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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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指由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律師單獨投資建立的、以個人或家庭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
在律師制度發展初期,個體律師事務所是基本執業形式,很少有聯合開業的情況。但隨著律師業的發展,為了節約成本、擴大影響、加強律師間的合作,律師行業開始出現了各種聯合營業的形式。這些形式包括:其一,以雇佣關係結合的律師事務所,即個體開業律師以雇佣關係聘請其他律師在其事務所工作。其二,聯合營業,即若幹個體律師事務所共同使用同一場所(辦公室),分擔各種行政費用開支,但每個個體在業務上不發生聯繫與合作;或者在一個場所同時建立多個事務所,各自分立,僅僅共同使用物質設施。[1]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特征[2]
個體律師事務所的特征是:
①律師事務所的開辦資金直接來自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經營者與所有者不分,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②律師事務所依照登記註冊開展律師業務。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必要性[3]
1993年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發佈後,以個人名字命名的個人律師事務所開始在我國出現。目前每個省均有一至二家個人律師事務所,有的大城市或沿海城市稍多一些,全國個人律師事務所已達幾十家。
律師主要通過本人的知識和能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說是合伙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在國外,如美國、德國、日本、法國、英國,一般都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最低由3名以上的合伙律師組成,律師要成立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其他律師合作。而律師相互選擇合作伙伴,要受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有相互認可的執業能力,有共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理念,甚至律師個人的性格、作風等方面的因素都影響著合作的成功率。客觀上講,合伙律師之間的合作,因為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而且,作為律師執業自主性的重要內容,律師既可以通過與其他律師合作執業,也可以選擇不與別人合伙,自己單獨執業。因此,應當改革由單一形式的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的作法,允許律師個人單獨成立律師事務所。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3]
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中,對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草案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2)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
(3)品行良好。
律師因違法執業受過停止執業處罰,期限屆滿三年內不得申請個人開業。
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執業律師,但可以聘用從事輔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員。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律師個人所有,律師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管理[4]
(一)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專職律師,分成制的專職律師。
(二)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聘請兼職律師。
(三)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助理,但不得超過兩人。
(四)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實習律師。
(五)除申請人之外,個人律師事務所還應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員和一名財會人員。
(六)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規定實行年檢。
(七)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八)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培訓等項基金。執業風險基金包括執業風險準備金和執業風險保證金。執業風險保證金按律師事務所每年業務總收入的5%計提。執業風險基金總額達到人民幣60萬元,可以不再提取執業風險保證金。
(九)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十)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律師助理以及行政輔助人員應簽定勞動合同。
(十一)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十二)個人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業務檔案管理等參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終止[4]
(一)個人開業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1.申請人決定解散;
2.申請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者申請人律師執業證的;
4.律師事務所的資產不足10萬元,且3個月內未能補足;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註銷程式
個人律師事務所申請註銷按以下程式辦理:
1.提交申請人簽字的註銷申請書、清算報告、審計報告、未辦結案件處理情況報告。
2.註銷稅務登記和銀行賬戶。
3.交回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公章、財務章等印鑒及所屬律師的律師執業證。
4.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註銷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