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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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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伙律師事務所

  合伙律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合伙律師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用收益、共擔風險,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司法部2004年頒佈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用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頒佈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四項條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稱、依據和章程;二是有書面的合伙協議;三是有3名以上合伙人;四是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資產[2]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特征[1]

  合伙律師事務所除了必須經司法機關批准,與其他律師事務所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占國家編製,不要國家經費,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性質上屬於合伙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在成立律師事務所時需要訂立合伙協議,由協議決定事務所的有關問題。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合伙協議應在合伙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2)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3)合伙人的權利、義務;(4)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6)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的條件和程式;(7)合伙協議及章程的解釋、修改;(8)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9)律師事務所的解散清算;(10)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並簽名。合伙協議自合伙律師事務所經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合伙協議一經生效,即對每個合伙人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師的權利和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是由合伙人組成的個體合伙。因此,在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管理上每個合伙律師都有權利和責任參與。對重大事務合伙人應協商一致,共同作出決定。對共同作出的決定,每個合伙律師都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財產屬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利潤可以分紅。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除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會費和稅金以及支付雇員工資外,剩下的部分屬於合伙律師的共有財產,合伙律師可以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紅。律師退伙時,可以分得其應得的財產。律師事務所解散後,除償還債務外,合伙律師對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割。

  第四,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合伙律師事務所不是法人組織,合伙律師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而每個合伙律師償還合伙債務後,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伙律師追償。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3]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內部事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管理。合伙人會議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決辦法等由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①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②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③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④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⑤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⑥決定合伙人的人夥、退伙及除名;⑦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⑧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⑨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⑩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召集方式、議事規則和程式、表決辦法,決定和處理本所重大事務。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及審議、表決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記載,並由出席會議的合伙人簽字。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依照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合伙律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合伙協議、章程確定工作人員的分配方式,確定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但應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併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合伙律師事務所依據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制度,設立事業發展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執業風險基金和培訓基金。合伙關係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終止和法律責任[3]

  合伙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個月內未能補齊的;②律師事務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3個月內未能補足的;③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④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⑤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⑥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關於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對外債務賠償事宜,一般來講,正確的排序應當是:律師事務所負有首賠責任;律師事務所向債權人賠償後,再向有過錯的合伙人追償。當律師事務所的資產足夠清償對外債務時,有過錯合伙人應以承擔無限(有過錯合伙人只有1人時)或無限連帶(有過錯合伙人為2人以上時)責任的方式,以所擁有的資產足額補償律師事務所對外支出的賠償額。如果有過錯合伙人傾其所有,不能足額補償律師事務所對外支出的賠償額,導致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法定的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最低資產數額標準。且其他無過錯合伙人也不願意“代償”,即通過增加出資,以使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數額能夠達標時,該律師事務所應被強制解散

  鑒於特殊的普通合伙組織存在對外承擔有限賠償責任的情形,為加強這類合伙組織及其合伙人抗風險和履行對外賠償責任的能力,充分保障客戶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建立相應的執業風險基金(對合伙組織而言)和參加相應的職業保險(對合伙組織及其合伙人而言)無疑非常必要和重要。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基金。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機制[4]

  由於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體制上有明顯的優勢,如產權明晰法律責任清楚、易於調動律師的積極性等,其已經成為我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占我國律師事務所總數的70%。而且此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在國外已經存在了幾百年,經歷了歷史的驗證,證明瞭其存在的合理性。下麵我們著重介紹合伙所的運行模式。

  一、內部管理機制

  1.接受委托制度。接受委托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接受委托是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活動的第一步。《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人賬。”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後,指派律師負責辦理,律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收案。

  2.案件討論制度。案件討論制度是指律師事務所組織律師集體討論、研究律師辦理業務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的制度。案件討論制度是剋服律師個人知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加強律師之間的協作,發揮集體的智慧,保證辦案質量的最有效的途徑。

  3.案卷歸檔制度。律師業務檔案是律師從事業務活動情況的真實記錄,具有重要的保存價值。因此,律師業務檔案的整理、歸檔是律師事務所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司法部和國家檔案局頒佈的《律師業務檔案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嚴格按規定立捲歸檔。律師業務檔案按業務性質分類歸檔。

  4.律師培訓制度。對律師進行業務培訓,是律師事務所的一項重要任務。律師事務所必須建立所內律師業務培訓制度,對律師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以提高律師的業務素質,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實力。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的形式主要有定期學習,邀請專家講課,舉辦業務研討活動,開展崗位培訓等。律師事務所設立培訓基金,以保證培訓活動的必要支出。

  5.律師獎懲制度。獎懲是律師事所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律師,懲處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師事務所通過獎懲,引導、教育律師追為當事人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聲譽。

  6.財務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考核、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資金籌集資產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和分配,財務報告財務評價。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及律師資歷、辦理法律事務的數量和質量等因素,確定本所的分配製度。律師事務所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本所的會計制度,如實行會計核算,客觀、真實反映本所的財務狀況。律師事務所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財務檢查和監督。

  7.接受年檢制度。年檢是指律師事務所的登記機關按年度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其執業資格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未經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執業。登記機關將在報刊上公告通過年檢的律師事務所。

  二、合伙所運行機制

  (一)合伙人

  合伙人是根據民法規定簽署合伙協議,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

  1.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人作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或主要成員,享有下列權利:①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②享有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③提請修改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和規章制度;④監督律師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⑤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⑥依合伙協議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收益分配權;⑦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合伙人具有以下義務:①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②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③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④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⑤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2.入伙退伙。入伙是指非合伙人身份的律師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情形。接納新的合伙人,必須按照合伙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合伙律師事務所須與入伙人訂立書面協議,規定入伙人的權利義務,並報律師事務所的登記機關備案。

  退伙分為自願退伙法定退伙和開除退伙。自願退伙指合伙人自願退出合伙。合伙人按合伙協議要求退伙時,應當按照合伙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指基於法律法規以及律師行業的有關規定而喪失合伙人身份。開除退伙,指大多數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或合伙協議的規定並經一定的方式,將某一合伙人開除出合伙。

  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2年內,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又以發起人名義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時,須向登記機關說明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原因。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等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伙人,3年內不得作為發起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

  (二)合伙所的組成

  合伙所的人員組成為:合伙律師、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股東”,享有更多的權利,承擔更多的義務,是合伙所的主要成員;聘用律師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被律師事務所聘用,按照聘用合同在律師事務所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律師。其他工作人員,是指被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來從事非律師業務工作的人員,如行政主管會計、文秘、打字員等。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

  (三)合伙所權力體制

  1.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合伙律師事務所實行民主管理,由全體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會議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具體行使下列職權:①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②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③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④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⑤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⑥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⑦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⑧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⑨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⑩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2.核心管理層——主任、執行合伙人或管委會。

  (1)主任負責制。根據相關規定,事務所主任只是事務所的代表而已,其具體的職權要由合伙人會議通過決議或協議的方式進行規定。在主任負責制的情況下,主任的職權一般有:①主持事務所的日常工作,召集合伙人會議。②向合伙人會議提出發展規劃、年度重大工作計劃等預案。③向合伙人會議提交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草案及分析報告。④提出內部機構設置方案。⑤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⑥組織、協調各部門工作,代表律師事務所簽署各種法律文件。⑦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等等。

  (2)執行合伙人負責制。執行合伙人是由合伙人會議討論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行使主任職能的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人負責制的架構下,主任不再行使其職權,改由執行合伙人代為行使,但執行合伙人制度下的律師事務所其具體職能的劃分經常會根據每個律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執行合伙人具體的職權範圍以及其他合伙人分管的職權範圍均由所合伙人會議研究確定,並且根據具體實施情況會定期進行調整。

  執行合伙人一般在每年的合伙人會議上採取合伙人推舉加自願的方式,再經全體合伙人討論產生。由於執行合伙人本身也是律師,把很大部分精力用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上會造成個人創收的減少,所以很多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合伙人任職期間都會制定相應的補償制度,補償形式可能是固定的報酬,也可能是在年終分紅上有一定的政策傾斜,當然執行合伙人也要相應地承擔一定的責任。總之,每個律師事務所會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符合自己律師事務所特點的管理及分配製度,並沒有特別固定的模式。單獨的主任負責制和執行合伙人負責制的管理模式只適用於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

  (3)管理委員會負責制。隨著律師事務所規模的不斷擴大,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會變得更加複雜也更加重要,這種情況下,單純的主任負責制和單純的執行合伙人負責制已經不能滿足律師事務所的發展需要。由於律師事務所的人員的壯大,合伙人的數量也相應增加,如果凡事都要召開合伙人會議來決定,既不現實,也影響工作效率。所以,就形成了只有少數合伙人參與管理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制。管理委員會每年產生一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就是在全體合伙人會議確定的職權範圍內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其成員是通過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根據管委會成員自身特點和能力,安排其分管事務所內部事務的一部分管理工作。通常管理委員會也同時設置執行合伙人或稱為管委會主任,但其職能由合伙人會議確定,與單純的執行合伙人負責制相比已大大減弱。一般主要負責具體實施管委會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由於我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形成的歷史不長,其管理模式正在不斷摸索中。根據律師事務所的規模的不同,採用的管理模式也會千差萬別,在此只就目前採用較多的幾種模式進行介紹。但即使在管理委員會負責制下,具體操作形式也不盡相同,如有一種情況是:律師事務所主任是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他和其他管理委員會成員一起負責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其具體的管理職權由章程、合伙人會議或者管理委員會決定。還有一種情況是:律師事務所主任不是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其只在章程、合伙人會議或者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所以,管委會負責制下的管理架構,管委會相當於公司中的董事會,管委會主任或執行合伙人相當於公司董事長

  綜上,從中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發展的軌跡看,隨著律師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層次相對增加,管理難度相應加大,管理的方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主任負責制、執行人負責制、管理委員會負責制都是在發展中出現的管理模式。就目前而言,主任負責制、執行合伙人負責制更適應於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制則適合中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

  隨著事務所規模的不斷擴大,管理事務的日趨繁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必將與律師業務分開,聘請高級管理人才負責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將是我國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趨勢,只有這樣才能使合伙人從其並不一定擅長且繁瑣的管理事務中擺脫出來,將全部精力投入到自己的律師本職工作中去,提高律師業務能力,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這將成為我國律師事務所發展的必然趨勢。

  3.合伙所的財產管理。合伙律師事務所在財務方面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合伙關係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合伙所解散,應當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伙協議在合伙人之間分配;合伙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依照合伙協議對餘下債務進行分攤。在清算期間,合伙所的律師不得執業,合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合伙所終止後,財務賬簿、業務檔案應依照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機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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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光中,李春霖.公證與律師制度 2006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09
  2. 賈海洋.律師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
  3. 3.0 3.1 石茂生.中國律師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9.7
  4. 田文昌.律師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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