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資企業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指的是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國家出資企業有以下四類:
1、國有獨資企業,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企業全部註冊資本均為國有有資本的非公司制企業。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與公司制企業不同: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直接任命;政府通過向企業派出監事組成的監事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2、國有獨資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即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國有資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這類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裡所稱國有資本控股,是指國有資本的出資人具有控股股東的地位。這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4、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即公司資本包括部分國有資本,但國有資本沒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由國家出資企業出資設立的子企業不屬於國家直接出資的企業,但國家出資企亞的國有資本出資人權益,通過國家出資企業的投資延伸到子企業。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通過對國家出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母企業的對外投資,並通過母企業行使對子企業的出資人權利,維護母企業作為出資人的權益,從而維護作為母企業的國有資本出資人的權益。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要求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1、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裡所稱的占有,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對其財產予以支配和控制;使用,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對其財產進行運用,以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收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對其財產通過占有、使用,取得經濟效益;處分,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對其財產予以處置,如轉讓、贈與他人等。
2、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3、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5、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6、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