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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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之日前3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1]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特征[2]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特征是:
(1)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不占国家编制,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合设立,在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
(2)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部经费均是合作人集资筹集,无需国家拨给经费。
(3)律师事务所内部以合作人会议实行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选举产生,实行主任负责制。
(4)在分配上实行律师收人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5)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3]
合作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人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2)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4)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5)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7)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他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合作人会议;
(2)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4)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作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3)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