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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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伙,又稱任意退伙、聲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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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伙的形式,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關於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關於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