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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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工資協議。
一、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為一年)。
二、企業建立以 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1、崗位技能工資制2、崗位效益工資制3、崗位薪點工資制4、崗位等級工資制5、其它)
三、企業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逐步實現勞動、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分配原則。在確定基本工資制度及其工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崗變薪變,薪隨崗變,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的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
四、企業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職工工作實際,分別採取 工資形式。(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提成工資4、含量工資5、其它)
五、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 獎和 等津貼、補貼。獎金、津貼、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企業根據職工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工資協議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考核確定,職工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補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工發佈。
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七、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 元。(應高於730元)最低工資不包括:
1、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2、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勞動者應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
4、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八、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在保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業經濟效益每增加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增加 %;企業經濟效益每減少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減少 %。(必需協商的條款)
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每月 日為發放日,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十、企業不得剋扣職工的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職工工資:
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
十一、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企業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時,應徵得職工同意,並分別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資協議
工資協議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企業安排延長的工作時間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應按上述原則支付加班工資。
十三、加班工資基數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四、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支付工資。
十五、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企業應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支付的工資,在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七、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原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十八、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十、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1、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2、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3、企業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銷、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6、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二十一、工資協議變更的程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
工資協議
工資協議
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併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說明書提交給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即行終止。
二十二、在集體協商工資的過程中如引發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暫時中止協商,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並同時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及上級工會組織和企業家協會(商業聯合會)。
因履行集體協商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二十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二十四、本協議未盡事項,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本協議如與新出台的政策法規相抵觸時,以新規定為準。
二十六、本協議一式五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報主管部門、區總工會、區勞動保障局各一份。本協議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即行生效。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杠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1、按勞分配原則。該項原則存在的客觀基礎包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工資立法,確認用人單位享有完全的工資分配自主權;在中國以公有製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原則是工資分配的核心原則,中國勞動法的基本工資制度,就是依據這一原則建立的;在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制度中,國家有責任保證勞動者獲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者實現物質幫助權;由於中國多種經濟成份和多種經濟形式的存在,必然有與之相適應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
2、巨集觀調控原則。工資分配的巨集觀調控原則,以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並通過下述途徑貫徹實施: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增強工資收入透明度,並使工資增長水平不超過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增長水平;實行工資總量巨集觀調控,使消費基金的增長與生產基金的增長相協調;消費與生產比例關係趨於合理;通過工資分配立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需要;通過行政手段,干預分配和再分配過程;建立與工資分配相關的其他制度,剋服按勞分配和用人單位行使工資自主權中可能產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現象。
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1、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2、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5、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工資協議變更程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併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說明書提交給勞動行政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