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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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模式是一定的收入分配理論的綜合反映,是收入分配管理在經濟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它主要解決政府在調控本國巨集觀收入分配的過程中對於分配原則、分配製度、分配手段以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收入分配模式的合理與否,對經濟增長、社會穩定、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該慎重對待,選擇與本國國情相符的收入分配模式。
收入分配模式的類型[1]
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由於客觀條件的差別和主觀選擇的不同,收入分配模式也不同。根據世界各國收入分配的基本特征,可將巨集觀收入分配模式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集中計劃型收入分配模式;另一類是市場型收入分配模式。
這是與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相適應的特征表現為:
(1)分配許可權的集中化
在計劃體制下,收入分配的權力高度集中於中央,中央控制著收入分配的全過程,企業和地方沒有自己的分配自主權,不能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參與分配活動。
(2)分配手段的計劃化
在收入分配的決策中,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用指令性計劃規定收入分配的規模和基本流向,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i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中,以行政手段利國家計劃為主,漠視經濟利益和市場激勵手段。
(3)分配渠道單一化
在收入分配的渠道中,強調財政分配的主導地位,輕視銀行信貸對收入分配的作用。國家通過財政預算,集中各單位的利稅,然後以財政撥款的形式將其分配給各部門、各地區。財政收支計劃控制了收入分配的主要流程,而銀行信貸僅起補充的作用。
(4)分配形式簡單化
在分配形式上,以勞動收入為主,重視工資性收入分配,而經營收入、資產收入等非勞動收入分配形式的範圍極其有限。這種收入分配模式在居民收入構成上的表現就是,勞動收入成為居民收入的絕大部分,其他收入微乎其微。
總之,集中計劃型收入分配模式不僅控制了分配總量,而且控制了分配個量,其調控是高度集中和指令性的。這種分配模式能較多地考慮社會公平,有利於社會安定,有利於提高資本積累率;但它對效率的損害很大,而且容易導致平均主義,以致削弱勞動者的積極性。
這種模式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容和基本特征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分配許可權分散化
收入分配的許可權在中央、地方、企業各級問進行分配,地方和企業都擁有相應的收入分配自主權,以分配主體的地位參與分配活動。
(2)分配手段市場化
在整個收入分配運行過程中,市場調節居於主導地位,主要通過價格、工資、利率等市場手段調節收入分配活動。政府主要以經濟政策和法令條例為主要調節手段,對收入分配起引導作用。
(3)分配渠道多元化
除財政分配外,銀行信貸也成為收入分配的重要渠道,通過銀行渠道進入分配的資金比例上升,銀行信貸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且,隨著經濟貨幣化和信用化程度的提高,銀行信貸有取代財政主渠道的趨勢。
(4)分配形式多樣化
收入分配的形式不再僅限於勞動收入,各種非勞動收入形式逐步產生和發展分配形式中所占比重也越來越大。
總之,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整個收入分配過程市場化,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起支配作用。這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但它不利於社會公平分配,容易導致貧富兩極分化,甚至有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
我國收入分配模式的轉變[1]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收入分配已開始突破原有的集中計劃型模式,向市場型轉變。在由誰分配上,逐漸由政府主導分配向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決定分配轉變,政府逐漸從初次分配領域退出,由市場在初次分配中發揮基礎作用,政府把更多的精力用於再分配領域。在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在收入分配上將實行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控指導。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對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基礎性調節作用。企業成為分配主體,可根據勞動力市場調節形成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和本企業經濟效益自主決定工資水平,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確定經營者和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建立工資收入能增能減機制。為此,一要結合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進程,積極穩妥改革現行工資決定辦法;二要加快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特別是要突出崗位、職責和貢獻的作用,提倡競爭上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使職工工資收入能增能減;三要建立經營者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
2、探索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多種形式,使經營者和職工能通過本人擁有的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當前,主要是在實行股份制改造或產權清晰的競爭性企業試行職工持股制度:在高新技術企業試行技術人股辦法,把技術專利和科技成果作價折股由科技發明者和貢獻者持有,對沒有條件實行技術入股的企業,可以對科技人員實行項目成果獎、銷售收入提成等辦法;在資本回報率和凈資產收益率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小企業,探索試行勞動分紅辦法。無論實行何種分配辦法,其關鍵要正確處理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關係,使工資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收入保持合理比例關係,否則.難以達到充分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發展和經濟效益提高的目的。
3、加強民主管理和科學管理,通過民主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等多種方式,使職工參與和監督企業工資收入分配過程。工資協商制度的主要形式是由工會或者職工選舉的代表,台同企業有關負責人,對職工的工資進行集體協商,達成集體工資協議。根據這項制度,職工在確定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標準和形式的問題上,在協商過程中有了充分的談判能力,可以對工資的確定施加影響。工資收入分配逐漸民主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