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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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時間就是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83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74小時進行折算。(1-12月)
適用法定工作時間對象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什麼是勞動時間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1)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2)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4)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521號)。
適用範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解釋,“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