對一系列問題的認識愈加清楚。
- (二)採取縱向限制的理由一外部性的存在
學者們對縱向限制的研究是建立在如下一些假設的基礎上的,首先,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即廠商和經銷商)之間形成一個縱向結構,這個結構存在著一體化的最優選擇;第二,這個最優選擇往往和縱向結構中個別成員的利益是衝突的;第三,廠商的選擇代表著縱向結構的最優選擇。經濟學家們認為,廠商之所以採取縱向限制措施的基本理由是渠道結構中存在外部性問題。由於在廠商和經銷商的結構運作上存在著雙重加價問題,存在著搭便車問題,存在著內部競爭問題,所以,廠商往往採取縱向限制措施來進行修正。上述這些問題,經濟學家們統統歸納在外部性的範疇內。
1.縱向外部性(Vertical—externality)。經銷商加價導致總需求收縮,在雙方結算價一定的情況下,廠商的總利潤下降。 對廠商和縱向結構帶來的損失,和社會福利的損失是相等的。這種情況是廠商和經銷商利益之間的衝突,因為廠商和經銷商處於縱向結構的上下游,所以這種外部性被稱為縱向外部性。
2.橫向外部性(Horizontal—externality)。是指縱向結構中平行成員之間的衝突所帶來的損失。這種外部性和被普遍稱為搭便車現象緊密聯繫。這個問題的解釋比較複雜,除了1960年TELSER的案例外,1984年McCaferty對某些不需要售前服務的行業的觀察提供了另外的例證,從而導致了新的解釋出現。1997年Raymond deneckere等人通過對電子游戲行業的觀察,認為,RPM還有抑制過渡競爭的作用。這是這個理論的最新發展。
3.服務外部性(Service—externality)。服務的外部性是橫向外部性的一種特殊形式。1960年TELSER在其論文中首次對廠商採取的最低限價和區域市場圈定的作用做出合理的解釋。他認為,在需要售前服務的市場內,進行投入的經銷商由於成本高於其他不進行售前服務投入的經銷商,所以就會出現消費者在有售前服務的經銷商那裡享受服務,而在不進行售前服務投入的經銷商那裡購買的情況,這就是所謂搭便車現象。被稱為服務的外部性。
- (三)外部性的剋服
一對縱向限制措施的理解按照經濟學家的理解,縱向市場限制的使用是和剋服上述的外部性聯繫在一起的。
1.RPM一轉售價格維持轉售價格維持包括幾種形式,如最低限價,最高限價等等,其實現的方式也各有不同,通過數量限制和合同是我國最常見的方式。不同的轉售價格維持形式,其作用也不一樣。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去理解:
(1)最高限價。Spengler在1950年發表的經典論文中首次研究了縱向市場限制,對最高限價的解釋是一個重要成果。根據他的研究,廠商和經銷商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在一個廠商和經銷商都是壟斷者的市場上,經銷商可以通過提高價格來達到其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而作為一個壟斷者,對應最大化利潤的銷售量小於社會最優水平,這直接帶來了廠商的利潤減少。並且導致消費者福利的凈損失。這個問題的產生是因為兩個階段的加價過程。這個過程被稱為雙重邊際化。為了剋服這個問題,廠商可以採用最高限價的方式迫使經銷商把價格壓低到縱向結構最優化的水平,而這個價格水平所對應的銷量也是社會最優的。
(2)最低限價。廠商為什麼採用最低限價?傳統上都認為是謀取高利,但是經濟學告訴我們,價格是和銷量成反比的,因此,提高價格降低銷量,可能的結果是利潤的下降。這是不合情理的。1960年L.G.Telser 發展了一個經典的解釋。他認為,廠商之所以採用最低限價的政策主要是為了在需要售前服務時,避免跨地區的銷售的損害(搭便車,free—rider),保護授權經銷商的邊際利潤。在沒有最低限價的保護而又需要售前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就會到授權經銷商那裡享受服務,而去非授權經銷商那裡購買低價產品。這使區域經銷商不斷減少售前服務直至取消,最後導致市場萎縮,影響廠商的利益。為了剋服這個問題,廠商會對經銷商的銷售價格進行最低限制,為售前服務留出足夠的費用。當這個作用不足時,就會繼續採取區域市場圈定的方法。
(3)其他限價方式。主要是區間限價。即把價格限制在一定的區間內,允許經銷商在這個區間內調整價格。實際上,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對RPM作用的一般性理解上。
1984年,Howard P.Marvel和Stephen MeCafeay 在其一項研究中發現,Telser所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解釋所有現象,他們觀察百貨和藥店也廣泛存在RPM,而這些行業卻不需要複雜的售前服務。他們提出的新的解釋是從零售商的職能出發:零售商是消費者的代理人,他們的商品組合是根據他們對消費者需求偏好的推斷作出決策的。任何一個商家都有自己的質量標準,他們不會銷售低於他們特定的質量標準的產品。因而,作者認為,RPM在這裡就變成了一種對商家的名聲所代表的質量和風格的“購買”了。RPM更適合有特色和質量特點的新產品。他們通過對數據的分析,認為RPM對零售商的規模確有影響,並且經過案例分析認為,他們的解釋模式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他們在結論中指出:在區域保護政策的效果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時,RPM就會被採用。更成熟,信息掌握的更多的消費者是RPM的對立面。
1997年,Raymond deneckere等人在其一項研究中,對RPM作用提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他們認為RPM可以有效的抑制過度競爭(被他們稱為毀滅性競爭一Destructive Competition)。為了使他們的解釋合理化,他們首先在觀察的基礎上提出了過度競爭的概念:這些競爭不僅是競爭各方受害,而且會損害上下游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他們在對電子游戲行業的觀察中發現了這種現象的存在,並且發現,在這個領域內廠商的RPM可以有效的控制經銷商的無序競爭的發展。最終使縱向結構利潤和消費者剩餘均有增加。這個解釋是從巨集觀角度提出的關於RPM作用的重要觀點。這個觀點被F1.ath等人接受並得到了發展。
2.ET一區域市場圈定
區域市場圈定是和轉售價格維持相互補充相互替代的重要手段。對剋服渠道中的橫向外部性有重要作用:(1)區域限制政策的實質是為了提高產品在市場上的品牌間競爭力(Interbrand Competition)而採取措施有意限製品牌內(Intrabrand)的競爭。(2)區域限制的一個重要理由是避免橫向外部性。所謂橫向外部性是指一個需要經銷商服務的領域,因為經銷商不提供這種服務,而通過降低售價吸引消費者的方式,導致提供服務的經銷商的損失。這種橫向外部性的發展結果就使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不足。這是企業採取市場區域限制的一個重要理由。
3.獨家代理
毫無疑問,獨家代理是和區域市場圈定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謂獨家代理的前提就是區域市場劃分,在市場劃分的基礎上,對獨家經銷商授權在指定區域內實行專營。很多案例研究已經揭示了產品特性和市場的渠道組織之間的複雜關係。某些銷量不大,但是特性突出,技術或服務複雜的產品,往往會出現經銷商數量和產品銷量在一定的區間內成反比的現象,這個趨勢的極限就是區域獨家代理的形式。從理論上看,這個做法符合Howard P.Marvel和Stephen McCaferty等人揭示的獨家代理對於商標名望保護的原理。對此經濟學家多有研究,儘管許多領域仍待開拓,但是目前的成果已經成了系列。
4.搭售
搭售通常是被認為是違法的。不過學者們最近的研究更傾向於對具體案例按照合理性法則加以個案分析 因為一個搭售行為可以是反競爭的,但是其效果卻是有利於消費者的。所以,應該具體分析每一個案例的正反兩方面的效果。 這方面的案例由於微軟公司瀏覽器搭售事件而變成了學術界一個熱點問題。
- (四)縱向限制效果
主要是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對縱向限制措施的效果加以判斷,而這種判斷是和福利效果的分析密不可分的。但是,關於動機效果的研究中充滿了對立和矛盾,說明瞭問題的複雜性:這是無法直接判斷的,一定要經過對每一個案例的具體分析。事實上,學者們對縱向限制措施的效果認識也是不一致的。總的講,縱向限制措施的效果可以分為三類:
1.積極效果。例如縱向價格限制對於解決雙重加價問題就有經濟效果。而為瞭解決搭便車問題採取區域市場圈定的方法,也為消費者帶來明顯的利益。實際上,在運作中會發現,採取縱向限制措施雖然在某些領域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競爭,但是卻加大了各個不同品牌間的競爭。
2.消極效果。縱向限制措施的發展有可能導致市場的價格聯盟等反競爭的機制出現。例如在區域獨家代理的情況下,經銷商做為壟斷者,有可能採取提高價格的方式銷售,這顯然是損壞消費者利益的。另外,縱向限制常常導致市場進入的障礙。例如區域市場圈定就會導致在這個市場內的進入障礙。而在獨家代理情況下,經銷商不能經營其他廠商的產品也會導致其他廠商的進入困難,因為,畢竟在一個區域內合格的經銷商數量是有限的。有的著作中對這些內容做了系統歸納,認為縱向限制措施存在著如下的問題:首先是限制和排除競爭;其次構築進入市場障礙,另外就是減少品牌間和品牌內的競爭。
3.矛盾的效果。某些縱向限制措施的效果是矛盾的,這種矛盾的涵義是複雜的。例如,在不同彈性的情況下,價格的制定是應該有所不同的。假設區域問的價格需求彈性不同,價格不同。但是,這會導致區域間的經銷商的串貨.(灰色市場問題)。這就會使企業採取區域市場圈定的措施,以限制經銷商之間的競爭。這種重疊的縱向市場限制其效果就是矛盾的。有的學者提出總的判斷準則:縱向限制措施如果沒有伴隨著主導的市場力量,總體上就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其節約交易成本的效果遠大於對競爭的限制。但是如果伴隨著對市場的主導力量,則適用合理性原則來加以判定。
- (五)關於縱向限制的經濟學理論
縱向限制的研究是反壟斷經濟學的一個不可分離的構成部分。談縱向限制的研究實際上就是回顧反壟斷經濟學的研究。在二十世紀的美國學術史上,對反壟斷經濟學產生重大影響的主要是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和新制度學派。近年來博弈論的範式引入反壟斷的研究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1.哈佛學派(Harvard Schoo1)
哈佛學派是最早對反壟斷經濟學產生廣泛影響的學派。這個學派的理論是建立在產業經學的結構一行為一表現(SCP)的範式基礎上的。建立這一範式的張伯倫和羅賓遜夫人的基本看法是:集中化的產業結構導致反競爭的行為,並最終影響整體經濟的表現。 哈佛學派的代表人物是Joe bain和Edward Mason。按照Edward Mason的理解,企業定價行為和行業結構密切相關,行業的集中度,進入障礙的高低以及產品差別化水平等因素對企業競爭行為起決定性作用。按照Edward Mason的理論範式認為,市場集中度越高,主導企業的產品價格越高,利潤越高,效率越低。而且廣泛的跨行業的經驗研究也支持這一看法。六十年代以前,美國的反壟斷實踐受到了哈佛學派的巨大影響。那個階段的美國反壟斷實踐中,對幾乎所有的兼併和非標準合同都採取反對的態度。合併過程中只要證明是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就被認為是妨礙競爭而被打擊。縱向限制中廣泛採用的非標準合同,也因為妨礙競爭被宣佈為非法。應該說,至今新古典的平衡模式仍是不可替代的經濟學的基礎。
2.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1)
芝加哥學派是在七十年代以後在學術界和法律界取得主導地位的經濟學和法學學派。芝加哥學派的理論是建立在新古典經濟學的價格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在縱向限制方面和反壟斷方面研究的代表人物是G.J.Stigler,Richard Posner和William M.Landes。芝加哥學派反對以市場集中度來決定是否採取反壟斷措施,他們認為,決定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的不是集中度,而是市場的進人障礙,因此不存在進人障礙的市場,就不必採取反壟斷措施。在這裡,他們複活了十九世紀法國學者BERTRAND的模式。對縱向限制措施,首先芝加哥學派的學者認為通常沒有壟斷的目的存在,其次它可以提高企業的效率,尤其是分銷效率,因此原則上不應禁止。
3.新制度學派(The New Institutionalise Schols)
新制度學派是芝加哥學派的一個分支。他們認為哈佛學派的看法過於強調市場集中度,而傳統芝加哥學派的觀點又過於強調效率,各自偏向一邊。但這一學派還是肯定了芝加哥學派對縱向限制措施的理解。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範式,新制度學派提出了自己的解釋模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委托一代理理論(Entrust—Agent)
產業經濟學逐步發展的觀點認為上下游的產業結構是一個整體,存在著整體利益。但是在決策時面對多個變數,例如上下游的價格,銷售數量和銷售的努力等。這些變數組合所產生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產業經濟學中發展的假設是上游企業(通常假設為製造商)可以監控下游企業(通常假設為零售商)的某些變數,例如銷量等,但是對另外一些變數是無法監控的,例如銷售努力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上游企業傾向於採取縱向控制措施。Rey,Patrick和Jean Tirole八十年代把委托一代理理論引入縱向限制的研究。根據委托一代理理論,受托人的行為是不能全面被監控的。因此要採取各種激勵機制做為一種制度安排,把不能監控的變數納入到制度的控制中來。
(2)交易費用理論(Transactions Costs)
另外的解釋就是交易費用理論。在沒有交易費用的情況下,任何縱向限制措施都是對市場競爭的限制,因此可以被看成是反競爭的。但是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縱向限制措施有可能是一種治理機制,用來降低交易費用,因此可能產生經濟效果。科斯定理的第二種形態告訴我們:在交易成本為正時,責任的分配機制起關鍵性的作用。這種分配機制不僅涉及企業的個別選擇。例如製造還是購買,而且還涉及到了政府的公共選擇機制,例如反壟斷法的實施。這是解釋效力非常高的理論。以區域市場圈定為例,產業經濟學從一個特殊的角度來分析,認為通過這種措施可以避免搭便車的現象。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上看,在沒有區域市場圈定的情況下,企業售前服務和售後服務的投入得不到正當的回報,實際上使這部分產權被置人了公共領域,從而使產權虛置,最終是廠商經銷商和消費者三方的利益受損。區域市場圈定可以有效的保護這部分市場投入的收益權。威廉姆森正是在這個認識的基礎上提出了對反壟斷法推行的一系列建議和思考。
4.博弈論和其他方法
博弈論是經濟學的新範式,在縱向限制措施方面的研究中也獲得了使用。例如Carl Shapiro對博弈論在公司戰略中的應用做了重新分析 。Mantell則根據博弈論的理論對美國高等法院的反壟斷的案例做了全面分析。 近年來,利用博弈論分析反壟斷的文獻數量大量增長,已經成為顯學。對縱向限制的研究上述範式被稱為後芝加哥學派。令人感到驚異的是在關於縱向限制措施的討論中,卻幾乎沒有營銷學者和管理學者的聲音。這已經引起了學術界的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