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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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又稱為國有產權主體,是指享有或者擁有國有資產財產權或具體享有國有資產財產權某一項權能,以及享有與國有資產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利的國家、組織、單位、法人和自然人。
在歷史上,國家和個人較早地成為國有資產財產權的主體和運用這種權利從事監督管理經營活動的主體。當國家財產權的各項權能未發生分解時,運用各項財產權能的人就是國家產權主體,對國家財產擁有完整的財產權。
在現代社會,國家財產權的各項權能發生了分解,國有產權主體可以不擁有完整的國家財產權。它可以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可以是國家財產占有使用權的主體,也可以是國家財產收益權的主體,還可以是享有國家財產權某兒項權能的主體。在我國,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占有使用者、管理者、運營者,以及國有資產的經營者等,都是國有資產的產權主體。
國家是國有產權的特殊主體。國家是由履行國家職能的各個政府機關組成的社會組織。國家運用國有資產財產權的性質,決定國家的性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在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國家,國有資產財產權的運用是為了維護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在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資產財產權的運用是為了鞏固和發展壯大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國有資產財產權的各項權能得到科學的分解,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出現多元化的趨勢,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都在不同層次上履行國家財產產權主體的職能,從而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了條件。
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是由享有或者擁有國有資產財產權,或具體享有國有資產財產權某一項權能,以及享有與國有資產財產權有關的財產權利的各級政府、組織、單位、法人和自然人,所構成的監督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整體。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可以概括為四層次三元主體結構。
(一)國有資產管理的四個層次主體
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分級產權,分層監管”原則,按產權代表的層次劃分,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可以劃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作為國有資產管理主體,中央人民政府擁有全部國有資產的財產權。
第二層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第三層次是地級市、區、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四層次是縣、及縣級市人民政府。
(二)國有資產管理的三元主體
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可以劃分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各級政府設置,負責監督管理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包括在各級政府設置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和機構。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包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母公司等,在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下,根據需要設置,對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有國家資本投入的企業,《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家出資企業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向包括國家投資者在內的投資者負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專司國有資產綜合管理的機構,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履行所有者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是國家經濟建設職能的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的經濟。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主導地位,是國家對全社會經濟活動實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物質基礎。國家組織經濟建設,首先必須掌握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並且以此來制約引導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主要包括代表國家擁有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掌握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權、資產劃撥權、處置審批權、收益調度權和監督權。
2.全面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對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全部國有資產。無論是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還是資源性國有資產,都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對象。
3.所有權管理。以所有權為核心的國有資產管理內容包括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考核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國有資產統計分析等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國有資產承包租賃管理、國有股權管理、企業集團產權管理、控股公司產權管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等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和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管理等綜合管理。
4.占有使用權管理。以占有使用權為核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要是決策管理。國有資本的運動是空間上並存、時間上繼起的連續性運動。從國有資本的投入開始,到國有資本的運營和產出,國有資本的收益和分配,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再產出的全過程決策管理,都是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進行管理,屬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管理範圍。
5.分工管理。國有資產按其性質可以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為了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經國務院授權,可以在各有關社會經濟管理部門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工監督管理不同性質的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指國家依法獨資設立、對國家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具體行使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權利、以持股運作方式從事國有資本運營的企業法人或機關法人。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由兩個基本部分組成,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授權的特定經營部門。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主要是指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國家授權的特定經營部門,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少數具有自然壟斷性的、關係國計民生的、承擔特定經營職能的、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政府部門。其主要特點是:
1.國家依法獨資設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權利的機構,依法定程式經國家授權設立。
2.授權行使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權利。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經國家授權對一定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具體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產權轉讓等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權利的企業法人或機關法人,不同於一般企業法人(只行使國有資產經營權)或一般機關法人(只行使國有資產使用權)。
3.以國有資本運營作為主要業務。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實質是通過持有和買賣股權(產權),運營國有資本,運作國有股權,以資本經營方式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不同於一般企業的商品勞務經營,即以持股運作方式從事國有資本運營。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直接從事生產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的各類企業。國家出資企業是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中的基層經濟組織,是市場上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購買者,又是各種消費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營主體。國家出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家出資企業有多種經營方式,主要有承包、租賃、聯營、股份經營、授權經營和委托經營等。國家出資企業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業法人。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被法律賦予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一種社會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類。企業法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盈利為目的的各類經濟組織;非企業法人是指依靠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經費或者擁有其他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各類經濟組織。國家出資企業是占有國有資產、直接從事生產產品或者提供勞務,以盈利為經營目的的經濟組織。
2.依法設立。任何法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成立,不按法定程式成立或者自我宣佈為“法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任何法人都應當是合法的組織,其目的和宗旨也應當是合法的。國家出資企業按照法定的程式成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法人;具有合法的經營目標和經營宗旨,是合法的經濟組織。
3.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任何法人都要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能夠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社會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是否有法定的必要財產或經費。否則,社會組織就不具備法人資格。國家出資企業有包括國家投資形成的資產,有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和自有資金,符合企業法人的條件。
4.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法人名稱即法人的字型大小,是區別於其他法人的標誌。任何法人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法人名稱的選擇由法人自己決定,但不得選擇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法人對於已經註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是管理法人事務、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的總稱。法人要有自己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利於國家對法人的監督、法人開展正常的民事活動、取信於其他民事主體、便於實現債權和履行債務。國家出資企業符合這一條件。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公民和法人因違反民事義務須承擔的責任。社會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能成為法人。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即承擔投資者的財產保全責任、增值責任和償還債務的責任。國家出資企業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
- 李松森,孫曉峰編著,國有資產管理,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08,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