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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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律师单独投资建立的、以个人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在律师制度发展初期,个体律师事务所是基本执业形式,很少有联合开业的情况。但随着律师业的发展,为了节约成本、扩大影响、加强律师间的合作,律师行业开始出现了各种联合营业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其一,以雇佣关系结合的律师事务所,即个体开业律师以雇佣关系聘请其他律师在其事务所工作。其二,联合营业,即若干个体律师事务所共同使用同一场所(办公室),分担各种行政费用开支,但每个个体在业务上不发生联系与合作;或者在一个场所同时建立多个事务所,各自分立,仅仅共同使用物质设施。[1]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征[2]
个体律师事务所的特征是:
①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律师事务所依照登记注册开展律师业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3]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发布后,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始在我国出现。目前每个省均有一至二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有的大城市或沿海城市稍多一些,全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已达几十家。
律师主要通过本人的知识和能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说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在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一般都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最低由3名以上的合伙律师组成,律师要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其他律师合作。而律师相互选择合作伙伴,要受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有相互认可的执业能力,有共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理念,甚至律师个人的性格、作风等方面的因素都影响着合作的成功率。客观上讲,合伙律师之间的合作,因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而且,作为律师执业自主性的重要内容,律师既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合作执业,也可以选择不与别人合伙,自己单独执业。因此,应当改革由单一形式的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的作法,允许律师个人单独成立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3]
新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草案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2)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3)品行良好。
律师因违法执业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三年内不得申请个人开业。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但可以聘用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员。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律师个人所有,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4]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4]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申请人决定解散;
2.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