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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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交付(Intangible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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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觀念交付是替代現實交付的,也稱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現實中移轉物的占有,只是在觀念中完成交付過程,以求迅捷。
觀念交付主要分為三種,即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另外,觀念交付還包括擬制交付。
(1)簡易交付:是指動產早就為受讓人占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2)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買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買受人。例如:甲將手機出借給丙,而後又將手機賣給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機交給乙,乙也有權要求丙交來手機,以代替現實交付。這同樣是為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和費用。
(3)占有改定,是指動產交易中雙方約定,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但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例如:甲出售手機給乙,但仍需使用,故與乙訂立借用契約,約定由甲繼續使用手機。占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讓人出賣動產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讓人時,占有改定可以滿足買受人和出讓人的各自需要。
(4)擬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項動產的物權憑證代替交付動產本身,如倉單、提單的交付。此類物權憑證的交付一般與交付物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觀念交付雖為交付的形式,但觀念交付為物在觀念上的移轉,物之實際占有並沒有移轉,觀念交付之權利人取得的僅是對物的間接占有。不同的觀念交付方式可根據情形適用於讓與擔保、善意取得、動產質權設定中。
(一)僅適用於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1]
動產物權的變動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基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除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外,還包括因先占、添附、取得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物權。從世界各國民法看,唯有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須以“交付”作為成立或對抗要件,故觀念交付作為交付形式之一種,也僅適用此種情形。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無觀念交付適用的餘地。因為非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一部分是根據法律直接發生的,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作為依據;而法律的明確規定,具有與物權公示同樣的作用。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或者政府指令發生的物權變動,甚至比物權公示的效力更強,當事人依此而取得的物權,依法理比依公示行為而取得的物權還要優先。故各國法律均承認此種物權變動可以不經過公示而直接生效。而根據事實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依事實行為的基本法理,物權變動當然在事實行為成就時生效。
(二)觀念交付適用於動產物權變動的類型[1]
在物權體系中,動產物權的種類比較簡單,一般僅指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及動產留置權,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判例中還規定有動產抵押權和讓與擔保權等。在動產物權變動中,以交付為必要的的物權僅有動產所有權和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的設定不涉及到物之交付,而動產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不由當事人自由設定,故不屬於本文的討論對象。動產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僅需讓與標的物的權利,而不以標的物占有的移轉為條件,占有改定製度則成為了其成立的法律基礎。另外,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也能引起物權變動,其同樣以交付—移轉占有為要件。觀念交付作為動產交付之方式,在動產所有權讓與、動產質權設定、讓與擔保權及善意取得的場合下,是否均能適用?
理論上,應承認,所謂“交付”原則上應包括觀念交付的各種類型。但觀念交付雖作為交付之形式:僅為“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物實際占有的移轉並未發生(簡易交付除外),受讓人僅僅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基於此,觀念交付的適用在一些具體問題上亦會有所限制。下文擬就觀念交付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適用及其限製作較為全面的分析。
不動產物權變動雖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但以不動產為標的所為的交易中,同樣也可能存在著移轉不動產占有的問題,即交付。此種交付也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情形。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將其出賣的房屋鑰匙交付給買受人,即為不動產的現實交付。再如“甲有A、B、C三屋,A屋自住,B屋出借於乙,C屋出租於丙。甲將A、B、C三屋均出售於乙,而向乙承租A屋時,關於A屋之交付,得依占有改定,關於B屋之交付,得依簡易交付,關於C屋之交付得依指示交付為之’,“但是在物權變動採公示成立要件主義的立法模式下,對於不動產交易,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此時的交付(觀念交付)並不能產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這不同於觀念交付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適用,因此,本文中關於觀念交付的適用不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問題。
觀念交付的效力[2]
觀念交付與動產物權變動
觀念交付對於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與交付的效力相適應。交付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實際上是指物權變動公示的效力。動產物權的公示,在世界各國規定是一致的,即動產物權以占有(靜態)和占有的移轉即交付(動態)為公示方法。但對物權公示的效力,由於法律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立法認識不同,主要有兩種:即公示對抗要件與公示成立要件。與此相適應,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也有兩種,即對抗力與形成力。因此,對於物權變動,觀念交付也具有形成力或者對抗力:在公示要件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形成力;在公示對抗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對抗力。
應當註意的是,在動產物權變動方面,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方式的效力應當是一致的,認為觀念交付的效力弱於現實交付的效力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例如,甲以占有改定方式讓與其動產給乙,同時又以現實交付方式將動產讓與丙,在此情況下,發生交付方式競合。首先是乙通過占有改定取得了該動產的所有權,甲喪失所有權,甲對丙的讓與成為無權讓與,但因甲有占有動產的外觀,如果丙善意信賴其為所有人而受讓該動產,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則丙善意取得所有權,乙喪失其所有權,此時乙喪失所有權不能歸咎於乙通過占有改定取得的效力弱於丙的現實取得,而是丙信賴甲的現實占有所發生的善意取得。
觀念交付與公示公信力
交付既為標的物占有的移轉,則交付的公信力即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公信力表現在:占有具有權利的推定力,而權利的推定力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
在觀念交付中,雖然簡易交付為一種純粹的觀念上的交付,只要雙方達成了物權變動的合意,物權即可變動,但由於經簡易交付而成立的物權與物權存在的外觀一致,即受讓人為動產的直接占有者,占有人即權人,因此,儘管錶面上沒有公示,但物權的公示在事實上已經完成,實踐中不會產生任何問題,其公示與公信力與現實交付並無二致。因此,對於簡易交付在各種動產物權變動中的效力,均無爭議。而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情況下,受讓人為間接占有人,此時物權公示之表徵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符。指示交付因讓與人喪失對物的占有,尚有一定的公示。但是在占有改定情況下,物權的變動沒有任何自外部可以認知的特征,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的效果上,物權變動都根本沒有任何公示。社會公眾(第三人)很難得知物權變動的事實。因此其是否具有公示與公信力,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不具備完整的公示公信效力;有的認為根本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毫者認為,由於占有改定並未實際移轉標的物,他人無法自外部認識物權之變動及存在,雖然在形式上法律將其作為公示方法,但並沒有公示的效果,因此物權之變動沒有公示,在法律上只有形成力,不具有公信力,這就導致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不具有公信力的結果。此時,如果由受讓之第三人承擔現實占有人無權處分的風險,勢必使受讓人在交易時,輾轉調查出讓人是否具有處分權,既增加了交易費用,又影響了交易的快捷,這與現代社會倡導的交易便捷與安全的要求不符。因此,為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第三人基於物權的公示即現實占有的權利表徵而與占有人進行的交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觀念交付與善意取得
由於觀念交付公示性欠缺,存在著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弊病,這將進一步對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對其缺陷的彌補必須從排除對第三人的損害危險和保護交易安全方面進行考察,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適應了這一需要,它對第三人提供了必要的保護,併進而起到了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在進行交易時,第三人不必考慮標的物權利是否公示、公示的物權是否正確,只要信賴讓與人的占有即可與之交易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對欠缺公示之缺陷的彌補並不是用另一種公示方法彌補觀念交付公示的不足,而是對公示欠缺所造成的可能性的危害進行合理的調節,以減少危害,使善意的第三人免受損害。沒有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與占有人(無權處分人)的交易則會因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追及效力而遭到否定,那麼,整個社會便無交易秩序可言。
物權制度與國家的經濟制度息息相關,它是對現實存在的物權所作的抽象和總結。作為物權變動的一種變通交付方法,觀念交付的具體規定反映了一個國家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市場經濟要求交易的便捷與效率。因此,建立觀念交付制度勢在必行,我國物權法既不能照搬某一外國法,又需要借鑒吸收國外立法的成功之處,宜結合我國的實際確立觀念交付制度,並對其適用及限製作出明確規定。
觀念交付作為交付之簡化,是社會經濟生活存在的客觀反映,其之所以被世界各國民法所採納,乃在於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觀念交付適應了動產物權交易便捷的需要
動產以占有為物權的表徵方式,“占有為權利的外衣”,早在羅馬法中,占有便被視為所有權的外部形象,是所有權的事實狀態。刊動產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乃是期通過交付而移轉占有,以公示物權的存在。然,現代社會,動產交易頻繁,加之對物的“利用重於歸屬”的觀念的深入,動產的所有與占有相分離的情形已屬平常,若動產交易均需現實交付,顯然會徒增交易手續,使交易過於麻煩。因此,為簡化交易,實現交易的便捷,即要求對交易方式進行一定的變通,觀念交付隨之應運而生。因此,觀念交付是為了使現實生活中大量的不便於實際交付的物權變動不至於因欠缺公示而無效而採用的變通方法。
(二)觀念交付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則
現代社會,效率是考量各項經濟活動最重要的一項指標。“作為經濟學上的基本概念,效率是指的這樣一種情況: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所有的法律活動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能否保證人們以最簡便的手續、最少的時間消耗,達到預期的法律目的,成為了衡量和評價某項法律制度優劣程度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在財產流轉過程中,若能以最低廉的投入而迅速可靠地完成物權變動,就是有效率的”。就效率而言,應如何使物歸於能最適於發揮其效用之人,為此,在法律規範上應明確界定物權,減少交易成本,排除達成私人協議的障礙,並減少協議失敗所產生的損害”。因此,“在設置物權制度時,除了需要考慮公平正義因素外,還應斟酌各種制度對物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利益得失的影響,特別是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觀念交付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對交易效率的概括總結,肯定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一樣,也視為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義務的正當履行,從而可以在圓滿結束買賣合同關係的同時,同時滿足當事人買賣合同之外的特殊需要。在觀念交付中,簡易交付免除了實物交付中無意義的往複;受讓人可以通過指示交付取得觀念交付制度研究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權利卻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占有改定則是一種純粹的所有權在觀念上的“易主”,出讓人仍能依合同繼續占有使用標的物,受讓人雖然沒有直接控制該物,卻能依據其所有權人的身份,享有充分的所有權。因此,觀念交付簡化了交易過程,節省了交易費用和時間,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則。
(三)觀念交付能實現物的歸屬與利用之間的平衡
財產的歸屬和利用是現代社會財產問題的兩大範疇,一切涉及財產的問題,無外乎財產在歸屬和利用上的法律表現。所有權自羅馬法以來便被視為一切財產權利之首,是一切財產問題的起點和終點。隨著近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觀念也經歷了從重“歸屬”到“利用”的轉變。如何設計恰當的物權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經濟效用,實現財產的所有者與利用者之間利益的互利與平衡,是現代物權法須重點研究的問題之一。而觀念交付制度即是上述目的實現的途徑之一,觀念交付最突出的特點,便是在不改變原有的財產現實占有和利用狀態的條件下,完成所有權的轉移。這即意味著在維持財產利用人對標的物繼續占有、使用的前提下,物的交換價值得以了實現。因此,承認觀念交付的物權變動效力,有利於加速財產流通,提高經濟效益;而將觀念交付定為於間接占有的轉移,也保障了財產直接占有一人繼續利用財產的權利,充分實現了財產所有者與利用者乙間利益的雙贏。
(四)觀念交付為物權法上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觀念交付還為物權法上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以讓與擔保制度為例,實務上,動產讓與擔保的設定,設定人大多保留了對標的物的現實占有,這樣設定人在利用標的物的同時也就同時實現了物的擔保化。因此,在動產讓與擔保中,一般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其一是為擔保債權而發生的所有權移轉的關係,其二是為實現擔保物的利用價值而發生的占有改定關係。其結果,讓與擔保設定人在其動產供作擔保的情況下,仍保持了對擔保標的物的占有。沒有占有改定,讓與擔保即無從產生。因此,占有改定已轉化為動產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基礎。
總之,觀念交付是交易觀念化的必然結果,它們迎合了以利用為中心的物權法價值構造,極大地促進了交易的迅速與便捷,促進了物與權利的流轉暢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