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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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有以下四类:
1、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这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这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括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里所称的占有,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支配和控制;使用,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进行运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通过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处置,如转让、赠与他人等。
2、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