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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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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資律師事務所

  國資律師事務所是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簡稱(有時也稱“國辦所”),是指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國家需要設立的,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16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國家事業法人,人員編製屬於司法事業編製,經費列入國家預算,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維持其正常運作。根據我國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我國今後將大力發展不占國家編製和經費的自律性律師事務所。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實行脫鉤改製的意見》和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2001年底—2002年初,全國國資律師事務所要進行脫鉤改製工作。我國曾占據重要地位的國資律師事務所退出歷史舞臺。[1]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特征[1]

  國資律師事務所具有以下特征:

  1.國資律師事務所人員編製屬於國家事業編製,國資律師事務所是國家事業法人單位。

  2.國資律師事務所經費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實行全額管理、差額補助的辦法,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律師事務所應按規定繳納管理費,律師事務所的預算、決算須報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3.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統一收費,統一入賬。律師的業務收費全部上交國庫

  4.國資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國資律師事務所一經成立,便成為獨立的法人組織,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獨立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它的出資機關不承擔連帶責任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2]

  根據司法部《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國資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稱、依據和章程;二是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資產;三是有3名以上的專職律師。國資律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設立核撥編製和經費的律師事務所,除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核撥編製、提供經費的文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機關[3]

  設立國資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行使以下職權

  ①審查律師事務所的年度預決算方案;

  ②對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③任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

  ④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合併分立和撤銷;

  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資所具有下列職權

  ①制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

  ②制定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③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分工;

  ④決定錄用、辭退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⑤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分配;

  ⑥修改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終止和法律責任[3]

  國資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①設立機關決定撤銷的;②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國資所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國資所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隨著我國律師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官辦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中介組織的性質不相符。根據國務院[2000]92號文件規定,2001年底至2002年初,全國國資律師事務所要進行脫鉤改製工作。在我國占據重要地位的國資律師事務所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管理[2]

  根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國資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行使下列職權:(1)審查律師事務所的年度預算方案;(2)對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3)任免律師事務所主任;(4)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合併分立和撤銷;(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國資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權利:(1)制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2)制定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3)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分工;(4)決定錄用、辭退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5)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分配;(6)修改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國資律師事務所主任由本所全體律師推選,經設立該所的司法行政機關任命。律師事務所主任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本所律師。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為律師的法定代表人,對設立該所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會議制度,民主管理律師所的重大事務;律師事務所主任應當將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務,提交律師會議討論。

  國資律師事務所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效益浮動工資制;確定律師工資標準、等級時,應當考慮律師的所齡、資歷、辦理法律事務的數量等因素。

  國資律師事務所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對律師事務所的財務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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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宣善德.律師公證與仲裁製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06
  2. 2.0 2.1 賈海洋.律師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
  3. 3.0 3.1 石茂生.律師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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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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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4.197.* 在 2021年8月22日 13:10 發表

我們這裡現在還很多國資所!也沒有事業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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