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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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巨集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成立於1952年的“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委”曾長期承擔著中國政府對綜合經濟管理的職能。但是,隨著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國家計委”的功能不斷發生轉變。
1998年3月,將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並把該部門的主要的職責放在管理有關國民經濟全局的事務上,著力制定發展戰略,進行巨集觀經濟管理;並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減少了繁多的行政審批手續。
2003年3月,繼續對該機構進行改革;將原國家經貿委的部分職能和原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一同併入,並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而使得“計劃”二字,完全地從中國政府的部門中消失。
2008年3月,“國家發改委”又放棄了它在工業行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職能和對國家煙草專賣局的管理,並將這兩項工作都劃入新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能源局,並由其代管。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集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集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集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彙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佈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集觀調控的責任,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划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迴圈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根據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8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佈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佈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監測分析巨集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巨集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集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集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和提出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
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司局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九)地區經濟司。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製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製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進中部地區內外協調合作和相關機制建設。
(十)西部開發司。
組織擬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西部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佈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一)東北振興司。
組織擬訂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佈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二)農村經濟司。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三)基礎產業司。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四)產業協調司。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高技術產業司。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七)應對氣候變化司。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八)社會發展司。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集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二十二)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二十三)價格監督檢查司。
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覆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四)法規司。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覆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承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